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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角下的教师道德建构

2017-02-24陈文华

关键词:道德规范师德道德

陈文华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州 510830)

法理学视角下的教师道德建构

陈文华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州 510830)

一个民族的道德水准与科学技术水平是决定一个民族命运的两大重要因素,师德水准的状况如何又决定着一个民族的道德水准与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因此可以说,师德决定民族命运。而师德建设可以从内部建构与外部建构两个方面达成。文章以法理学为视角对其进行了分析讨论。

师德内涵;师德价值;内在建构;外在建构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到二O二O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为了使中华民族这一共同的宏伟目标届时成为现实,十八大报告还提出五个方面的要求。实际上,这五个方面的要求贯穿着两条主线,即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公民文明素质的提高。

因此,此五个方面要求的落实,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今后十年的教育发展水平。由此可见,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我国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核心保障。然而,毋容置疑的是,教师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核心与推动力。如果教师能够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师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和为人师表[1],那么我国教育事业必定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提供文化保证和生产力保证。否则,我国的教育事业乃至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必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师德建设对于我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对于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就师德的内涵、价值及其构建展开论证。

一、师德的界定与价值

在讨论师德之前,有必要首先了解什么是“师”及什么是“德”。在《辞源》里,“师”有九种释义,其中第二种为老师、教师。《论语·为政》:“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荀子·性恶》:“夫人虽有性质美而心辩知,必将求贤师而事之,择良友而友之。”第三种为有专门知识技艺的人。《孟子·梁惠王下》:“为巨室,则必使工师求大木。”汉白石神君碑有“石师王明”[2]977。在《辞海》里,“师”有十一种释义,其中第一种为老师,如师徒、师生。韩愈《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第三种为对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的称呼[3]1510。由此可见,尽管在汉语里关于“师”的释义有多种,但是,与教育相关的只不过有两种:其一,作为道德楷模并规劝别人从善的人;其二,向他人传授专门知识技能的人。此两方面的含义综合在一起就是当代教师的应然内涵。在现代英语里,“教”有四种释义,其中第一种为指导别人,或让别人了解或能够做某事,第四种为采用惩罚或通过经验规劝别人做或者不做某事。而教师则是指在学校里教别人的人[4]1318。由此可见,在当代,中西方对“教师”的定义是相同的。

至于“德”,指的是道德。《辞源》对道德的注释为——《韩非子·五蠹》:“上古竞于道德,中世出于智谋,当今争于力气。”《礼曲礼上》:“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注:“道者通物之名,德者得理之称。”今指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对社会成员起约束和团结作用的准则[2]3075。《辞海》对道德的阐释就更为详细了:其一,在中国哲学史上,指“道”与“德”的关系。孔子主张:“志于道,据于德。”(《论语·述而》)这里的“道”指理想人格或社会图景,“德”指立身根据和行为准则。因儒家以仁义为道德的重要内容,故也以仁义道德并称。《老子》中的“道”指事物运动变化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和“得”意义相近,指具体事物从“道”所得的特殊规律或特殊性质;对于“道”的认识修养有得于己,亦称为“德”。《老子·五十一章》:“道生之,德畜之……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认为“道”和“德”虽尊贵,却不是什么主宰(“命”),而是一切任其自然的。韩非子则认为“德者道之功”,把德释为道的功用。北宋张载提出“德,其体;道,其用,一于气而已”(《正蒙·神化》)认为“德”是气之体,“道”是气之用。其二,以善恶评价的方式来评价和调节人的行为的规范手段和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社会价值形态、社会意识形态之一[3]300。

依据上文所引,可见《辞源》与《辞海》对“道德”的释义基本上是一致的,皆指一定社会范围内的人们共同认同的社会规范,是用以对人们的行为乃至思想观念做出善恶评价的标准。

在英文里,“morality”与中文的“道德”相对应,具体释义为:其一,良好行为的法则,包括私德与公德;其二,对道德法则的遵守;其三,特定的道德体系[4]804。由此可见,在“道德”的释义上东西方同样是相通的。

