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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究竟要给选民什么好处

2017-02-14杨旭垠

检察风云 2017年2期
关键词:选民人大代表利益

杨旭垠

不久以前,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大选轰轰烈烈地落下了帷幕。这场被誉为史上最“狗血”的“象驴之争”,最终以“大嘴”特朗普的胜利而告终。虽然这场竞选被世人普遍诟病为“低俗、庸俗、媚俗”,然而人们却惊讶地发现,竞选双方除了在“邮件门”和“女性门”中互相诋毁外,并没有涉及对方贿选的指控。截至目前,也没有迹象表明这两个党派存在贿选现象。而这,真的是因为他们高尚的人品和严格的党纪吗?

“无所谓”的态度值得深思

“金钱是政治的母乳”,这确是美国选举政治的一面写照。美国一直存在献金政治的传统,但又是如何防止政治的“母乳”不成为“毒汁”的呢?自1971年尼克松签署《联邦选举法》,竞选经费监管制度就开始被规范,且严格将涉及选举的资金分为“硬钱”和“软钱”。“硬钱”是指联邦竞选经费法规范范围内的捐款,而“软钱”则是指不受《联邦选举法》规范但又用于影响联邦选举的资金。2002年《两党竞选改革法》后,“软钱”被认定为违法,而财团支持往往才是决定某个候选人是否成功的经济基础。因此,美国的每任总统都有财团支持,而其对选民的承诺恰恰更多是政策性的,所以选举往往围绕竞选人上任后的施政主张展开,其给予选民的“贿赂”也往往是在政策层面对于某一个群体(譬如中产阶级、移民、有色人种)的经济或福利倾斜。

相比较下,我国基层组织选举中冒出的贿选现象显然更加“直白”,其更多表现为候选人对特定选民的单向贿赂上。李东是华北某县一名“包村干部”,即上级派驻到村里联系工作的人员,他坦言:“我所在村的班子成员基本上都是村主任的亲戚,该村村主任换届选举时,班子成员每人负责给几户村民‘做工作,送点生活用品,以求让村主任连任。选举时,对于选民,这些村干部会亲切地拉关系,对于老年人,还会关心地说‘会不会写字?我帮你写选票,然后拿过选票自作主张地写上前任村主任的名字。对于这些事,村民大都并不在乎,一是缺乏权利意识,二是怕得罪人。”

李东说的情况其实很普遍。作为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中国大部分地区仍处于熟人社会的乡村建构中,出于乡缘、亲缘、血缘等现实因素考虑,即使候选人不太令人满意,只要给些实惠,就会选他们进村委,至于以后怎么发展, 村民基本是不关心的。而深究这种在农村地区甚至在城市也存在的对选举的“无所谓”的态度,其实颇值得深思。

在一些地区,选民认为选举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只是走过场,选民或代表不能决定选举结果,因而缺乏对选举的热情。当选民或代表不再关心选举结果的时候,或者说,当选举过程徒具形式,人们就会接受一种新的游戏规则——等价交换。也就是说,如果选谁都一样,那么谁给好处我就选谁。在这种文化语境下,参加选举就当是一次赶集,去了不用花钱却可以得到好处,何乐而不为呢?因此从选民的角度而言,贿选的产生既有其乡土文化的积弊,也是选举本身的制度成效不明显。

利益是所有选举本质的价值取向

我国存在的贿选现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人大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一类是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目前这两个领域均有发生贿选现象,但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更为普遍一些,而人大和党代表的贿选的社会负面影响则更加恶劣。

2015年4月13日,中央纪委专栏《学思践悟》刊发的文章在谈及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战绩”时强调,“山西塌方式腐败、衡阳人大代表贿选案、南充市党代会发生的有组织公款拉票贿选案,都是巡视发现的。”十八大后,除了山西省运城市委原书记王茂设外,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四川省南充市市委常委杨建华等人都与贿选有关联。

如果说村委会贿选的重要成因是乡土的人情社会,以至被一些学者指证为目前民众的素质和教育程度不适合进行普遍的直接的民主选举,那在以广大城市化地区出现的人大代表、党代表的选举,以间接选举为主体,为何也出现了贿选呢?难道他们也是靠一双鞋就能贿赂的吗?

