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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

2017-02-14孟玮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案外人事由

孟玮

摘要:〖HJ2mm〗目前,立法对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导议之诉事由,只进行了简单的概括性的规定情形,因此出现了很多案外人以及被执行人的虚假的诉讼隐患,为了可以防范这样的道德风险,未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要尽量去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从理论上来说,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了很多内容,如租赁权、所有权,但是司法实践对于此事由包含实体权利范围的界定与学术界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完善案外人提起执行导议之诉事由,要以推进诉讼有效进行作为目标,规范所有权、债权等实体权利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也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案外人;提起执行导议;事由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55-02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由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执行救济手段,其产生的原因是为案外人而对抗执行行为可能造成的实体侵权。在执行异议之诉实际运用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虽然民事执行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然而从整体而言,在研究中国民事执行理论方面,不管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有不足存在,在研究成果方面,还比较缺乏。

一、问题的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发布。新《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了救济制度执行情况,为了将司法中存在的执行方面的问题进行克服,诸如,执行慢、乱、难等,从而从法律层面奠定基础。

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急性了修订,其中227条规定:“在执行的时候,案外人以书面的形式对执行标的进行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在将书面异议收到当天起15天的时间内进行审查,理由正当的,则需要对执行这一标的中止;理由不正当的,则驳回异议。在人民法院裁定后,假如当事人、案外人对其不服,觉得原裁定、判决不正确的,根据审判对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和原裁定、判决没有关系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当天起15天的时间内对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提出。”①

2015年,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11条和304条中,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审理程序、责任分配进行了规定,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起诉、当事人等,同时第309条规定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是却并没有具体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实践中容易出现困境。

二、思考的前提

在民诉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之外,部分高级法院也做出了对于案外人异议事由的相关规定②:

北京高院

《执行异议之诉意见》

第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提出诉讼提,必须要求对执行标的物享具有阻止其转让的权利,主要包括:

(1)所有权,分别是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权;

(2)用益物权,不包括执行不妨害案外人的使用情况;

(3)租赁权,但执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

(4)股权;

(5)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等实体权利。

案外人有多个异议事由的,应当一并主张。

浙江高院

《执行异议之诉意见》

第八条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内容提起诉讼的情况,必须具有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止其转让的权利,包括:

(1)所有权,包括自然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还具有基于共有关系所产生的权利;

(2)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

(3)部分担保物权,包括质权和留置权;

(4)租赁权,但执行中不涤除该权利的除外;

(5)法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HJ1.99mm〗黑龙江高院

《执行异议之诉解答》

九、在什么情况中,能直接判决停止强制执行特定执行标?

在审理中如果确定发生以下情形,可以直接判决停止强制执行特定标: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不包括本解答第十条第一项存在的情形;

(二)案外人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就算财产已交付买方,合同还未达成转移所有权的条件时,但不动产买卖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除外;

(三)案外人依照《物权法》中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条的内容获得所有权的;

(四)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根据法律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强制执行造成使用益物权人的占有、收益受到损失的;

(五)案外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并且不在《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之外事项的;

(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因对质物、留置物强制执行可能使其丧失质权、留置权的,或者强制执行部分抵押财产,可能减损抵押物价值的。

目前实践中主要是案件类型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此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应当得出一些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建议。

三、实践的建议

从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及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305条规定③能够发现,当案外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执行执行标的排除时,就可以将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提出。

(一)所有权

依据诉讼法规定,立法是为了对案外人的利益给予保障,使其在法院强行实施时不会遭到侵害。然而,这种保障是需要条件的,即第三人具有的权利需要能够对交付或者转让执行标的进行阻止。不然,案外人拥有的标的权便不能作为强行实施标的依据。

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对下列情况进行考虑:

第一,案外人对抵押权财产进行了设定。抵押权的设定往往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优先于债权,所以如果在所有权上设定了抵押,或者是受让了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的财产,那么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就不具有排他效力,不能对人民法院执行力进行对抗。

〖HJ1.98mm〗第二,债务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这里提到的没有获得所有权,是指案外人对债务人进行财产转让,债权人还没有取得正式所有权的时候就被法院设置为执行标的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正当性就是值得商榷的事情。

(二)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其他权利

第一,用益物权作为异议之诉的原因。依照现行法律,对用益物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典权、地役权、永佃权、地上权。然而相对于所有权而言,这些权利与之相异,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对强行实施进行排除。其原因在于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占有并进行使用从而得到利益,假如对拥有用益物权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使用和占有没有造成阻碍的,就没有必要对强行实施予以排除。

第二,担保物权作为异议之诉的原因。当担保物被视为执行标的时候,就没有必要进行异议之诉。由于在拍卖担保物的时候,担保物权人能够具有优先对其债务清偿的权利,从而实现其目的。但是,留置权和动产质权同样是担保物权,其特点相同,即成立这两项权利的基础是对供担保的动产进行移转,从担保权人拥有时起产生效力。因而,如果法院强行实施,造成其丧失了战友该财产的权利,从而使案外人将异议之诉提出,以将法院对该担保财产的执行予以排除。④从民法的一般意义来看,法律认可的物权中,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属于用益物权,而质权、留置权和抵押权则属于担保物权。

[注释]

①江必新.执行规范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466.

②各地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指导意见[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8417bb0101bjbq.html,2016-11-1.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④唐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J].法学,2014(7).

[参考文献]

[1]唐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J].法学,2014,07:141-151.

[2]王明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的区分[J].人民司法,2012,16:18-22.

[3]李馨.案外人作为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要件[J].人民司法,2013,02: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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