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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

2017-02-14白晶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白晶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环境形势反而不容乐观,所引发的环境问题也日趋增多。作为弥补现行环境法律救济途径不足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虽然对此比较关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适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就原告资格来说还不够完善。原告资格的界定是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前提,明确界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沿革以及存在的问题,介绍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从而提出一些建议,如明确解释“法律规定的机关”、扩大“社会组织”范围及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环境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5;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99-02

随着全球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使得人们的身心健康难免遭到破坏。我国基本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近通过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对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并没有涉及其他的组织和机关。笔者通过查阅大量学者们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文章,并对他们关于起诉资格的观点梳理了一遍,发现检察机关、相关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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