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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规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

2017-02-22徐新华郑奕丁立

商业会计 2016年23期
关键词:审计质量

徐新华 郑奕 丁立

摘要:文章以我国证券市场2007至2012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修正的琼斯模型估计出的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绝对值作为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考察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公司规模、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长期负债、公司盈亏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操纵性应计利润绝对值呈负相关关系,即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呈负相关关系。另外根据事务所的综合排名,进一步将事务所分为“八大”(综合排名前八的事务所)和“非八大”后,考察了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国内“八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之间相关性不强,而“非八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呈负相关关系。

关键词:事务所组织形式 操纵性应计利润 审计质量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银广夏”事件、美国“安然事件”、韩国“大宇公司破产”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在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同时,注册会计师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质量产生了极大的怀疑。公众不得不考虑注册会计师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不同规模的事务所提供的审计质量是否不同?何种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不同规模的事务所能否通过组织形式的转变来提高审计质量?

为探讨以上问题,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2007—2012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OLS模型考察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1)在控制了公司规模、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长期负债、公司盈亏后,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呈显著负相关,具体来说:相对于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而言,当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或合伙制时,上市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越小。(2)按照事物所的规模将全样本分为两个子样本并控制相关变量后,发现综合排名前八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之间没有显著关系,而非八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操纵性应计利润绝对值显著负相关,即对非八大事务所而言,当事务所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时,公司异常应计越小,审计质量越高。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DeAngelo(1981)和Watts&Zimmerman(1983)指出,审计质量是指注册会计师发现并报告财务报告错误的联合概率。审计质量的高低不仅与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有关,还与审计师的独立性有关。对于审计质量受哪些因素的影响以及如何提高审计质量,审计学者们从不同的方面对此进行了探讨。

1.审计规模与审计质量。DeAngelo(1981)以客户数量来衡量事务所规模,其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审计质量越高;Choi、Wong(2007)以是否为“五大”来衡量事务所规模,认为无论是过失法律责任制度还是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五大”的审计质量都要高于“非五大”,并且认为法律环境越严格,“五大”事务所收取的风险溢价将越高。在我国,也有学者通过将事务所进行划分来研究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吴水渗、李奇凤(2006)研究了事务所规模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将事务所区分为国际“四大”、国内“十大”,其结果表明,国际“四大”的审计质量高于国内“十大”;王艳艳、陈汉文(2006)研究了事务所规模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在如何度量会计信息透明度的问题上,他们用会计信息及时性、稳健性和盈余激进的程度进行了度量。也有学者从法律风险的角度、会计稳健性等角度研究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其结果表明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相关性并不明显。

2.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从国外文献来看,国外学者更多的是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察事务所的组织形式。Dopuch和King(1992)考察过失法律责任制度、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以及无法律责任制度对审计市场的影响;Narayanan(1994)则直接通过模型研究了审计质量与审计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其研究结果表明当审计师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或单独承担法律责任时,审计质量会提高。

在我国,一些学者也专门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研究:原红旗、李海建(2003)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其结果表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对审计意见都没有显著影响;王朝阳、余玉苗等(2012)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归纳,并提出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理论及应用前景和方向。

(二)研究假设的提出

1.事务所组织形式。审计需求的保险理论认为,审计降低信息风险的两种机制是鉴证机制和保险机制,前者是通过审计师对财务会計信息进行鉴证,看其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从而降低财务信息的信息风险;后者是指在财务信息质量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来降低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风险。

在考虑如何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时,本文借鉴了国内外学者的做法,即利用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衡量。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个人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特殊普通合伙制四种组织形式,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承担的责任不同。由于个人独资的事务所责任巨大,因而事务所在选择其组织形式时很少考虑。其他三种组织形式的具体特点如表1所示。本文的研究对象仅是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制这三类。

所以本文的第一个假设为:

H1:当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时,上市公司的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越小。

2.不同规模事务所组织形式。若审计师由于发生审计失败而承担法律责任,则对事务所而言直接影响是其声誉受损,导致的结果是事务所不仅要遭受审计收入的减少,还将面临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流失,因此为了获得最大化的收益,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动机维护其声誉,即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的事务所可以利用其声誉赚取“超额利润”。

与小型事务所相比,一方面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较多的内部资源、规模经济以及实践经验,大型事务所的超额利润较高,一旦其声誉受损,对大型事务所的机会成本影响较大;另一方面从“深口袋”理论的角度,由于在既定的诉讼环境下,财富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审计失败时,遭受诉讼风险的可能性越大,所以本文认为,无论何种组织形式的大型事务所,其要综合考虑事务所声誉的潜在影响以及发生审计失败时所要承担的巨额赔偿责任,因此大型事务所有足够的动力去尽量维持较高的审计质量,即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不相关;而对小型事务所而言,在如此激烈的审计市场,其考虑更多的是如何最大化地获取现有收益,因此能直接约束其行为的就是其实实在在的责任,所以对小型事务所而言,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显著相关。所以本文的另外两个假设为:

H2a:大型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不相关。

H2b:小型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显著相关。具体而言当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时,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越小。

