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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危害结果修复论

2017-02-14田起龙辛红军杨东东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田起龙+辛红军+杨东东

摘要:现实生活中,刑事犯罪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这样那样、或轻或重的破坏,如何修复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所引起的现实危害结果,是至关重要的。如今的社会发展主题即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关乎到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这是对刑事司法功能的重新定位,即刑事司法的功能不仅仅是惩罚犯罪分子,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更重要的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对于危害结果的消减后所到达的状态,一直存在争议,其能否被完全消灭还是削弱,将做一番论证。

关键词:危害结果;社会关系;侵害

中图分类号:D92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14-02

一、危害结果的内涵

危害结果为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各种各样危害社会的损害事实。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客体的损害事实,由刑事法律规范规定。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犯罪中犯罪主体的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为国际秘密或情报的泄露,严重危害到国家安全利益,犯罪情节较轻还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衡量标准一即是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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