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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法律分析

2017-02-14丁钰轩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标的法律企业

丁钰轩

摘要:〖HJ0.95mm〗本文将从定性难,披露难,执行难三个角度对我国对赌协议的适用问题进行阐述,尝试着揭示及解释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引用及发展仍步履艰难的迷思。

关键词:对赌协议;国内适用现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48-01

近年来,随着企业中麦克米伦缺口①的日趋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呈现出朝气蓬勃的发展趋势,作为一种契约工具,对赌协议在各种投融资案例中的应用也是屡见不鲜,这其中,不乏对赌协议成功的经典示范,但更多的却是企业家在对赌中输掉企业控制权,甚至被逐出公司的悲惨案例。尤其近年来,新三板挂牌成为对赌的主流选择后,在250次可查的对赌中,失败率高达80%。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学上对赌双方博弈中条款的不科学设定,更有对赌协议本身在国内适用难的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定性难

对赌协议中一方为投资方,另一方为融资方,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未知情况作出约定。当该情况出现,投资方就可以行使某项权利;若情况并未出现,则融资一方可以行使权利。

支持对赌协议应当被纳入到射幸合同的学者认为:首先对赌协议将企业的经营业绩作为标的,这存在不确定因素;其次对赌协议中双方的资金支出与收入存在不平衡,融资方占据更多优势[1]。这些和射幸合同特征基本相吻合。在此类射幸合同合法性问题的判断上,更有学者指出,由于对赌双方订立协议是基于科学的预测,具有利益的一致性,而非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所以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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