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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保管行李物品的法律性质与收费

2017-02-14常昊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政府采购海关收费

常昊

摘要:本文对于该问题的分析能对于海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带来帮助,也为长久以来的模糊地带进行明确,将各种行为纳入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运作,从而对海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也对于双方当事人权利

的进行保护。

关键词:海关;行李物品保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采购;收费

中图分类号:F8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44-01

一、行李物品保管服务是否收费的法律分析

具体来说,海关会将旅客按照进出境的频率,分为长期旅客、短期旅客、短期内多次进出境旅客和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并按相应的标准对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监管验放。其中,对短期内多次进出境旅客(15天内进境2次及以上)和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当天进境2次及以上),海关只放行旅客旅途必需物品(主要指旅客携带的随身衣物、洗漱用品等),超过旅途自用必需物品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客可以选择征税,也可以选择退运,对此,现场当值的海关工作人员会明确告知旅客。旅客如果选择了办理退运手续,应当在海关监管下将超量携带的物品退运出境,或委托仓库代为保管。

二、行李物品保管费定价程序

确定了相应原则之后,通过对行李物品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的确认从而推导出在行李物品保管费的定价程序。在深圳市物价局2001年3月27日批复的《关于海关监管仓货物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确定行李物品保管费的价格制定标准属于政府指导定价。根据政府指导定价的含义与要求我们便要对其定价的程序进行确定与分析。

除了政府服务采购的程序中需要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原则之外,对于行李物品保管费的定价程序同样需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并且由于被保管人自由议价能力低,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由保管人单方确定则无法保护被保管人的利益。价格决策部门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选择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充分听取有直接利益关系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

制定或调整服务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在一些政府部门运行的背景下,对于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对具体工作状况以及工作情况的分析,进行工作项目的稳定开展,在具体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满足认识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进行市场供求、价格以及企业成本、社会平均成本的能力调查,合理分析市场以及服务的基本价格,认识到成本变化的基本趋势。第二,在价格决策部门分析的背景下,需要聘请专业性的专家进行评审工作项目的确立。第三,合理选择座谈会、论证会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内容,通过对社会需求意见的分析,进行专家意见的直接性听取,提出初步制定以及价格的协调方案。

同时,在项目方案制定以及价格服务调整的背景下,进行集体审议制度的优化。在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运行中,可以建立价格审议委员工作管理机制,通过集体审议方式的设计,进行价格调整及价格的汇报,通过咨询项目的设计直线制度价格的稳定调整。因此,在现阶段行李物品保管费制定的背景下,所需要提出的集体审议材料需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第一,制定并调整商品的价格;第二,通过成本调查资料以及相关材料背景的设计,进行内容项目的分析;第三,制定并调整价格的初步设计方案;第四,充分满足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及建议。通过听证体系的优化设计,需要提交听证会议的记录内容,通过有定价权部门的设计,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行业主管机制,保证价格决策意见的合理性及优势性。在有权定价意见报告意见分析中,其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需要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并将相关报告上报到上级,进行定价权以及政府部门工作的稳定支持,保证听证价格决策的合理性,同时也应该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进行工作项目的和执行,并在此基础上优化价格调控的规律性,减少价格决策中的最后时限问题。

在价格制定的背景下,对于最重要的内容而言,就是价格主管部门所设计的服务价格审查机制,在审查工作内容设计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标准:第一,实现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稳定执行;第二,在原制定或是价格调整的背景下,需要按照价格内容进行工作项目的优化,保证企业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劳动生产率等项目设计的合理性,从而保证市场需求环境下结果内容的及时转变。

三、结论

从法律上明确其行为性质以及程序要求之后,便能对其是否应该收费行为进行分析,对于收费行为性质的探讨以及对于免费理由的分析,分析得出其收费符合行政收费的要求在法律上具有合理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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