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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晚期湖南地区“积谷捐”研究

2017-02-24夏毅辉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湘潭湖南

王 意 夏毅辉



清代中晚期湖南地区“积谷捐”研究

王意夏毅辉

(湖南科技大学 人文与传播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为了筹集仓谷以备荒歉,清朝中晚期湖南地区普遍实行“积谷捐”这一非制度性的赋税形式。湖南地区的“积谷捐”采用“按亩派捐”的形式在各地推行,一些地方甚至为此设立官绅合办的积谷局,颁行积谷章,以指导境内社(义)各仓的建设与经营,使晚清湖南地区掀起了一次次大规模的建仓积谷的热潮。“积谷捐”对于道、咸以来因天灾人祸一度废弛的仓储事业有着重要的恢复和提振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各地粮食市场价格的平粜、荒歉时的借贷和灾荒之年的赈济。不过因“积谷捐”是一种典型的田赋加派,具有强捐的性质;同时也因各地官绅的射利侵渔和管理不善,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致使“积谷捐”从济民变成伤民之举。

清朝;湖南;积谷捐

“积谷”之制,古已有之。《周礼·王制》有云:“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尔后历代皆然,至清代成为地方要政之一。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杂课·积谷》载:“积谷以备荒,此司牧要政之一端。”积谷只为有备无患,起到备荒、平抑物价、解百姓燃眉之急。“捐”即捐纳,本为田赋以外的自愿捐输,后演变为以“捐”为名的捐税,属于田赋以外的强制加派。有清一代有各种“劝捐”,积谷捐是为其中一种。积谷捐并非独立存在,它的出现往往伴随着仓储建设中的常平仓、社仓(义仓)的发展而演变。

一 清初湖南地区积谷捐的概况

以积谷备荒名义而推行的田赋加派——积谷捐,早在清初就已出现,只是最初采用劝捐的自愿方式,并为鼓励官员劝捐出台了奖励措施,在康熙二十一年(1682),相关部门决定“州县卫所官员设法劝捐,一年内劝输米二千石以上者纪录一次……一万石以上者准加一级”[1]。对自愿乐输之人也极为鼓励,康熙五十四年(1715),议准:“富民能捐谷五石者,免其一年差役杂派;捐谷二百石者,督抚给扁,凡给扁民家,永免差役。”[2]

具体到清初湖南的仓储建设中,积谷捐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劝捐的官员和捐输的百姓越来越多。如衡阳县:“雍正元年(1723),奉总督杨宗仁行社仓,布政使郑任翁,驿粮道谢曼,守道刘章共捐谷245石,各乡士民捐谷4795石6斗”[3];益阳县:“雍正三年(1725)奉文,官绅士民捐谷……分贮二十三厢里”[4];湘乡县:“乾隆四十六年(1781),巡抚刘墉,奉部饰行劝捐社谷10000石。”[5]由此可论,官民捐输是清初湖南地区仓储社谷的主要来源。

积谷捐本应自愿乐输,朝廷颁令“劝捐”也仅在鼓励而已,但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却带有强制摊派色彩。如雍正初年,湖广总督杨宗仁、湖南巡抚魏廷珍为筹集社谷曾采取“应输正赋一两者,加纳社仓谷一石”这种强制性摊征的方法以显奏效快,,但马上被朝廷发觉,雍正勒令废止,仍令百姓自愿乐输。[6]尽管雍正朝对于地方强制摊征社谷方式予以了批评和纠正,但以“按亩摊派”为内容的积谷捐不可遏止地出现在了清代仓储建设过程中。如乾隆八年(1743),湖南按察使明德曾奏各地在“买补仓谷”过程中,有“强行派买”和“勒令卖户上仓交纳”[7]等流弊。

嘉、道以后,清廷内乱外困,仓储之制渐以陵迟。道光年间,更因鸦片战乱,赔款浩繁,致使积谷要政“各省皆废”。[8]湖南地区的仓储事业亦因之凋敝不堪,以致道光末湖南发生连年灾害,各地无从备荒、赈济,饥民就食于长沙、湘潭等地,“哀鸿遍野,饿殍满城,惨不忍睹。”于是才有湖南各地官绅积谷倡议,积谷捐被再次重视,不过此时不再是劝民捐输,而是逐甲按亩派捐,其强捐性质越发明显。

