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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义和效益之间寻找法律平衡

2017-02-12刘英团

21世纪 2017年2期
关键词:正义经济学经济效益

文/刘英团

在正义和效益之间寻找法律平衡

文/刘英团

效益原本是经济学的主题。效益引入法律领域源于亚当·斯密经济学对法律的渗透,即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运用。经济效益对法律或法律正义的实质影响,在于它使经济效益与法律正义等成为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法律制度。

“主张判断行为和制度是否正义或善的标准,就在于它们能否使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化。这种态度容许效用、自由以至平等这些相互竞争的伦理原则之间的协调……当然,财富的最大限度化并不是影响法律的善或正义的唯一概念。”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在《正义的效益》一书中引用当代著名法学家理查德·艾伦·波斯纳的名言,强调法律和正义——两者都是一种工具性的安排,具有功利性的内涵。

正义的实践需要成本。“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及在哪种情况下,非自愿性的交易可能会提高效益。”一如波斯纳所言,经济学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在一个资源有限的社会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熊秉元认为,“成本和效益这两个概念,犹如镜子里外的对应。成本低和效益高相通;反之,亦然”,“在许多时候,在许多问题上,‘财富极大’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分析思考路径”。比如,通过货币、房地产、牲畜、画作雕像、古董字画等具体有形的资产对象,既可间接隐晦地反映抽象的精神价值,这些“财富”也是思考法律、公共政策的参考坐标。熊秉元强调,如果法律的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须把“最小成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法律制度中,“双方关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界定,最好能使社会的财富(产值)愈多愈好、愈大愈好。”

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经济寻找成本效益。正义是社会的终极价值,而不是一种现成的东西。某些行为的正义或公正性,甚至直接可以用效益作为度量。从实践上看,正义单一地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具有多方面局限性,从而需要与效益目标形成互补。熊秉元在《正义的效益》中说,法律制度内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合理的。法律、法律正义和经济效益、经济效率并不矛盾。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法律和法律正义与经济效益(效率)之间有着令人惊异的关联。从司法实践看,法律、法律正义和经济效益(效率)的关系也并非“水火不容”,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的目标和结果是共同的。在《正义的效益》中,熊秉元不但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法为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中立的立场,还分析各自立场中的自相矛盾之处,迫使人们(尤其是司法实务者)重新思考他们的法律立场。

正义是一种价值观,是规范性概念,主要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利益的冲突,都存在选择的一般性原则。当发生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及由此产生权衡与选择问题时,为获得某种利益或者肯定某种事物、行为的价值,就要放弃或者否定与之对立的另一些权益或价值。在《正义的效益》一书中,熊秉元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时始终贯穿着经济效益观,比如,要不要动用法律来处理?若动用法律,选择如何?这两个选项不但蕴含了不同价值之间的取舍(“要与不要”和“轻重大小”的斟酌),还昭示着如何在正义和效益(效率)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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