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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解雇法律竞合的探讨

2017-02-14何丹丹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何丹丹

摘要:作为特殊劳动者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相关规定出现在我国《公司法》和《劳动法》中,由于两部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在公司高管解雇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竞合之处。解决这一法律冲突给公司和高管带来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高管解雇;公司法;劳动法;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2.5;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17-02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讨论火热的某经理A诉B公司一案,折射了《公司法》与《劳动法》关于公司高管解雇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冲突。B公司以“该经理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利益带来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A对此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解雇经理职务,解除的是该劳动者和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而解除的不是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于公司与总经理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依然要依据《劳动法》来解除。仲裁委认定B公司以经理A“严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依据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不充分,同意恢复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此看出公司想依据公司法任意解除其与高管的聘任关系,而劳动者与公司又受《劳动法》的规制,因此关于高管的解雇由于公司与高管之间依据的法律不同,双方就产生了矛盾,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很突出。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分析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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