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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的法律问题

2017-02-14程瑶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程瑶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选择其概念与特点两个视角入手加以分析,把这类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权加以对比分析。之后探讨了国内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所具有的问题,涵盖了此类土地使用权期满国家无偿收回房屋存在不合理之处与自动续期操作性不足两块问题。最后,经过对于上述问题的探讨分析,给出了健全国内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有关意见。

关键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55-02

一、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简述

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内《物权法》第135条有关规定,指的是单位或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并且获得了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批的对于国有土地所拥有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等用益物权,作为使用权人有权使用这一土地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应附属设施。因此,这一土地使用权的定义为于规划用途是住宅的建设用地之上,建设住宅以及相应附属设施,而且拥有占有、使用与收益之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个法律术语,事实上物权法正式颁行以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称呼,始终存在着不小的分歧。国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究其本质而言,同大陆法系所规定的地上权概念极为相似,可是因为国内的土地使用权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规定的地上权两者形成社会基础存在区别,因此两者之间有着不小的区别,用地上权来指代其实际上是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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