然而,众所周知,相对于法律而言,道德是十分抽象的社会规范,其往往依赖个人的内心认同及社会舆论的压力才能得以实施。由此可见,道德的落实一般在熟人社会才能实现,因为只有在熟人社会,舆论才会产生相应的压力。而在陌生人社会,舆论显得苍白无力。所以,在陌生人社会里,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是法律而不是道德。相反,在诸如邻里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师生关系等熟人社会的关系,应当由道德规范进行调整,法律的调整反而显得尴尬,甚至适得其反。由此可见,道德规范对于调整熟人社会的关系(包括师生关系)至关重要。

然而,众所周知,不同的人往往具有不同的道德水准,因而适用不同要求的道德规范。大体而言,依据道德水准的不同,我们可以把道德划分为三种:“低人”的道德、“中人”的道德和“高人”的道德。所谓“低人”的道德是指对自己的道德要求较低的人所认同的道德规范;所谓“中人”的道德是指对自己的道德要求适中的人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即社会上大多数人所认同的道德规范(法律所维护的正是这种道德规范);而所谓“高人”的道德是指对自己的道德要求非常高的人所认同的道德规范,他们以比社会上大多数人所认同的道德规范的要求更高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及思想。

那么,教师的道德规范属于哪一种道德规范呢?从西方文化的渊源看,教师是人类的楷模,其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我们知道,西方文化有两个渊源:其一为古希腊文明;其二为希伯来文明。学术上简称为两希文明。而所谓希伯来文明,指的就是基督教文明。在基督教教义里,耶稣是基督,即救世主,其拯救世界的方式之一就是传授上帝的道,因此他收了十二个门徒。可见耶稣也是“师”。不仅如此,“三位一体”说是基督教的重要神学理论基石之一,圣父、圣子和圣灵是三个位格,但却是一体的,只有一位神,而不是三位神。因此,马丁·路德说:“虽然有三个位格:圣父、圣子和圣灵,但尽管如此,我们不应该把这个实体加以区分:因为只有一位上帝,在一个无法切割的实体内。”[5]正因如此,耶稣也是上帝,上帝也是耶稣。因此,依据逻辑演绎,教导人类是上帝的其中一项拯世性善举,“师”是上帝的应有品格之一。既然上帝也是“师”,因此,从西方文明的渊源看,教师的人格地位是崇高无比的。也正因如此,教师自身的价值追求和社会对教师的道德要求均应当且必须比普罗大众的高。由此可见,教师的道德应当是“高人”的道德而不是“中人”的道德,更不是“低人”的道德。

在中国,儒家文化向来都是尊师重教的。不仅如此,在我国传统社会里,一直以来都是帝师两分的,尤其是汉武帝以来更是如此。皇帝仅仅是政治领袖,而思想导师不是他人而是教师行业的鼻祖——孔子。因此,孔子也是圣人,是至圣先师。在我国历史上,多位帝王鞍马劳顿地前往山东曲阜祭孔。由此可见,在中国,教师的应然人格地位同样是十分崇高的。因此,教师的道德同样应当是“高人”的道德。

但是,“高人”的道德只是对教师道德的一种应然的判断而不是实然的描述,既是社会对作为教师的每一个个体的应然要求,也是每一位教师对自身应有的价值目标的定位。“高人”的道德不是与生俱来的或一蹴而就的,而必须通过教师自身不懈的努力才能炼成。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教师道德与民族的命运密切相关。民族命运也就是民族的未来。汉语的命运与英文的词语“fate”或“destiny”相对应,此两词均含有未来之意[4]442。 本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命运一词的。一般而言,一个民族的命运怎样,应当是由多个方面的因素所左右或决定的。但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应当只有两个方面:其一科学技术;其二道德。邓小平同志曾经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6]。生产力发展的原动力就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高低。科学技术能让一个国家的产品包含更多的附加值,从而使其产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美国之所以能长期处于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的地位,靠的就是其先进的科学技术。正因如此,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学习会议,把发展科学技术作为新时期的第一政治要务来抓[7]。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科学技术是一个民族之所以能立于不败之地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我国之所以在晚清末年被列强凌辱,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科学技术极端落后。