二 晚清时期湖南积谷捐的发展

积谷捐的再兴,与道光末湖南地区的连年水灾有关。据统计道光二十四年(1844)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间,湖南多地常发生水灾,致使稻谷无收,米价暴涨,“长沙、善化聚集饥民数十万人”。[9]在受灾地区大量流民涌入长沙、湘潭等地的情况下,当地官员与士绅都意识到积谷平粜、救荒的作用,纷纷倡积谷之议。如道光二十九年(1849),在经历湖南历史上有名的“己酉大荒”以后,长沙绅士陈本钦“助当事分厂赈济,遂倡捐义仓积谷7000石,省会城言储备,自本钦发其端也”[10],由此开始了清朝中晚期湖南地区的第一次积谷热潮。以湘潭县为例,据光绪年间刊刻的《湘潭县志》载:“积谷之兴始于道光三十年,知县李春暄,因下辖地区新有水灾,既劝募助赈。及秋大熟,又募谷备荒。县人罗汝怀素留意蓄积,时主城中欧阳兆熊家,与兆熊力赞其事。未半岁,已得谷36000石;麻维绪(后任知县)禀云:‘遵查卑县积谷,共捐存66300余石。’”不过,此次所谓“劝募助赈”实际上已逾越了自愿捐输的原则,逐甲按亩派捐[11],明显带有强捐的性质,积谷捐也因之在湖南各地滥觞。

道、咸之际,清政府由于赔款浩繁,太平军起,致使内外损耗,财政匮乏,已经无力筹措钱粮赈济灾区,于是只得鼓励民众捐输。如咸丰帝即位后,应御史黄兆麟奏请,颁布的上谕要求“各州县酌情设社仓,劝令富民捐输米石,以备积储”。[12]这是湖南积谷捐发展的另一原因。

而太平天国运动削弱了清廷对地方的控制力,使战后返乡的湘军将领开始在地方发挥重要作用,加之国家无力解决地方财政的窘困,地方乡绅越来越积极参与到地方社会的管理之中。如同治七年(1862)湘军将领李元度从军营回到家乡平江,“捐积年公余银1万两,立广仁仓,贮民斛谷万石”[13]这是晚清湖南积谷捐发展的又一原因。

同、光时期,随着朝廷对地方仓储的整饬,湖南地区又出现了一次积谷热潮。同治元年(1862),湖南巡抚毛鸿宾令各州县捐输社谷。[14]同治二年(1863),时任湖南巡抚的恽世临发布《饰属劝办积谷备荒扎》,强调“亟应捐积义谷,以备不虞,凡有业之室,毋惜微资,共成盛举”,并制定了《劝办义谷章程》,督促各地合力办捐。[15]按此规定,湖南各地必须以甲为单位设立社仓,积谷一律按田租的2%或3%征收。

由于地方大员的督促,湖南各地积谷建仓颇有成效,如湘潭知县张景垣积极筹办,与县内士绅通力合作,“改社仓废基为积谷局”。后知县麻维绪继之,进一步确定境内社、义各仓积谷经营、管理的章程,称之“积谷章”[16]。使得积谷捐中的按亩摊派成为了一种常态。据《湘潭积谷局志》载,湘潭县对积谷捐征收亦有明文规定:“每田一亩捐收业户一升五合,佃户谷五合,业户自耕自田者捐收谷二升。业户将田出典与人者,捐收典主谷一升五合,不派业户。佃户将田转贩与人者,捐收佃户五合,不派贩户。获租无几者,该司事秉公酌派通融办理,不得挟私任意勒取。”[17]从该规定我们可知积谷捐按亩摊派,每亩地征额为两升,并对土地上不同关系的人征收额度做了详细要求,避免了积谷捐因土地关系不同在征收过程中所引发的种种问题。积谷捐虽按亩摊派,但是也会充分考虑歉收年份的情况,“田有水旱虫伤颗粒无收者,该司事查明免其捐谷”[17]。同时对于以钱代谷的情况也作了说明:“捐钱买谷入仓者详请议叙均照前项办理”[17],这表明积谷捐不再是单纯的征收实物,而是钱谷并收。

除此外,捐谷经营和管理的有序化也促进了积谷捐的蓬勃发展。《湘潭积谷局志》载“其捐谷之初……此系尔等自捐自用,以后出纳一切概由地方绅耆酌办,并不假手吏胥,亦不由官经管;捐谷务择公正殷实司事协同保甲”[17],表明积谷捐属于民捐民管,且在择人管理上任用公正殷实之人管理捐谷,杜绝射利侵渔之弊。积谷章程中还对任劳任怨的积谷经理人予以优待,如“凡仓正仓长乃经理公事之人任劳任怨,利济乡里,毋论绅耆士庶,宜倍加礼貌,但系义谷事务,到官免其跪见”[17]。对于亏损和侵吞挪用积谷的行为也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望地方绅耆妥为筹划,庶无兹弊,傥日后仓谷亏短,如系因公动支,自当设法劝捐筹补。其有不肖之徒任意侵挪者,自应究追,追齐仍交本甲下年司事经营。断不追取,入官并将以上各章程详请藩宪备案。”[17]

正是通过积谷捐,使湖南地区在清朝晚期出现了一次社会经济的复苏,缓解了因天灾人祸带来的各种社会压力,至光绪中各地社、义各仓之设立再度兴旺。于是全省社仓积谷为735629石,其储量之富足可看出当时民仓之发达。[18]

