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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视角下刑事政策渊源的限定性理解

2017-02-14刘三洋朱孟超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规范

刘三洋+朱孟超

摘要:〖HJ1.1mm〗刑事政策的渊源,是准确界定刑事政策范围的基础性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从概念、主体、形式三个层面对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政策;限定性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51-02

一、刑事政策渊源的概念性限定

所谓刑事政策,最早由费尔巴哈于1803年在刑法教科书中予以使用,意为“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1]。但在古典主义时期,刑法学者们虽有提出与之相似之主张者,但以报应刑论为主导的理论境域中,“刑事政策”并未获得较多的关注。自20世纪初,冯·李斯特复兴“刑事政策”概念后,其方具有预防刑意义上的内涵,即“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2]。

我国对“刑事政策”的理解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前者如梁根林教授等人认为,刑事政策为“国家和社会整体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政策、方法以及行为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系统整体”。后者如陈兴良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镇压和预防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之诸制度,对于犯罪人及有犯罪危险人发生作用之刑事上诸对策”。这一有关“刑事政策”概念的争议十分重要,因其将从基础层面决定了刑事政策渊源的基本内涵。本文从刑事政策内涵的独特性角度出发,反对可能将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混同的做法,支持陈兴良的主张:“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是有所区别的,某些社会政策确有预防犯罪之作用,但还是不能把这些社会政策混同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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