其次,道德水准的提高对于一个民族的健康发展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说科学技术是一个民族发展的原动力,那么道德因素则是一个民族发展的指明灯,它能让一个民族沿着正确的道路不断前进,走向胜利的未来。孟德斯鸠曾经在其名著《罗马盛衰原因论》里剖析强大的古罗马帝国为北方野蛮民族所灭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古罗马人的道德堕落[8]。近现代的德国和日本不可谓科学技术不发达不先进,但是纳粹分子和日本军国主义者的倒行逆施使他们最终难逃覆灭的命运。

综上,一个民族的未来取决于一个民族的科学技术水平和道德修养水准。而科学技术水平和道德修养水准离不开教师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和文化知识水平的更新。由此可见,师德建设关系到一个民族的未来,关系到一个民族能否和平崛起,关系到一个民族能否从胜利走向胜利。

二、师德的内在建构

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无论人性恶抑或人性善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因为人的道德品质是由其后天的生活物质条件所决定的,也即是说物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物质。所以人的道德观念是后天修炼而成的,尤其是作为“高人”的道德观即教师的道德观更是如此。

正如前文所述,“教师”一词的应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作为道德楷模并规劝别人从善的人;其二,向他人传授专门知识技能的人。因此,教师也应当从此两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即道德建设,以便符合社会对教师的道德期望。首先,以“高人”的道德规范来要求自己,不能满足于普通的道德要求,尤其不能以自己的道德水准与大多数人的不相上下而沾沾自喜。因为教师为人师表,其不仅是知识的导师,更应当是道德的表率。其不仅肩负着向学生传播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历史使命,而且其一言一行都可能对学生的心灵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学生的人生道路上留下无法磨灭的痕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学生是民族的未来。因此,教师对学生道德观的塑造,也就是对整个民族未来道德观的塑造。

不仅如此,一般来说,低水准的教师很难培养出高水准的学生。因此,教师应当在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的基础上,以严格的道德规范要求学生。惟其如此,才能铸造出一批批具有崇高的道德追求和道德信念的学生;惟其如此,才能让道德之树在中华大地枝繁叶茂;也惟其如此,才能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并外化为人民群众的行动指南,才能让礼仪之邦在中华大地重现。这也正是名师出高徒的应然逻辑结果。

其次,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加强学习,拓宽视野,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成为业务精湛、学生喜爱的高素质教师[9]。这不仅是教师的职业要求,也是教师的道德要求。教师职业的核心内容就是教书育人。在一定意义上说,以蜡烛来比喻教师是颇为贴切的,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然而,如果自己都没有蜡烛,怎么来照亮别人呢?所以教师加强学习、更新知识不仅是对自己的职业要求、道德要求,也是对社会道德责任的担当。教师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提高教学科研能力,才能做到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严谨治学。否则,只能是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甚至欺世盗名。这种教师不仅自己道德败坏,而且荼毒学生心灵。

更为重要的是,只有教师的知识技能提高了,学生的知识水平才能提高。俗语云,自己没有一斗米不可能借给别人一升米。如果教师的知识水平都十分低下,怎么来教育出更高水平的学生呢?教师的知识量已经是捉襟见肘,学生如何能学识渊博?不仅如此,学生是民族的未来,学生的知识水平决定了整个民族的知识水平,乃至决定了整个民族的命运和前途。由此可见,教师加强学习、更新知识不仅是教师个人的问题,其更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兴衰。

最后,道德和知识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没有知识仅有道德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没有道德只有知识的民族更加可怕,其结果必定自己走向灭亡。

三、师德的外在建构

怎样从外部入手建设师德?这是师德建设的方法论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围绕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展开。所谓精神的方面,就是道德方面,以更高的道德水准衡量和要求教师的言行。所谓物质的方面,就是要客观认识到教师先是人然后才是教师,教师也有普通人的正常生活需求,不能否定教师追求幸福生活的愿望和权利。因此,在物质的方面,就是要提高教师的物质生活待遇。总之,只有严格把这两个方面精神渗透于师德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中去,才能构建起真正符合我们时代要求的师德。鉴于此,本文从外在方面提出如下三点措施:

