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遗失物归还的酬金问题
2017-02-14程祎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程祎
摘要:〖HJ1.38mm〗遗失物的归还可否获得酬金是目前民法领域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就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拾得人有必要费用请求权,但是原则上没有报酬请求权。立法者从本意上提倡社会主义拾金不昧的善良风俗,对公民进行道德层面的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是否能有效的实行,仍有待思考。
关键词:物权法;遗失物;酬金;拾得者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03-02
在日常生活中,因遗失物归还时的酬金问题所引发的争议很是常见。中国人自古讲究社会公德,提倡拾金不昧的精神,这种思想在民法中也有体现,如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公序良俗。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人们对于财富的追求变得正当化,私人财产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并不是只用道德标准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这时,应当站在法律的高度,通过立法来完善遗失物归还的相关问题,保护遗失人和拾得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遗失物的现行的民事立法
(一)关于遗失物的概念
王利明先生认为:“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1]史尚宽先生指出:“遗失物,谓不属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物。”[2]高飞先生则主张:“遗失物是指有权占有人非出于己意而丧失占有,于被拾得前又无人占有的有主动产。”[3]结合几位学者的定义,我们不难得出遗失物的几个特点:
1.遗失物必须为动产。物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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