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承担问题
2017-01-30符启越
山西青年 2017年15期
符启越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论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承担问题
符启越*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父母对其子女仍为法定监护人,对于该监护的性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有学者在解读法条时,将离婚父母之间的监护责任承担视为一种委托,但是,分析不同国家中离婚父母就其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可知,因父母这一血缘身份的特殊性,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应为一种无过错责任,无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这种责任都不可避免,至于责任分担问题,应更多的借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离婚父母;未成年子女;侵权损害;监护
未成年人是较为特殊的群体,很多时候他们的各种行为并非如成年人那样经过深思熟虑,因此这种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虽然恶劣,但我们往往难以真正去苛责他们。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被视为特殊赔偿责任起源于罗马法,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很多国家对未成年人责任这一块都进行了特殊规制,同时所采取的法律理论以及制定的具体规则却不尽相同。我国目前所确定的监护人责任制度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在婚姻家庭这种看似简单但遇到问题解决起来很难的特殊环境下。因此,分析父母监护制度的性质,比较不同国家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未成年人监护的概述
(一)未成年监护的概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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