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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问题探讨

2017-02-01孙学安中国儿童中心

食品安全导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安全法

□ 孙学安 中国儿童中心

基于企业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问题探讨

□ 孙学安 中国儿童中心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质量的第一把关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问题负有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目前食品生产领域生产过程中的不规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突出问题,从《食品安全法》中寻找解决办法,并结合现有管理可能出现的漏洞,提出完善和实施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与完善召回食品制度的对策,以期对企业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有积极作用,也使《食品安全法》能更加有效的实施。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仅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也关系我国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基本准则,并明确了生产经营许可、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等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已经瞄准了质量事故的“病灶”。

食品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低底线是食品的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近年来食品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生产过程不规范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管理水平仍然偏低,现有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多,且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部分食品加工企业被眼前的利益驱使,不按照严格的工艺标准加工食品;为了降低成本,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为了增加食品的销量,罔顾法纪误用、滥用添加剂、色素,使用有毒物质进行生产等。食品加工中的操作不规范还表现在企业内部物流混乱,成品区与半成品区、原料区混杂在一起,污染产成品。从业人员没有定期检查身体健康状况,带病作业,造成食品污染,这些因素都会引起食品安全问题。很多食品企业不具备检验能力,对原材料进厂的生产把关流于形式。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屡见不鲜

部分食品加工企业急功近利,未按工艺要求操作,未按质量标准生产,置人民生命安全于不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对整个食品行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比如,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采用不合格的原料;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用病死家禽加工熟肉制品,非法加工地沟油作为食用油出售,以次充好;少数厂商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添加剂加工农产品,造成如“瘦肉精”“毒大米”“金华火腿”等不良的影响事件。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制度

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生产企业自身,而《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严格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将产生强有力的作用。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即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生产经营许可、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制度,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许可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同时,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实施许可制度,发证部门应该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核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的认识,明确和控制风险。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从业人员执行健康管理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的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加强食品检验工作,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进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确保从进厂到出厂的全程把控,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可追溯。

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食品危害风险的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建议

法律制度的“严管”为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但并非是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安全的食品不是由标准约束出来的,甚至也不是由法规规定出来的,安全的食品是生产经营者用诚信、责任和严格的管理生产出来的。所以,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才是实施食品安全的关键。据了解,我国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经营企业近80万家,这还不包括2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如此大量的生产经营企业,只靠监管部门是不行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因此,笔者认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完善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生产经营的制度保障,包括食品安全检查、采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系列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

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及时调整;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主动用好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作为一项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措施,能够迅速处理不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最大限度减少或者预防食品安全带来的危害。主动用好食品召回制度,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是守住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会为企业带来积极的影响。

结语

保障食品安全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从《食品安全法》实施多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风险依然存在。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多方参与,只有紧紧抓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这个主体,才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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