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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隐匿举报信为何获刑

2017-01-29

新传奇 2017年18期
关键词:物业费举报人违约金

私拆隐匿举报信为何获刑

安徽一邮政投递员鲍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十年间私自开拆邮寄至县委、县政府以及县纪委等部门的信件30余封,隐匿40余封。不仅如此,鲍某还打起用举报信换取钱财的主意,他将3封举报县教育局原副局长和7封举报县法院原副院长的信件提供给被举报人以换取钱财。案发后,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鲍某犯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我国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两个罪名,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予以保护。这两个罪名针对的是开拆、隐匿、毁弃他人信函、明信片、电子邮件、电报等邮件的行为。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由此可知,对于公民的邮件、电报,获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批准,并且是出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侦查人员才能扣押公民的邮件、电报,否则就涉嫌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具体到鲍某一案中,法官在量刑时会考量:一是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二是私自开拆、隐匿邮件数量较多;三是所开拆、隐匿邮件多为群众向党政机关邮寄的函件,不仅侵害了举报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更侵害了举报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行为极为恶劣;四是利用举报信件换取财物,泄露举报人信息,干扰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极为恶劣。故法院从重处罚。

另外,法官在量刑时也充分考虑鲍某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中鲍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构成刑法第67条第3款所规定的“坦白”情节,法官对其予以了从轻处罚。

(《北京日报》)

2014年5月,被告杨某出于投资目的,在新疆昌吉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于2014年12月办理了收房手续。

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缴,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

2016年11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庭审中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据负责这起案件审理的法官介绍,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构成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化粪便费、小区公用设备维修费、公共照明的电费、电梯运行费等。

从构成可以看出,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业主的房屋是否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服务。杨某购买房屋的目的是投资,而物业服务也为杨某的房屋起到了保值的作用,杨某亦是物业服务的受益者。

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杨某当庭支付了拖欠近两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放弃追究违约金的主张。

(《法制日报》)

案例解读

空置房该不该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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