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奠基石
2017-02-14王伟臣
检察风云 2017年2期
王伟臣
“过渡时期”制定的正式宪法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可是当时大陆还未全部解放,战争尚在进行,反革命势力依然猖獗,各项社会改革尚未全面开展。此外,社会秩序也不够安定,遭受长期破坏的国民经济尚有待恢复,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都还未达到应有的水平。
在这种条件下,还不能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部正式宪法。根据当时的情况,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前,《共同纲领》发挥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为正式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953年1月13日至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议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具备,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10款的规定,于1953年普遍召开由普选方法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制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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