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问题
2017-02-14冯明超李樊堂王升升巩国瑞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冯明超+李樊堂+王升升+巩国瑞
摘要: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因此,为了维护世界和平稳定,需要一个有效的法律机构对国际违反人道的重大国际犯罪进行管辖,国际刑事法院应运而生,对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四种重大犯罪进行管辖。历史上,法院曾对苏丹达尔富尔形势以及利比亚问题进行过有效管辖,这也标志着国际司法体系已迈出重要一步。
然而,现代人们对法庭了解并不多,对国际刑事法庭的工作模式更是知之甚少。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以及管辖罪名更有其特殊性。笔者就将着重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以及罪行的判定过程进行简单阐述。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反人道行为;朝鲜问题
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13-02
二战结束之后,战胜国成立了纽伦堡国际刑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分别对德国纳粹分子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进行审判,对其反人道罪行进行法律制裁。于2002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就是一个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国际司法机构,以其特殊性区别于其他刑事法院进行管辖,从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历史上,法院曾对苏丹达尔富尔形势以及利比亚问题进行过有效管辖,旨在维护地区稳定,维持公平正义。
国际刑事法院究竟是否可以管辖呢?笔者将从下面几个角度分析。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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