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之立法评析
——以罗马法诉权体系为视角
2017-02-01马健
山西青年 2017年9期
马 健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民事公益诉讼之立法评析
——以罗马法诉权体系为视角
马 健*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但在公益诉讼种类和原告主体资格方面涵盖面非常窄。我国法律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权体系,从诉的解体的角度看,目前规定的公益诉讼所处的诉的分解阶段是“请求权”与“诉权”、“事实”和“法律规范”尚未完全分离的阶段。这样立法的原因在于建立完整的公益诉讼制度涉及一系列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调整,而我国目前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准备又尚不充分,因此立法采取了保守态度。但这不妨碍有限的公益诉讼种类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且诉讼和诉讼法本身又具有创设新实体法和新实体性权利的创造性功能,诉权体系的解体历程说明了这一点。法律体系的规定必须与当下的现实情况相适应,总体来说,《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与我国当前的国情相适应。
公益诉讼;诉;诉权;罗马法
一、引言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其增加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这一规定回应了长期以来社会对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需求,对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从理论上讲,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涉及到一系列程序机制应如何合理设计的问题,例如在案件范围、原告资格、受理标准、案件管辖、诉讼费用、诉的合并规则、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的限制、判决之效力范围等诸多方面,故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构建绝非一个简单的条文所能够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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