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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者后悔权监管制度的完善

2017-02-14高玮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监督消费者

高玮

摘要:本文针对后悔权在现行监管制度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监管制度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3.8;F2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34-01

一、后悔权在监管方面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保护协会与工商局的监管方法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消协作为消费者保护组织本身缺乏独立性。从法律属性上来讲,消协是独立的民间自治法人组织。但实质上却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乏独立性,地方消协由工商、卫生、物价等行政部门设立,其领导层由当地政府人员构成;在资金、编制等方面依赖于政府。

其次,消协与工商部门缺乏规范有效的纠纷解决程序。我国消协和工商部门现有的监管制度是针对以前传统实体店销售模式而制定,主要包括:消协居中调解纠纷、工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及法院诉讼。而网络消费具有消费人群多、交易总量大、涉及群体广、行业发展迅猛、市场交易规则巨变、第三方介入取证困难等特点,传统监管制度实在难以匹配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

(二)网络平台责任感低

新《消法》中规定,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仅承担有限责任。网络平台只有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才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卖家拒绝赔偿,平台无视投诉的情况甚多。并且规定中表示只有在网络平台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践中买卖双方交易具有一对一性质,平台作为第三方难以介入其中。故此,由于法律责任缺位,网络平台监管流于形式,疏于管理,并没有承担起其应尽的监督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后悔权监管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加强监管技术促进消协与工商部门监管合作

首先要保证消协的独立性,保证消协始终以人民利益为首,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兼有效率的消费者自治组织。保证消协与工商管理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在资金运营、人员编制、领导管理方面保持自身的主导地位;资金筹集方面可以考虑从财政拨款、社会公益基金、社会服务性收入等渠道引入。并在其独立自治基础上接受国家的监管,增强自律意识。使消协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民间自治组织。其次,促进消协与政府从原来的依赖关系向合作支持关系转变,促进消协和工商部门在监管网络消费方面实现监管合作,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并且,在消协和工商局原有的监管职能基础上增加对技术制度的合理设计,设立针对网络消费纠纷的专门处理机构。首先,消协和工商部门应当联合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平台,确保监管部门作为第三方能够实时、有效、快速的受理并处理纠纷争议。其次,在网络信息监管平台上增加由消协负责的网络消费纠纷调解环节和由工商部门负责的举报与处罚不法行为环节。同时,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涉及消费纠纷时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规范消费纠纷的管辖地域分类、地区受理范围、期限、处理纠纷的费用、以及处理纠纷时的步骤。这样建立一个集规范化、程序化、效率化于一身的网络信息监管平台,不仅将缓解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压力,并且使消协和工商部门直接有效的参与到监管过程之中,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增加网络交易平台监管责任的法律规制完善评级制度

网络消费监管不能仅靠行业自治或者商家的自我道德约束,更重要的是在法律层面进行有效规制。在网购买卖合同中,网络交易平台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主体,除了尽到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负有其他应尽义务,如: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告知消费者风险防范、规范信用评估服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制定纠纷解决规则及协助解决争议、协助出证义务等。这些义务应当落实到法律层面,并且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在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以某宝为例,网络交易平台的进入门槛低,销售者登记的真实姓名、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难以考究其真实性,难以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平台收取了大量的入门费和诚信担保金,却没有承担与之对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笔者建议,应该加大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规定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索偿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偿,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可向责任销售者进行追偿。这样一来,既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间接迫使网络交易平台对入门商户进行实名制管理,建议引入产品销售准入制度与网络运营商认证制度,加大监管力度,达到规范网络运营的效果。

另外,笔者建议网络交易平台在原有的内部评级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有关退货率的评定,以此作为与后悔权相对应的配套实施机制,为消费者提供购买货物的一项新参考指标。同时,建立双向诚信评级系统,对销售者进行信用评级的同时对消费者也进行信用评级,防止竞争对手通过恶意使用后悔权进行不正当竞争和部分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的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1]倪楠.后悔权制度运行的保障机制[J].南通大学学报,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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