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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墨思维方法之比较

2017-01-27李贤中

逻辑学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墨家墨子荀子

李贤中

台湾大学 哲学系

hclee@ntu.edu.tw

1 前言:思维方法的要素:故、理、类

《墨子·大取》有:“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其中,“辞”是命题或语句,在推论过程中可以是前提或结论;任何语句有其之所以成立的“故”,也因着“故”而产生,这就是“辞,以故生”。“理”在此脉络意义下,有“理由”“推理”之意,推论有一定的理路,顺着事物的规律、变动的准则、秩序的条理进行合理的推论,这就是“以理长”。推理之“理”可分为“所依之理”及“所据之理”,“所依之理”是指名辩逻辑之理,是推理所必须依循的逻辑规则;“所据之理”则是指:伦理、义理、文理等事象本身之理。所谓“故”是原因或理由,“原因”是指一段变化现象中的因果关系;“理由”是指理论的根据;不论原因或理由,都是经由认知、推理的过程才得以表达。至于“类”,是人对于人、事、物共同性质的把握,基于人性、事理、物理所进行的分类;基于对象的比较而进行异、同的分合,产生“类”与“名”、构成命题、语句,这就是“以类行”。合而观之,“故”与“类”都是“理”的一个侧面,思维方法中的推理,必然涉及故、理、类三要素。

2 儒、墨“故”概念分析

2.1 孔、孟、荀之“故”

2.1.1 《论语》之故

《论语》中孔子对于“故”的使用,有明显的推理意涵,如:

子路问:“闻斯行诸?”子曰:“有父兄在,如之何其闻斯行之?”冉有问:“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公西华曰:“由也问:‘闻斯行诸?’子曰:‘有父兄在。’求也问:‘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赤也惑,敢问。”子曰:“求也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论语·先进》)

这里的“故”是孔子面对不同弟子的不同性格,而有的不同对应方式,其“故”有连接原因与结果的作用,因弟子个性的不同,而有不同之教法。进一步分析,此“故”的原因探究,孔子内心中已有某种中庸之道的权衡,要将其弟子教导成行为合宜的有德君子,基于其价值意识或道德标准,相应不同的对象,而用“故”。所以孔子的“故”可分析为两方面,一是作为对象变素的原因,一是基于不变原则的理由。对象变素可谓之“有什么现象?”不变原则可谓之“应该是什么?”进之与退之是孔子要指导弟子行为的具体作法,而“故”乃基于“有”之原因、“是”之理由而回应的所以然,因而会有同样问题却出现不同的答案。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

孔子在当时的政治氛围下,1卫君是指卫灵公的孙子出公辄。辄的父亲蒯聩是灵公的太子,因罪逃往国外,灵公卒,由辄继为卫君。后来蒯聩回国,取得君位,辄则出奔,因此称为出公辄。据《左传》记载,蒯聩在鲁定公十四年,因耻其母南子淫乱,涉嫌想杀南子,奔往宋国。鲁哀公二年春,卫灵公有意立公子郢为太子,郢辞之。同年夏,灵公卒,南子命公子郢继位,郢再坚辞,遂立蒯聩之子辄为卫君。是年六月,晋国的赵鞅助聩返卫国戚邑。鲁哀公三年春,卫石曼姑等帅师围戚。历史家称他们父子争国。其实是否出于父子本意还是疑问。此后蒯聩一直居在戚邑。至鲁哀公十五年冬,聩与浑良夫等潜入卫家,挟持孔悝,强迫与之结盟,聩遂立为庄公。明年春,辄出奔。据《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于鲁哀公六年自楚返卫,时在卫君出公辄四年。当时孔子弟子高柴、子路等皆仕于卫。《世家》在孔子返卫的第二年记载:“卫君欲得孔子为政”。认为为政的目的在于使百姓接受礼乐教化,遵守规范,而为政的方法首先在于正名。孔子将名正、言顺、事成、礼乐兴的因果关系系列说明之后,以结论的语气说出:“君子有一个名分就一定要说出和它相应的话来,说出话来就一定要实行。君子对于自己说出来的话是一点也不可随便!”其中“故”即理由,有经推理而获得结论的作用。其中事理包括三个层次:(1)名分;(2)在这个名分下所说的话;(3)在这个名分下所做的事。此三者都以当时的“礼”为标准,而“礼”又是需正当、合宜,所谓“义以为质,礼以行之”(《论语·卫灵公》)。其推理也是基于“有某种现象”(卫国政治上父子争权的纷扰),“应该是的道理”(正名)。其“故”就是基于“有”之现象、“是”之理由而回应的所以然,亦即为政的首要之务在于名分正当。

2.1.2 《孟子》之故

孟子曰:“舜发于畎亩之中,傅说举于版筑之间,胶鬲举于鱼盐之中,管夷吾举于士,孙叔敖举于海,百里奚举于市。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孟子·告子下》)

