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陪审团
2017-02-15王言
现代交际 2016年20期
关键词:制度
王言
[摘要]陪审团制度体现了正当程序价值、司法民主化理念及权力制约理论,然而美国陪审团在现实运行中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陪审团的组成结构以及决定的作出常常得不到控制,处于无序和混乱的状态,受到了学者的抨击和民众的质疑,在一味赞扬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同时,应当看清陪审团制度外观和内涵中存在的弊病。
[关键词]陪审团 决议 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0-0028-03
一、陪审团制度概述
(一)陪审团制度的涵义
陪审团制度的基本样态形成于英国,而兴盛于美国,有学者将美国称为“西方陪审制度的沃土”①,与现代国家对陪审团制度附加越来越多的限制甚至放弃陪审团制度的现状②不同,美国对陪审团制度情有独钟,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修正案保证了“被告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享有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案件排除陪审团的适用,实际上“由于各州在民事案件陪审团的制度设计上较刑事案件有更大的自主权。因此,民事陪审团制度比刑事陪审团制度表现出更丰富的多样性”③。所以可以这样认为,考察陪审团制度最完整外观和内涵的范例非美国莫属。
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制度两种,当前采用大陪审团模式的国家非常少,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通常由23人组成,在采取大陪审团制度的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不能决定是否将案件起诉至法院,而是由大陪审团决定,用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