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以“某公司诉怀柔区人力社保局、怀柔区政府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案”为例
2017-01-30白治梅
山西青年 2017年3期
白治梅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00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以“某公司诉怀柔区人力社保局、怀柔区政府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案”为例
白治梅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00
一、案情介绍
(一)梳理案情
史某系某公司员工。2015年4月20日,史某因受工伤为由,向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工伤认定。怀柔区人保局经核实,认为史某所受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对此不服,认为怀柔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执法程序不当,故于同年8月14日向怀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怀柔区政府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决定。该公司不服,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怀柔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怀柔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确定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
1.在本案中,原告某公司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即(1)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即自己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且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即作出行政行为的怀柔区人保局和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怀柔区政府是共同被告;(3)自己有明确的诉求和事实依据;(4)此案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内。
2.被告原行政机关怀柔区人保局和复议机关怀柔区政府需要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怀柔区人保局和怀柔区政府需要提供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维持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