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合作办学”追税记

2017-03-01谢松林吴长庆刘宗新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山东济南250001

国际税收 2017年2期
关键词:某大学合作办学国税

谢松林 吴长庆 刘宗新 牧 翁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 济南 250001)

“合作办学”追税记

谢松林 吴长庆 刘宗新 牧 翁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 济南 250001)

中外合作办学方兴未艾,已成为近年来教育领域的一大热点。墨尔本,距济南万里之遥,但教育将两个城市联系起来。墨尔本一所大学与济南某大学开展的合作办学项目,颇引人注目。

中外合作办学处于税收“真空地带”。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济南历城区国家税务局率先探索“真空地带”,首次从境外追回税款153 933.15元。

“真空地带”不真空

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介绍,中外合作办学领域之所以被称为“真空地带”,缘于获取办学信息渠道狭窄、税源监管不到位等诸多因素。尤其是境内合作办学学校多为事业单位,从事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享受营业税免缴优惠,故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近几年,特别是营改增后,国税系统加强了监管,但是受办学信息难掌握的影响,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的税收盲点依然存在。

自2013年始,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加强了中外合作办学税收工作的研究。通过查阅国家教育部、省市教育厅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各基层局尤其是大学集中地的区县局采取问卷调查、编印发放税收政策服务指南等形式,帮助中方合作办学学校有效降低税收风险,提高非居民依法纳税意识。

2015年底的一天,济南某大学工作人员到历城区国家税务局王舍人分局咨询中外合作办学如何办理向境外付汇问题。税政科副科长苏杰回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指出,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除有关特殊规定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税务备案。税务备案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否则,银行不予办理付汇业务。

对涉税性质如何判定,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聂华科长告诉他们:依据国内法、国际法有关规定,必须弄清合作办学形式、授课方式、教材使用及外方教育机构收入明细等情况,并依此判定澳洲某大学负有的纳税义务。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这次咨询看似一般的业务,而在国税部门心中却意义重大。市、区两级国税部门对此格外重视。

深入学校探究

两级国税部门虽然掌握了济南某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初步线索,但还需深入学校了解详细情况。

时隔不久,历城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接到这个大学进口设备退税申请。分管税政、进出口业务的副局长王启瑛指示税政科随同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前往。

当天,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为大学财务人员讲解退税流程等相关知识后,税政科接着询问中外合作办学事宜,得到的回答是:知道有这项业务,但经济来往由国际交流中心直接负责。而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人员认为济南某大学是公立大学,可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不存在纳税问题,迟迟不予提供相关资料。

“看来学校不理解税收政策,我们得跟他们讲一讲。”苏杰与同伴商量。她向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的规定:“作为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到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说着,她又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逐条逐款介绍:其中关于“常设机构”为“缔约国另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企业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该缔约国一方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为限”。符合这样要求,就应该纳税。

“一对一”的税收政策课效果甚佳,济南某大学表示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他们提供了工作日志、合作办学合同等,以确定是否应该纳税、税额是多少。他们表示,应当提供的资料和是否扣缴税款,都需要与澳方沟通。

各述道理辩是非

一个月过去了,澳洲某大学聘请的某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代理,来到济南洽谈纳税事宜。一见面,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就详细介绍了澳洲某大学为学科齐全的综合性大学,其课程、学历证书获国际认可的情况。代理方说:2010年,经教育审批部门批准,澳洲某大学与济南某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合作开办了会计学、市场营销、国际商务三个专科教育项目,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他们的意思是要告诉中方,澳洲某大学也是正儿八经的大学,不存在有意偷逃税款问题。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接着拿出了合同、护照、工作日志等谈判所需资料。接下来,中外双方围绕着有关规定及合作办学项目,先后进行了三轮谈判。

在常设机构征税权的判定上,代理方声称澳洲某大学在华授课老师工作时间未达到6个月,否认其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事实。税务机关根据澳洲某大学提供的外籍教师出入境证明、日志等资料,计算出他们指派的教师在济南某大学每年工作约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判定澳洲某大学教师在华提供劳务时间超过6个月,已构成常设机构,中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所得拥有征税权。超过6个月(或183天)就应该纳税,这是税法和税收协议的规定,对方无言以对。

在授课资料收入的判定上,国税谈判人员经与两大学相关人员约谈,进一步证实了澳洲某大学虽然指派教师在济南某大学授课,并提供相关课程教学管理模式、课程大纲、原版教材取得收入,但在合作协议中未涉及包括教学资料使用范围、方式、期限等限制使用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保密条款等,从而认定澳洲某大学提供教材等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在约谈中,税务机关还对两大学进行了特许权使用费事项的政策宣传和税收风险提醒:如果发生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涉税情况,应依法申报纳税。

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上,代理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主动提出按15%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参加谈判的国税人员通过对澳洲某大学来华教师的信息进行比对和测算,发现利润率高于15%,指出对方应按照20%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经过反复协商,对方予以认可。

在个人所得税的判定上,依据《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参加谈判的国税人员及时将获取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外籍教师信息传递到地税部门,由主管地税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判定管理。

三轮谈判,历时三个月。澳洲某大学最终认可了国税机关的认定结果: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合同备案、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应申报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53 933.15元。

税款入库也不易

之后,澳方又提出自行申报要求。税务机关认为澳方提供的境内劳务有关成本费用的账簿、凭证、单据等资料健全,同意他们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意味着从澳大利亚银行付汇至中国国库要几经周折。中国外汇管理局明文规定:境外付汇首先要通过中国的商业银行,再转至中国人民银行入库。

澳方提出自行申报要求,给历城区国家税务局出了个大难题,他们即刻向市局汇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告知应通过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金库缴税专用账户,将非居民的税款汇入境内,并提供了该账户的英文名称。

这看似简单的付汇,操作起来却十分麻烦。《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人民币投资问题的批复》规定,外商投资必须以外汇付汇,否则以套汇论处。鉴于此,澳洲某大学提出付汇人民币的做法被历城区国家税务局拒绝。

历城区国家税务局随后通知纳税人将税款汇至指定的济南某商业银行办理结汇。还特别交代,《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待缴库税款’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如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按现行有关税收退库管理规定直接从国库退给纳税人”的条款,提醒纳税人一定要计算好汇率。

历经反复沟通和努力,最终澳洲某大学于4月5日将税款打入中国国库。

“试水”拓开新领域

澳洲某大学纳税,称得上是济南市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的“试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认为,济南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应对中外合作办学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广泛获取信息、细致缜密调查、熟练运用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果,将他们的做法转发全省国税系统,希望各地市国税局结合本地实际,把中外合作办学税收工作开展起来。

为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税收专项调查。调查的重点为中外合作办学方式、税务登记、合同备案、中外双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非居民企业税款缴纳、外籍个人涉税情况;合作外方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合作外方直接收取的如注册费、教材费、劳务费等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中方是否依法履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济南市国税局还下发了调查问卷及相关调查表,要求各单位根据问卷调查,结合对外支付信息、合同备案等日常征管信息,逐户核实中外合作办学形式、收费方式、对外支付,及其涉税判定、聘用外籍教师等情况,查找中外合作办学中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从而获取辖区内中外合作办学的第一手资料。国地税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联合调查方案,确保专项调查工作尽快取得成效。

责任编辑:赵薇薇

猜你喜欢

某大学合作办学国税
贵州国税收入首次过千亿
基于合作办学的民航高职电子技术课程教学模式探讨
关于“互联网+”趋势下的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问题
黔西南:前5月国税收入增速跃居全省第一
我太喜欢考试了等5则
买书
“你就是干这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