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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法律思想对国家主权认定的影响

2017-02-01李琴

山西青年 2017年9期
关键词:基督教法律思想

李 琴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基督教法律思想对国家主权认定的影响

李 琴*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对基督教法律,特别是中世纪时期的法律如彭小瑜所说我们“有意识的了解还不多,无意识的误会却很深”。基督教是继罗马帝国统一后黑暗时代的精神与世俗领袖。完全符合国家的构成要件:领土、人民和主权。笔者从不认为基督教影响了哪些国家,基督教法律思想本就是欧洲各民族国家的精神财富。今试图对基督教中世纪负有盛名的几位法学家的观点进行观察、剖析、归纳,指出从不承认“国家”到“主权至上”的发展中,基督教发挥了重大作用。

基督教;教父哲学;主权学说

公元1世纪,基督教发源于罗马的巴勒斯坦省。基督教主要包括天主教、正教、新教三大教派和其他一些较小教派。在中国,因为历史翻译的原因,通常把新教称为基督教,为了说明“基督教”的确切概念。因此基督教一般也被认为是教会法。

关于基督教对西方法制的影响已多有论述[1],更多限于基督教对宪政、刑法、婚姻、诉讼等方面,今试图从法律思想角度出发,探析基督教法律思想对西方国家形态的影响。法制史不同于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是制度的回顾,法律思想史则是思维的累积。法律思想与法制制度的关系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法律思想是人民在认识法律现场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制度是法律现象的最主要的构成部分。[2]二者更是一与多的关系,同一时期盛行于当时的法律思想可以有多种,但最后凝结为法律制度的只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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