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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例职务侵占案谈我国刑法解释中的论争及司法机关的立场

2017-02-14朱宝石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朱宝石

摘要:抽象的成文法在适用之前需要进行解释,首先要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阐明以便统一理解。此外由于成文法可能存在漏洞,除了通过立法补救外,还需要对刑事法律规范条文进行弥补漏洞性解释。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主体、解释范围、解释方式都受到严格制约。但是,理论上存在形式主义罪刑法定和实质主义罪刑法定之争。在此基础上,又产生了是否存在“文本原意”之争,以及主客观解释论之争。我国司法机关在进行刑法解释时,采用实质主义罪行法定原则;不会教条式的强调“文本原意”的不可逾越性;在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之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刑法解释;罪刑法定;文本原意;主客观解释论

中图分类号:D924.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30-02

对刑法规范含义的理解,关涉刑法的适用,直接决定了行为的入罪与否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及刑罚的科处。然而,立法产生的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却是形形色色和具体的,且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出新。这样,必然产生刑法规范的条文,与现实生活中的危害行为,不能一一对应。此时,该种行为能否入罪,在缺失堵截性法律规范为刑法解释提供指引而存在真正的法律漏洞情形下,需通过立法弥补法律漏洞来解决问题,否则可通过对刑法的解释来解决。进行刑法解释时,基于不同的立场,又产生了不同的理论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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