三、研究方法

(一)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

企业的应计利润(Accrual)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正常应计利润(NDA)和操纵性应计利润(DA)。国内外早有文献表明,修正的琼斯模型估计出的操纵性应计盈余能较好地揭示公司的盈余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出的异常应计利润绝对值越大,說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付出了努力,审计质量高。所以本文借鉴大部分学者的做法,如Meyers(2003)等利用操纵性应计利润绝对值来衡量审计质量。

根据Meyers(2003)和Kenneth J. Reichelt、Dechun Wang(2012)等学者的研究表明,公司规模(SIZE)、公司现金流量(CFO)、公司的非流动负债(LEV)、公司当年是否发生亏损(LOSS)都会影响盈余管理的程度,所以本文将这些变量设为控制变量。相关变量定义如表2所示。

(二) 检验模型

实证方法上,本文利用多变量OLS模型,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基础上,分析事务所组织形式对操纵性应计利润的影响;进一步根据事务所的综合排名将全样本分为八大事务所以及非八大事务所两个子样本,分别考察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操纵性应计利润的影响。

具体实证模型如下:

针对假设1:控制了行业和年度变量后:

|DA|=β0+β1Dum_form+β2Dum_form1

+β3SIZE+β4CFO+β5LEV+β6LOSS+β7MB+YEAR+ Sic2*+εit

针对假设2:将全样本分为“八大”和“非八大”后,分别进行假设1的回归。

四、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以2007—2012年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具体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通过stata 12.0对数据进行处理。在选择样本时,由于金融类上市公司业务有其特殊性,所以剔除了这类公司;由于上市公司IPO行为对盈余管理有严重影响,所以剔除了在样本期间IPO的公司;剔除了在样本期间ST、*ST的公司,共取得6 320个年度样本,称其为全样本;按照事务所是否是前八大,将全样本分为两个子样本,分别称其为“八大”“非八大”,样本规模分别为2 761和3 559。

(二)描述性统计及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表3给出了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总体来看,操纵性应计利润的均值为-0.369,这一现象与国内外一些关于盈余管理的相关文献类似(刘启亮,2008等),存在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当期业绩已达到既定目标,因而选择向下的盈余管理行为。

下页表4列示的是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从单变量分析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异常应计的绝对值与公司的规模负相关,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长期负债程度、托宾Q值呈正相关关系,而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呈负相关关系。

五、实证分析结果

(一)事务所组织形式与操纵性应计利润绝对值的多变量回归结果

从表5(a栏)中可以看出,在控制了事务所的规模、经营活动现金流、长期负债、企业的盈利状况(是否亏损)以及托宾Q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显著负相关。具体来说,相对于组织形式为有限制的事务所而言,当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时,上市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越小,审计质量越高,其结果在10%的水平上显著;相对于组织形式为有限制的事务所而言,当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上市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绝对值越低,审计质量越高,并且其结果在1%的水平上显著。文章的假设1得到了验证,说明在我国现在的审计市场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要高。

(二)不同规模下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操纵性应计利润的多变量回归结果

表5(b栏)分析的是对大型事务所而言,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能否影响其审计质量。从数据上来看,大型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的相关性不强。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对大型事务所而言,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并不是影响其审计质量的因素之一。这类现象的可能原因是对大型事务所而言,事务所的声誉是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声誉受损可能给事务所带来巨大的影响。因而对大型事务所而言,虽然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代表了不同的责任,但是大型事务所并不特别看重组织形式所带来的好处,更多的是注重其声誉,注重事务所的品牌效应。表5(c栏)分析的是对小型事务所而言,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从数据来看,小型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异常应计的绝对值呈负相关关系,具体来说,相对于组织形式为有限的事务所而言,当小规模的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时,事务所的异常应计的绝对值越小,这一结果在10%的水平上显著;而合伙制的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相对于有限制的事务所,并没有通过统计上的显著性水平,但结果还是负相关的。这一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文章的假设2,即在竞争非常激烈的审计市场,规模较小的事务所会考虑事务所组织形式给他们带来的责任,更害怕审计失败所带来的损失。

六、研究结论与不足

本文的两大假设基本得到验证,即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呈负相关关系;当按照事务所的综合排名,将事务所分为“八大”和“非八大”后,分别考察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发现大型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没有显著关系,甚至都不呈负相关关系;而当小型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时,发现与异常应计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当小型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时,发现与异常应计呈负相关关系,但没通过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水平。

本文的研究对提高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构建事务所组织形式有一定的意义。结合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考虑是否在转换事务所组织形式时将事务所的规模作为分割指标。另外,为规范事务所的职业行为,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事务所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应制定良好的法律规范。

文章的不足之处在于,在考虑控制变量时,文章更多地选择了公司特征的变量,没有选择一些公司治理变量或者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些变量,如事务所的任期等。在选择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时,本文选取的是盈余管理程度,还应该选择审计收费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进行稳健性检验。X

参考文献:

[1]逯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3).

[2]原红旗.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规模与审计质量[J].审计研究,2003,(1).

[3]孙鹏.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谈判[D].南京大学博士论文,2010.

[4]李江涛,宋华杨等.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意见、审计质量[N].中国会计学会2012年会论文集.

[5]黄洁莉.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研究[J].会计研究,2010,(7).

[6]曹建新,李智荣.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相关性研究[J].商业会计,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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