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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的税费问题研究

2017-02-22王琳

福建茶叶 2017年1期
关键词:平均法计价存货

王琳

(北华大学,吉林吉林132013)

新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的税费问题研究

王琳

(北华大学,吉林吉林132013)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企业税务的筹划有重要的影响。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传统产业不断遭受冲击的形势下,茶叶销售企业需要深入研究新会计准则,采取科学的税收筹划策略,以保证企业的最大收益。文章主要从存货计价方法、应税收入两个方面来探讨茶叶销售企业税务筹划策略,结合实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茶叶销售行业的稳定发展有所启示。

新会计准则;茶叶销售;税费筹划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接轨的重要标志是2006年12月财政部以具体会计准则和基础会计准则为前提制定的新会计准则,该准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发展相接轨,同时也说明了我国会计发展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会计工作核算的整个工作过程都必须遵循有关的会计政策。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通过它来推行落实新的会计准则。如何正确地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已成为茶叶销售企业必须重点处理的一个问题。

1 新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税务筹划

1.1 新会计准则中对存货计价方法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所拥有的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等目的是为了出售的,都属于存货,并且存货还包含了提供劳务、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以及包装物等周转材料。茶叶销售企业所处理的多为成品或半成品,显然这项规定与这些茶企有着紧密的联系。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进行核算成本的方法,将原来的后进先出法改为了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依据现有的税法相关规定,茶叶销售企业各种存货的领用和发生,应当采用实际成本价进行核算,核算的方式可以选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的其中一种,并且核算的方式一旦确定,就不能够任意的改变,假如需要更改,应当向税务单位上报备案,如果没有向主管税务单位上报备案,税务主管单位有权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由于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将会对售出货物成本以及期末存货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对茶叶企业的销售状况以及收益等产生一定的影响,综上所述,茶叶销售企业应当将存货计价方式纳入到税务筹划的范畴。

1.2 茶叶销售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为了更好地研究和分析企业所得税和期末存货价值受存货计价方式影响的程度,本文以A茶叶销售企业为案例实施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经过对案例中各种计价方式的税负进行对比,总结出了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

案例1:A企业是一家以从事农产品加工出口为主的农业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4年先后两次各购进大量农产品材料100万吨,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500万元。2005年和2006年各领用100万吨全部加工成产成品销售完毕,售价均为1200万元。(为研究上的方便,我们假定2004年期初存货成本为0,2005和2006年产品加工成本均为200万元,其他费用不予以考虑)试分析不同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这里我们结合A企业特点主要分析先进先出法与加权平均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影响,其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A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下的所得税总额都是263万元,但对于先进先出法来讲,由于2005年按照先购入的较低价位的成本计价,因此承担了较多的198万元的所得税金额,2006年则按照后购入的较高价位的成本计价,降低了企业税前利润水平,承担了较少的165万元的所得税金额;而对于加权平均法来说,两年的存货计价成本相等,每年的所得税金额为181.5万元。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考虑将所得税金额折现(折现率为1000),可以发现,先进先出法下的所得税支出现值为316.36万元,比加权平均法下314.99万元的税金支出现值高了1.37万元,因此,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A企业应选择相对税负较轻的加权平均计价方法,通过加权平均法加大前期计入销售成本中的存货成本,从而抵减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获取相对的货币时间价值。但如果本案例中的存货处于物价下跌的情况,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通过加大前期销售成本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获取相对的所得税税收利益。

1.3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策略

1.3.1 根据价格的变动采用不同存货计价方法

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取消原来的后进先出计价方式,因而使得茶叶销售企业可以有多种选择,当茶叶销售企业遇到物价不断上涨时,选择加权平均法是最佳的方式,按照存货加权后的平均价格对销售的产品实施计算,由于后期进货成本价格高使得销售成本对应的期末存货成本相对比较低,因此能够将其纳税和利润延伸到下个年度。当茶叶销售企业遇到物价不断下跌时,选择先进先出来缓解企业的所得税是最佳的方式。如果购买的货物价格降低,则就要先进先出;反之,就要使用加权平均法;如果预估的价格会出现较大程度的波动,对货物价格的制定就要有所区别了;如果货物价格的变动没有规律可循,不能准确预估的时候,计价时就要使用加权平均法。通过这种方式,能有效避免因为货物销售成本的变化对公司当前经济利益的影响,最终实现公司资金使用顺畅,保证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1.3.2 考虑税率变动因素的影响