首先,建立合理科学的准入及奖惩机制。虽然我国已经颁布《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但是这三部法律法规的法律位阶均较低。《教师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普通法律,而其他两部法规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仅如此,此三部法律的条文均较为粗糙,例如《教师法》仅有四十三条条文,而且所规定内容十分笼统。相关部门及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人的因素充斥于法律的执行过程,导致在教师的准入及其奖惩方面,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出现严重不公甚至腐败现象,阻挡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并极端挫伤教师的积极性。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制定《教师法》,借此提高《教师法》的法律地位,避免其因与其他法律相冲突而牺牲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如此,应当在法律中对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和大学教师的准入条件(包括学历学位及工作阅历)分门别类做出规定,细化教师的准入标准、待遇及其奖惩条款。特别强调教师准入的道德条件,以更高的道德水准要求教师。可以借鉴我国现有的律师年审注册制度,定期对教师的道德操守进行客观审查评定,以此作为奖励优秀、淘汰害群之马的良好制度性标准。

其次,教师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善应当制度化。所谓制度化就是指教师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变化,更不应因领导人的关注重心的转移而变化。教师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对于教师道德水准的提高的确十分重要,因此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的教师节前夕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提升教师素质,改善教师待遇,关心教师健康,维护教师权益”[9]。但是,仅有领导人的强调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教师既可以通过制度提高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可以借助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说到此,制度化的重要性已经彰显无余。

最后,努力在全社会的范围内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良好的尊师氛围对于师德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2013年教师节习近平主席发表讲话,特别指出:“全社会要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9]我们不难想象,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依然视教师为“黑五类”“臭老九”等等,那么大量优秀人才必然对教师职业望而却步,甚至退避三舍。没有优秀人才的加入,我国教育事业的前景必定是不堪想象的。以历史为视角,我国曾经多次形成一个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然而,在上个世纪中期,由于众所周知的政治运动,教师首当其冲成为被批挨斗的“黑五类”,此后在各种大小不同的政治冲击中,都难逃被批挨斗的命运。正因如此,教师的崇高形象荡然无存。

所幸的是,随着拨乱反正的展开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教师的社会地位也逐步提升。然而近年来,由于教育发展的商业化趋势,许多学校为了追逐利益,一味地迎合学生和家长,其结果演变为一味地以学生为重心,导致教师和学生的地位倒置的不正常现象。因此,笔者提出的最后一点措施并非不合时宜而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笔者清醒地认识到本文的局限性。因为本文不可能穷尽师德建设的所有具体措施,本文只是把笔者认为重要而迫切的措施呈现出来,以期抛砖引玉。不仅如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师德的内涵以及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必然会发生变化。因此,构建师德的具体措施也必然随之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而这些具体问题都是本文无法预见也无法说清道明的。但是,以唯物史观为视角,笔者坚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文明的提高以及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必定不断上升,最终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不仅如此,尽管时代在变、人的思想观念也在变,师德的内涵、价值及其构建措施也都应当进行新的诠释,但是,师德与民族命运的关系将不会改变。

[1]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EB/OL].(2011-12-30)[2016-05-25].http://baike.baidu.com.

[2]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辞源[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

[4] COWIE A P . 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 Oxford[Z].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1989.

[5] 马丁·路德.马丁·路德桌边谈话录[M].林纯洁,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73.

[6]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74.

[7]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学习会议[N].人民日报,2013-10-03(1).

[8] 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M].婉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01-102.

[9] 习近平.向全国广大教师致慰问信[EB/OL].(2013-09-09)[2016-05-31].http://www.xinhuanet.com.

(责任编辑 蒋涛涌)

Construction of Teachers' Mora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CHEN Wenhua

(Department of Law, Guangdong Peizheng College, Guangzhou 510830, China)

The moral standard and the leve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re two important factors that the fate of a nation depends on, while the levels of the morality and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pend on the teachers' morality level. Therefore, the teachers' morality decides the fate of the nation. In this paper, the construction of teachers' morality is expound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and it is pointed out that we should focus on both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struction of teachers' morality.

connotation of teachers' morality; value of teachers' morality; internal construction; external construction

2016-06-06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课题(CLS(2014)D006)

陈文华(1969-),男,广东湛江人,副教授,博士。

G416;DF0-05

A

1008-3634(2017)01-0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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