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物权法看占有脱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2017-02-14马雅晶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马雅晶

摘要:占有脱离物在法律定义上涵盖了包括遗失物、盗赃物和遗忘物等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脱离自己身边的物品,但是从我国《物权法》相关条例可以看出,仅规定了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不得不承认《物权法》相关条例在占有脱离物的规定适用对象上还存在些许瑕疵。本文通过《物权法》中对占有脱离物存在争议点出发,分析不同情况下占有脱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并对其提出了改进措施,旨在促进占有脱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在《物权法》中更加全面的体现。

关键词:物权法;脱离物;所有权归属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86-02

我国《物权法》分别在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通知义务、返还义务,拾得人和公安部门的保管义务、损害赔偿责任、保管费用请求权等一一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较之前的法规相比较更为完善和准确。《物权法》第107条和第113条规定很明确区分了遗失物在已经被转让出去的所有权归属和为被转让出去时的所有权归属,但我们从更深层次看其中的一些规定是否真正科学并且可行,还有待考究。我国近代法律上规定,将民众的所有物分为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占有委托物主要是指通过出租、借用等具有主观意识的手段脱离对所有物的保管和占有,而占有脱离物则是指所有物占有者由于被盗窃、被遗忘等客观原因丧失对所有物的占有。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占有脱离物不仅仅局限于盗赃物和遗失物这两种,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对于占有脱离物的适用对象应该加上盗赃物、遗忘物等并对此作出相应解释。……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