与产品价格相比,税率并不会经常性发生变化,其核定比例的大小会深刻影响公司存量产品价格的制定。如果物价的变化不大,当企业所得税比率上升的时候,公司就要先进先出;当税率下降的时候,就需要进行加权平均。尤其要强调,立法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比率进行调整以及不同公司适合的税率的变动,都属于税率变动的范畴。从2008年元月开始,我国正式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把所有公司的所得税比率定为百分之二十五。各类公司在调整企业所得税率计算方式时会有所不同,如果是税率下降,则要进行加权平均方法。反之,就要先进先出。

2 新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2.1 新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明确规定是百分之二十五。还做出规定,只要是在我国取得的经济收入,就要依法纳税。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缴纳方面都要按照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来预提。这不属于单独的税收类型,是从根本上控制税收的源形式。因为预提税收的计算是依照全额收入来进行的,没有去掉相关的支出金额,所以更多的是体现预估的属性,此类税率是比企业所得税小的。

为了促进茶叶销售公司的良性发展,政府在税收方面进行了大力支持,规定:经营茶叶、花草、经济作物以及蚕桑业务的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半;通过农林等副业取得的经济收入,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对茶叶销售公司的所得税金额进行审定,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分别是查账和核定。在对公司的账务进行检查,所得税的征收实行预警机制,比例大约为8‰;对所得税金额进行核定的,征收的所得税比例为百分之七左右。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茶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比率。工商业相对发达的的东南地区,税收来源多,征税人员在对公司进行征税核定,就会相对宽松;在经济欠发达的内陆地区,因为税收来源单一,征税机构在核定税率时,会非常仔细,并制定严格的标准内容。

2.2 新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应税收入

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在这种情况下,茶叶销售公司的现金、到期应收款、相关票据以及公司投资的已到期的各类债券都属于应税收入。除此之外,公司现存的货物、各类有形以及无形的财产、掌有的股票、在到期之前就计划出售的债券以及劳务性经济收入等这些没有通过货币表现的经济收入也属于应税收入的范畴。

不能通过货币来表现的各类经济性收入,必须依照公允价值来界定其价值的大小。也就是说,茶叶贸易公司出售的各类成品、半成品、原料等,所取得的收入。

例:有一家茶叶销售公司在一个月的销售额为二百万元,而当月最终的回款为一百五十万元。公司财务人员根据客观性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财务管理原则,最终确认该月公司的销售额为二百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该公司当月的应税收入。

分析:计算公司的应税收入,必须基于权责发生制来进行确认,如果是这一时期的经济收入和各类开支,不管是不是已经收回,都必须视为这一时间段的收入和费用。不能划入这一期的经济收入和开支,尽管相关的款项已经收回和支付,依然不能当做此期的经济收入和开支。该月已经确定的经济收入为二百万元,全部都要视为应税收入,及时回款金额为一百五十万元,公司实际应纳税的收入金额是二百万元。根据国家关于会计管理的最新政策,公司出售的产品获得的经济收入要想确定为应税收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把与产品所有权相关的各类风险和收益已经交接给客户;②和产品权属相关的内容公司都没有保留,不会插手客户对所购买产品的使用进行干涉;③出售产品的经济收入可以真实的计算;④经济收入能顺利为公司所有;⑤付出的成本金额可以真实的计算。

关于公司收入的内容,税法并没有设定原则性的内容,可是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公司应交税的时间点。国家颁布的最新的会计管理制度,重心是各项经济收入的取得。税法是基于不同组织的经济收入,重视社会价值。从企业角度来分析,当月的产品销售款项还没有收回,可是该经济行为的社会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企业所负担的经济风险,并不在税法的考虑范围之内,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问题,主要通过交税后的所剩利润来支付的。国家并没有分享公司的全部收益,所以公司遇到经营困境,国家没有责任。公司的后续管理权利,属于公司内部管理的范畴,不是税法的考虑对象。尽管如此,公司的收入和支出的计量,税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3 新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现阶段,因为实行了最新的会计准则,因此,茶叶销售公司主要是运用应付税款法来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就是说,应税收益是所得税的唯一来源,当公司的经济活动和自身的应税收益相结合时,才能计算企业所得税,重心应放在公司的应税收益上面。有些人所持的关于不需要将公司经济收益和所得税结合起来,只需要确认所得税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法受到公司纳税的影响,自身的经营状况不能客观地体现出来,计算出的收益是不真实的,得出来的利润是虚设的,不同阶段的收益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1]晖洪.茶叶生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J].税收征纳,2012(3):33-34.

[2]徐宏.新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的所得税处理[J].财经界,2010(3): 88-88.

[3]戎玉,陈婧斐.基于新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的所得税处理研究[J].福建茶叶,2016,38(2):64-65.

王琳(1969-),男,吉林吉林人,硕士,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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