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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者后悔权监管制度的完善

2017-02-14高玮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监督消费者

高玮

摘要:本文针对后悔权在现行监管制度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监管制度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3.8;F2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34-01

一、后悔权在监管方面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保护协会与工商局的监管方法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消协作为消费者保护组织本身缺乏独立性。从法律属性上来讲,消协是独立的民间自治法人组织。但实质上却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乏独立性,地方消协由工商、卫生、物价等行政部门设立,其领导层由当地政府人员构成;在资金、编制等方面依赖于政府。

其次,消协与工商部门缺乏规范有效的纠纷解决程序。我国消协和工商部门现有的监管制度是针对以前传统实体店销售模式而制定,主要包括:消协居中调解纠纷、工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及法院诉讼。而网络消费具有消费人群多、交易总量大、涉及群体广、行业发展迅猛、市场交易规则巨变、第三方介入取证困难等特点,传统监管制度实在难以匹配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

(二)网络平台责任感低

新《消法》中规定,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仅承担有限责任。网络平台只有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才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卖家拒绝赔偿,平台无视投诉的情况甚多。并且规定中表示只有在网络平台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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