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附设ADR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2017-01-30齐艺
山西青年 2017年15期
齐 艺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41
法院附设ADR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齐 艺*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41
法院对抗式的诉讼模式以及两审终审、审判监督制度或者更多程序的实行,是以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但是这样免不了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同时社会化大生产加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体间的纠纷大幅度增加,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和法官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愈加增大。在此情况下,法院附设ADR旨在减少诉讼成本和诉讼延迟,也是为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压力。我国法院现阶段实行的是诉讼中调解,而对于其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并未太多涉及。本文通过对法院附设ADR制度的主要类型分析,讨论其在我国的适用性,以期对其进行一定的完善。
调解;诉讼;仲裁
一、什么是法院附设ADR?
ADR,也称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有调解、仲裁、谈判、法院附设ADR、调解-仲裁、微型审理或咨询法庭等类型,实践中最常用的是调解、法院附设ADR、仲裁等。因诉讼制度存在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等局限性,再加上纠纷增多及利益诉求急剧上涨等问题,法院逐步将ADR引入传统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称为“法院附设ADR”,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法院附设调解、仲裁、早期中立评价、简易陪审团、调停、庭前会议等,而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法院附设调解。该制度是在司法的大环境下利用多种机制解决纠纷,一定程度上便宜当事人的诉讼需求,节省诉讼成本,同时也是适当减轻法院的压力,推动了诉讼制度与ADR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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