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公安机关刑事撤案检察监督的举措

2017-02-05霍玉春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霍玉春

对于刑事撤案的检察监督,由于缺乏诉讼法明确、具体的规定,极易成为检察监督的盲区。实践中,个别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了违法立案、违法撤案、降格处理、久拖不侦、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撤案的无序和混乱。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过程中,应将刑事撤案监督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督促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撤案备案审查”制度。下级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纠正意见。检察机关有权定期了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撤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改正。这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二是从立法层面细化对刑事撤案的检察监督。2010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其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发案、立案、破案、撤案情况”。依据法律和地方法规,应探索建立同级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首先,侦查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在3日内将案件来源、立案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侦查监督部门应派专人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立案材料进行个案审查、跟踪监督;其次,侦查机关拟撤销案件的,应在作出撤案件决定前3日,将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证据材料移送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检察机关监督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检察机关业务运行机制面临的难题及解决之道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
绩效监督:从“管住”到“管好”
监督宜“补”不宜“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