三 清代中晚期积谷捐的利与弊

邓云特《中国救荒史》言:“我国灾荒之多,世界罕见有……几乎无年不灾,无年不荒。”[19]清代中晚期的湖南也不例外,每当灾荒发生时,政府和民间都会采取一系列的赈灾救荒措施,积谷捐在此时也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积谷捐促进了仓储的恢复与建设,提高了仓储积谷量,增强了抗灾能力。据《湖南通志》载,经过同、光时期官绅的一系列“积谷”整饬,至光绪十一年(1885),湖南全省的粮食储备达2278267石[20],武冈县社(义)仓积谷37723石;新化县34364石;宁乡县21698石;长沙县21590石;益阳县21067石等,[20]应该说是个不小的成绩。由于社(义)各仓积谷主要用于备荒,一遇荒歉即可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

其次,积谷捐有利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在青黄不接的时候可以低息借贷帮助百姓度过难关。正如上文提到的湖南名宦恽世临发布的《饰属劝办积谷备荒扎》,其积谷章程规定:“一曰当谷贱之年,出陈易新,以小暑为期,佃种之家凭从书立字据借领谷石,限定秋分每石加石耗二三升,挑送归仓。其并未佃种与无业不与。若遇荒歉,或减价平粜,或借或赈,随时办理,仍于丰年捐还。”[15]从该积谷捐章程中可知,积谷捐不仅可以防止谷贱伤民,还能在百姓困难之时解燃眉之急。如遇灾荒或歉收之年,积谷捐除了能赈济灾民,还可以将囤积的粮食以低价平粜出去,以此来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不至于谷贵伤民

积谷本为一项益民惠公的善举,但自积谷捐设立以来便弊端重重。清代中晚期各地普遍推行积谷捐,于是以积谷为名义的各种捐输之法纷纷出现,如湖南长沙、湘潭等地的“按亩摊捐”、“以钱代谷”;浙江的“随粮申算”;山东的“按地捐谷”;安徽芜湖的按亩摊捐“如有拖欠,禀请追缴”等等。总之,同光以后积谷派捐的强制性越来越明显,这在时人看来已“近于加赋”[21],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有人甚至认为积谷捐毫无实惠,并未济民实则扰民。

综上所述,积谷劝捐本为预备荒歉的自愿和自发行为,它作为一种非制度性的赋税形式在清代发挥着备荒、平粜、借贷的重要作用。但是,清代中晚期以来,由于政府内外交困,财政窘缩,迫使积谷捐以“按亩摊派”的强捐形式在全国各地出现,湖南地区也不例外。这显然与积谷劝捐本意不符。虽然积谷捐在清代中晚期的积谷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强捐的性质,加之不良官绅借积谷捐侵渔射利,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使一项济民举措变成了伤民行为,激起民变也在意料之中。

[1]清圣祖实录(卷103)[M].清实录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5:51.

[2]李翰章,等.湖南通志(卷55)[M].长沙:岳麓书社,2009:1321.

[3]衡阳县志(卷3)[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3:95.

[4]益阳县志[M].嘉庆二十五年刻本:386.

[5]湘乡县志(卷3)[M].南京:江苏古籍出社,2003:278.

[6]清朝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359.

[7]清高宗实录(卷194)[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522.

[8]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21)[M].北京:中华书局,1976:3555.

[9]李文海,等.近代中国灾荒纪年[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94.

[10]李翰章,等.湖南通志(卷175)[M].长沙:岳麓书社,2009:3276.

[11]王日根,陈瑶.晚清湘潭民仓与地方政治的变迁——基于《湘潭积谷局志》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9,(5).

[12]清文宗实录(卷5)[M].道光三十年三月上.北京:中华书局,1986:110.

[13]湖南省平江县志编纂委员会.平江县志[M].长沙:国防大学出版社,1994:206.

[14]郭嵩涛.湘阴县图志(卷21)[M].光绪六年县志局刻本:331.

[15]恽中丞官书摘抄·饰属劝办积谷备荒扎[M].湖南省图书馆藏清同治刻本.

[16]湘潭县志(第1册)[M].湘潭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校点重印光绪十五年刊,1986:156.

[17]湘潭积谷局志(卷1)[M].湘潭县档案馆藏,1926:33-40.

[18]胡忆红,黄均霞.论近代湖南民仓的演变[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19]邓云特.中国救荒史[M].北京:三联书店,1958:1.

[20]杨鹏程,等.灾荒与赈济[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135-136.

[21]黄鸿山.强捐:清代慈善业背后的尴尬[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02-29.

(责任编校:张京华)

2016-10-10

王意(1992-),男,湖南岳阳人,湖南科技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夏毅辉(1958-),男,湖南益阳人,湖南科技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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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219(2017)01-00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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