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制度
2017-02-14李俊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李俊
摘要:2012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是在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案件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从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内容入手,分析在强制医疗程序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途径和建议。
关键词:强制医疗;检察机关;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36-01
一、某省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某省检察机关积极组织实施新确立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2013年至2016年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强制医疗申请231件231人,办理201件201人。经审查,决定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12件12人,决定向法院提出申请189件189人。通过对某省检察机关强制医疗监督情况的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比例上看,监督比例较高,强制医疗的执行环节违法情况较为严重。检察机关发出书面监督意见69件。
第二,从时间分布来看,呈不断上升趋势,2013年发出的书面纠正违法意见为5件5人,后两年成数倍增长。
第三,从监督内容上看,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涉及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交付执行活动、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等各个环节。
二、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困惑及其分析
(一)执行机构及费用负担不明确。从刑诉法的条文表述来看,强制医疗的执行由强制医疗机构具体承担,但对于强制医疗执行主体的资格、性质及具体职责等,法律及“两高”司法解释亦未予以明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