论我国工程项目强制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的思考
2017-03-02李奇玥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李奇玥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论我国工程项目强制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的思考
李奇玥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强制招标;商品住宅;公私合作项目;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旨在重新划定强制招标范围以及重新确定强制招标规模标准。修订内容较现行规定有进步之处,强制招标范围中"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取代"商品住宅",使民营资本投资的商品住宅不再纳入强制招标范围,有助于市场主体有效优化配置资源。也有待斟酌考量的方面,公私合作项目的投资者选定程序应当纳入强制招标范围,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强制招标规模标准应当是一个合理的参照标准,使其与变动的国家经济数据有关,而不只是对规定中金额数字进行调整。
作为政府采购或公共采购的重要方式,招标投标是招标人预先就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等向投标人设定条件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从众多参加竞标的投标人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我国学界没有对"强制招标"的概念做学理界定,相关法律规定也未对"强制招标"直接释义,在《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条文中,"强制招标"被"应当招标"、"必须招标"所取代。笔者认为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按照项目类别、资金来源、规模标准等因素划分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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