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7-02-14范香娜李小双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范香娜+李小双
摘要:本文基于对网络时代网络消费背景下,配套的快递服务行业进行研究。采用了对快递服务合同法理分析的角度,以及结合快递服务公司实际走访调研方式,发现消费者基于快递合同第三人地位往往球场权利受限制情形,同时快递市场准入门槛低、快递行业监管不到位、快递行业监管的法律缺失等问题。因此,本文从法理角度深入分析了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列举了快递服务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具体形式,最后提出了完善快递服务合同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格式条款;先行赔付;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F259.2;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11-02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快递服务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先合同义务:格式条款任意限制消费者权利
1.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字体不明显,且不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易陷入陷阱
如A快递详情单背面的《服务契约》使用了繁体字,对重要条款没有突出明显的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主义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2.任意变更当事人范围,推卸违约责任
某物流公司的《运送服务条款》规定:“本运单由某物流网络所加盟单位统一使用,各加盟单位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款仅约束于寄件人和始发地接受货件的承运单位双方。……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