大量调查表明,民主选举与公民的素质和文化水平没有直接关系,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也不是决定贿选的关键因素,最多只能算是个技术因素,因为如果直接选举的选民越多,那么其贿选的成本投入越高?但是问题的症结都不在此,公民文化再高也有利益诉求,选区人数再多也可以通过变本加厉收回成本。利益,只有利益,才是决定选举的动力,古今中外都是这个道理。有利益民众才有激情,才会去投票。他们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民主,什么是选举制度,但他们知道什么样的选举他们应该参加,什么样的选举他们不愿意参加,这种热情和追求不是因为他们对民主的理解和对政治的关心,而是因为他们对自己利益的关注,是对自己命运的关切,这才是选举本质的价值取向。

所以从本质上来看,无论是在直接选举的乡村,还是在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党代表的城市,选举本身就是一个利益交换契约的关系,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来融通关系,取得信任。问题的关键在于是给予选民以直接利益换取选票,还是给予长远承诺来赢得服务民众的机会。让选民感觉到选举能换来长久的利益,这才是健康的选举制度。

贿选的中国文化拷问

从某种意义上说,贿选并非一特定的法律术语,而是社会公众对出现在选举过程中的以财物买卖选票行为的概括性称呼。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用财物买通选举人使其选举自己或跟自己同派系的人。

贿选,是赤裸裸地运用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衡量法则来支配选举行为。在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贿选基本绝迹,但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贿选又死灰复燃。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利益群体的分化,人们自然把对经济上的要求上升为政治上的诉求,因此转型期人们参与政治的诉求普遍高涨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经济实力、地位上升较快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实力派人物,急欲在官方谋求一席之地,以维护或争取自身或本集团的利益和要求,这是贿选滋生的重要经济成因。有的地方,值得用将近2000万元去购买省一级人大代表的身份,因为在企业融资,或者是纳税的过程中,人大代表的身份,尤其是省一级人大代表的身份,会给他带来成倍的好处,回报已经大大超出他的投资。

然而笔者要强调的是,较之西方公开的利益集团的献金政治,本土“贿选”明显染上了东方文化的色彩。贿选之痛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政治、经济或文化现象,而是夹杂了这些现象为一体的“并发性毒瘤”。

东方民族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社会关系中特别强调道德教化,而忽视法律规制。主张“德主刑辅”,突出的是礼对于法的支配和法对礼的服从,中国古代的法早已被淹没在礼教的汪洋大海中。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所谓法律是舶来品,中国古代法律应称为礼法或者伦理法律。这一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社会是一个家国一体的身份社会,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被定位于这一伦理亲情社会的某一角色。在这一伦理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关系不是靠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而是身份的尊卑和人情的亲疏。

这种“潜规则”之于选举,集中体现为扭曲的政商关系。这种夹杂了中国式亲情、友情、乡情的裙带关系,加上“官本位”的思维统领和精密的经济成本计算,共同造就了从村干部到省人大代表的“贿选”,把人民赋予的权力“批发”“零售”,借以联络感情,构筑人脉,最终演变为“项目运作腐败化”、“国有权益家族化”、“公共利益私人化”。

现代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但东方文化传统没有改变,虽然《宪法》、《选举法》乃至《刑法》对于选举规范都有明确规定,但真正支配一些人行为的不是这些明规明令,而是潜规则。这些潜规则没有成文甚至不能成文,但却得到普遍的践行,它以政商关系的利益为纽带,更隐藏了超越于法律之上的人情伦理的暗流。因此而言,中国的贿选之痛,是一种法治之痛、文化之痛。

在西方,欧盟委员会2013年发布28个成员国状况报告时,就提到政商勾结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造成经济损失达1200亿欧元,相当于欧盟一年的财政预算。西方政客弃政从商、由商入政的“旋转门”现象,也向来为媒体所诟病。回到美国大选,这次特朗普成功当选总统,更映射出这个世界超级大国的政商关系站上了新的台阶,把政治和商业的沆瀣一气赤裸裸地展示在世人面前。

公允地说,我们的选举制度还是符合中国情况的,很难想象在中国这个地广人多的国家实行全民直接选举,也并不能因为贿选就否定几千年悠久灿烂的文化。但是,中国选举在执行中缺少法治的保障确是不争的事实。这个法治,不仅仅是对贿选的惩治,更是对被选举人当选后是否谋事的法律规制。

换句话说,究竟被选举人应该给选民什么“利益”,是贿选之利?还是为民之利?有的代表、村官一旦当选,就完全抛弃了对选民的承诺,甚至连装装样子也懒得去做,而是立即着手对当初贿选的成本进行收回,这样的代表,相信走进法治时代后的选民将不再会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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