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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保管行李物品的法律性质与收费

2017-02-14常昊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收费

常昊

摘要:本文对于该问题的分析能对于海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带来帮助,也为长久以来的模糊地带进行明确,将各种行为纳入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运作,从而对海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也对于双方当事人权利

的进行保护。

关键词:海关;行李物品保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采购;收费

中图分类号:F8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44-01

一、行李物品保管服务是否收费的法律分析

具体来说,海关会将旅客按照进出境的频率,分为长期旅客、短期旅客、短期内多次进出境旅客和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并按相应的标准对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监管验放。其中,对短期内多次进出境旅客(15天内进境2次及以上)和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当天进境2次及以上),海关只放行旅客旅途必需物品(主要指旅客携带的随身衣物、洗漱用品等),超过旅途自用必需物品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客可以选择征税,也可以选择退运,对此,现场当值的海关工作人员会明确告知旅客。旅客如果选择了办理退运手续,应当在海关监管下将超量携带的物品退运出境,或委托仓库代为保管。

二、行李物品保管费定价程序

确定了相应原则之后,通过对行李物品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的确认从而推导出在行李物品保管费的定价程序。在深圳市物价局2001年3月27日批复的《关于海关监管仓货物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确定行李物品保管费的价格制定标准属于政府指导定价。根据政府指导定价的含义与要求我们便要对其定价的程序进行确定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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