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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生活看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2017-01-30张海灵

山西青年 2017年3期

张海灵

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 包头 014010



从婚姻生活看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张海灵

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 包头 014010

唐朝时期社会环境较为轻松,其经济繁荣,政治清明,文明开化,法律较为完善,因此,唐代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社会地位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首先,唐朝的妇女在婚姻自主中获得了极大的权利。她们除了遵循基本的六礼及年龄、血缘关系的限制外,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也有所松动。女性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择偶权和自主离婚权。唐朝的历史文献、典籍中的记载非常多,例如在《开元天宝遗事》卷上《选婿窗》中记载:唐代宰相“李林甫有女六人,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林甫厅事壁间,开一横窗,饰以杂珠,幔以绛纱,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下自选,可意者事之。”[2]既反映了女子自主择偶权。而且唐朝首创和离制度,在夫妻之间提倡的是“好合好散”。唐朝还规定了“三不去”[3],即“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不去”是防止男方随意以“七出”为由,而提出离婚。唐律中也允许妇女主动提出离婚,例如《云溪友议》中记载:“颜鲁公为临川内史……邑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知之也,山妻厌其饘臛不足,索书求离。”[4]又如《云溪友议》中记载:“书生崔涯与妻子雍氏原本感情甚睦,但因催生对妻雍氏之父不敬,其父久而不能容,呼女而出崔涯,令女与崔离异。”[4]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妇女拥有了很大程度上的离婚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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