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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抓的孕妇惯偷

2017-02-20沈寅飞通讯员屈雅静

方圆 2017年2期
关键词:收监监外执行取保候审

文|方圆记者 沈寅飞 通讯员 屈雅静

不怕抓的孕妇惯偷

文|方圆记者 沈寅飞 通讯员 屈雅静

孕妇惯偷中的大多数人把法律保护孕妇的人性化关怀条款异化成了犯罪的“挡箭牌”,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构建成熟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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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提前一天过来,顺便还可以在北京逛逛。”电话那头,被通知即将出庭受审的四川籍妇女杨阿美(化名)语气显得轻松、自在。因为她知道,尽管涉及多次盗窃,只要自己有孕在身,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有可能不在监狱内服刑。

2016年11月7日,杨阿美准时出现在了东城区法院的被告席上。此时的她穿着厚重的羽绒服,怀孕7个月的肚子依然明显。一如一年前盗窃被抓时一样,她满不在乎地承认了多起盗窃事实。最终,北京市东城法院以杨阿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庭后,31岁的杨阿美在一位年轻男子的陪同下走出了法院,消失在人海中。

10年8次盗窃被抓

杨阿美的老家在四川省乐山市的一个农村,十多年前就开始在北京“闯荡”。如果不是在公安机关留下了多达二十几本卷宗的案底,可能很少有人会把这个长相清秀的女人和惯偷联系在一起。她也成了一些办案民警的“老熟人”,他们对杨阿美印象深刻是因为她每次被抓时都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

2005年11月12日,20岁的杨阿美第一次“作案”。在北京市西单明珠商场,杨阿美先后对4个人下手,偷走4部手机,后被警察抓获,却因被查出怀孕而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此后的2012年3月、2013年6月、2014年2月和6月、2015年3月,杨阿美都因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手机而被警方抓获,但每次不是处于怀孕期间,就是处于哺乳期间,无法被看守所羁押。

2015年10月1日,杨阿美在电话约了一个叫“大鹏”的同道中人后,便一起来到地铁9号线北京西站内进行盗窃。当她发现一名年轻男子在等候地铁的时候将苹果手机放入上衣口袋之后,就上前进行行窃。得手之后,杨阿美转身来到电梯口将这部苹果手机交给了大鹏,由大鹏进行赃物的转移。谁知二人双双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事后,大鹏因盗窃罪被判入狱,而杨阿美则因为当时有孕在身,遂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根据这些记录在案的杨阿美盗窃事实计算,杨阿美在10年时间内8次被抓,每次都是依靠怀孕或者哺乳成功逃避法律的惩罚,她至少已经四次怀孕。

“那条法律”

“以前就听说过怀孕期间盗窃即使被抓也不会被处罚。”这是杨阿美对付办案人员屡试不爽的招数。经验使她确信,“那条法律”是有用的。“那条法律”是指《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如果单从法律条文表面意思上理解,“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但要在法院判决之前对孕妇进行收监,还必须迈过一个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即使判决之后,《刑法》第72条也做了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女性,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即使被判处监禁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大鹏”“刚子”等几个男小偷都是杨阿美在行窃过程中认识的。虽然彼此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但是隔三岔五地他们就电话相约,由她主偷。阿美在被警察抓到后就会大包大揽,将所有的责任都归结到自己身上,然后再以孕妇身份逃避处罚。

收监,不符合规定;不收,不利于打击犯罪。一位资深刑警告诉记者:“面对一个挺着大肚子或者抱着新生婴儿的母亲进行审讯,虽然是职责所在,但是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不仅有法律上的风险,更会引来道德的谴责,这让他们左右为难。”有些孕妇还使出惯用的伎俩,一说“肚子痛”,警方只能马上把她们送到医院。

打个飞旳来受审

如今,如果不算肚子里的孩子,杨阿美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在被宣布取保候审后,一个她称呼为老公的年轻男子匆匆来到公安局给她交了保证金,然后成功地带着她离开了。

大多数的时候,她们在北京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联系他们的时候几乎只有手机一条途径。后来,杨阿美索性说自己一直在老家养胎。“事实上,谁也不知道她究竟身处何地。”

今年9月,杨阿美因涉嫌一系列盗窃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移送至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东城检察院检察官王平通知她来院接受讯问。按照杨阿美怀孕的时间推算,她应该已经分娩,正处于哺乳阶段。不过当王平得知杨阿美仍然处于怀孕阶段的消息之后,感到非常意外。后来才从杨阿美的口中得知,上一次怀孕已经流产,这是再次怀上的孩子。

于是,电话中,王平特意强调了让杨阿美尽量找个人陪她一起过来。因为从四川乐山到北京有着近2000公里的距离,如果坐火车需要先从乐山到成都进行中转,再从成都到北京,即使是高铁也需要将近一天的时间。让王平出乎意料的是,杨阿美说她和丈夫双双是坐飞机过来的,原因有两个,一来是节约时间,二来是方便。

开庭当天,法院就做出了判决。庭上,法官对杨阿美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而杨阿美一直非常顺口地回答,“我以后一定改,不再偷了”。

闭庭之后,拿着判决书,杨阿美又走出法院大门,匆匆离去。

监外执行也是刑罚

“为人母亲,自己犯罪却依靠未出世的孩子作为幌子,将来有什么脸面来面对她们的子女?”一位网友如此评价孕妇惯偷的行为。这些日子,检察官王平也在思考杨阿美的案子,自今年9月调入公诉部担任检察官之后,王平手中类似杨阿美的案子还有两个。“显然,她们中的大多数已经把法律保护孕妇的人性化关怀条款,异化成了犯罪的‘挡箭牌’。”王平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压力都很大。2011年,浙江杭州警方破获一起“孕妇小偷团”,其中有22名涉案的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为了这群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警方租下了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一层病房,装上了安全窗和铁门,作为孕妇们的临时居住场所。在法院判决前的三个月内,警方投入了75名警力进行轮班监视。最后,其中的15名“孕妇小偷”获刑后,法院依法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杭州警方又派人专程“护送”她们回湖南老家。

根据法律,对于这些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的刑罚将在其居住地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来执行,暂时无须进入监狱,但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从法律上讲,她们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的,只是未收监执行。虽然法律保护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不采取羁押等强制措施,但并不意味着怀孕就可以逃避处罚。”王平说,厘清这类犯罪人员的信息,要求相关部门在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及时收监,同时建议针对此类情况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加强对以多次怀孕恶意逃避法律制裁的打击力度,如此才能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而真正祛除“病根”或许需要从思想层面构筑健康的法律意识。

责任编辑:徐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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