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
2017-03-01胡小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摘 要 守法是法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如果制定出的法不能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立法便失去了其本来意义。公民的守法习惯往往以公民素质作为直观表现形式,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运作的活动和状态的形成,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当中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本文认为当前应夯实法治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依托德育素质培养,重视守法习惯养成;净化社会风气,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强化程序理性,严格法律实施细节,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 公民素质 守法习惯 法治教育
基金项目:三峡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论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SDYC2016114)。
作者简介:胡小宇,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70
聯合国2014年公布的新一轮世界国家人口素质排名中,日本、法国、瑞士及德国等国家再次名列前茅,而中国、印度等国家均排名160名以后,低于朝鲜及阿富汗等国家,此项排名的公布引发了社会热议,全球第一百六十多位的国民素质排名与同年全球第二位的综合国力排名显示出巨大的落差。“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个人素质”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热门倡导语,而事实上一个公民的守法习惯往往是其公民素质的直观表现形式。所谓公民素质,主要是指公民在生活中对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的遵循。公共秩序来源于较强的公众法律意识以及完善而严格的执法系统,缺失了这种对秩序的遵循,便可称之为“素质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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