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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原因受伤社保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2017-02-27

当代工人 2016年23期
关键词:经办行政部门工伤保险

问:辽宁沈阳市闵云霞

我在企业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请问我能要求人民法院否定这个决定吗?

答:

文件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你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况进行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問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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