这是就历史中先劳苦后有为的成功案例,所做的归纳式推理,其“故”就是整合前述六案例的推理结论。至于身心上的磨练、遭遇上的困顿,即所谓“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是孟子从六个案例中所看到的现象后,经由诠释演绎所掌握到的共通性;而这些共通性的意义乃是:“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从这样的观点解析,孟子所使用的“故”包含着:因为有这些人物现象,是成功案例;而这些现象的共通性都在承担重任。“故”即凡承担重任者会有先苦后成的经历。

我们再看孟子使用“故”的另一例:

曰:“不为者与不能者之形何以异?”曰:“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故王之不王,非挟太山以超北海之类也;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也。”(《孟子·梁惠王上》)

其中,孟子对于“不能”与“不为”做了举例式的说明,透过类比,以“故”指出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的“不为”,亦即“不行王道”与能力所及而不愿意去做的“不为”同类。其中的“故”表面上看只是归类,将“不行王道”归于“不为”一类;深入考察,孟子仍有其归类的所以然。也就是行王道的应然性。

孟子曰:“如智者亦行其所无事,则智亦大矣。天之高也,星辰之远也,苟求其故,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也。”(《孟子·离娄下》)

此处“故”即原因,若能掌握原因,即可推求未知的事物。此段是讲求“故”为事物的已然之迹2朱熹注:“天虽高,星辰虽远,然求其已然之迹,则其运有常,虽千岁之久,其日至之度,可坐而得。”([6],第224页)。又疏云:“故乃故常之故,盖故意亦训常。”([2],第152页);孟子的“故”有归纳法、类比法及演绎法的推论方式蕴含其中;也有应然规范之理及自然变化之理为其所根据。

2.1.3 《荀子》之故

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故不积蹞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荀子·劝学》)

此乃关系类比与归纳法的综合运用,以积土、积水、积善的共同正面结果,类比于至千里、成江海所应该努力的“积”,再以此譬喻勤学的重要,勉人为学勤奋不懈怠。又如: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故错人而思天,则失万物之情。(《荀子·天论》)

此“故”的推论是从荀子自己认定的,面对自然变化应有的态度为理由所进行的推论;是以某种既有的“人可运用天则”理论为根据。

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荀子·大略》)

此乃先有“礼”的价值标准之后再判定所以然。另一种类似的情形是:

主道知人,臣道知事。故舜之治天下,不以事诏而万物成。(《荀子·大略》)

这是先指出道理,再说明已经发生的历史现象。此外,《荀子·非十二子》篇多次提出各家“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情况,可见其重视“故”与“理”的概念。《荀子·正名》篇也有“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辨则尽故。”荀子强调“尽故”,是对“持之有故”的进一步要求,要求“故”的周全性。《荀子·儒效》说:“言必当理。”主体要能充分掌握的原因,表达出的言论才能符合道理。

综上所述,孔孟荀的“故”之意涵有:

1.基于对象的差异或现象的变化,及先在的原则或理论(自然规律、应然规范、或思想家自己认定的理论)而推导出,此为“所据之理”;

2.基于例证的前后类似性而推导出,此为属性类比的“所依之理”;

3.基于前后关系类比的相似性而推导出,此为比例类比的“所依之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故”的推导,都蕴含着要求实践的导向、教化作用。

2.2 墨家之“故”

墨家谈辩中的“故”也有重要的作用,首先,有了“故”才能有立辞的根据,也才能完成“说”的作用,《小取》中所谓的“以说出故”。其次,“故”可以使人通晓“所以然”的道理,实现《大取》所谓:“说,所以明也”的功用。再者,“故”是判别谈辩谬误的依据。《大取》:“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9],第131页)这是从表达出的命题,其产生的原因来看,若结论的产生没有根据,或不明其原由则为虚妄。

“故”在墨学材料中,共出现四百多次,如:是其何故也?(《尚贤上》、《兼爱中》、《天志下》)此其何故也?(《尚贤中》)等等,此外,也有以“姑尝本原”(《兼爱下》)的方式来探究事象产生的原因。例如《天志下》:“今有人于此,入人之场园,取人之桃李瓜姜者,上得且罚之,众闻则非之,是何也?曰不与其劳,获其实,已非其所有所取之故。”其中的“故”就是说明偷盗行为乃“非”,应罚的理由是不劳而获。

“故”式推论,是墨家由果溯因的推论方法。以《兼爱下》为例,墨子把握住一个天下混乱的现象——天下之害:大国攻小国,大家乱小家,强劫弱、众暴寡、诈谋愚、贵敖贱。(果)再探究何以会有此现象的原因?(1)是由爱人利人而生,或(2)由恶人贼人而生,或(3)由其它原因所生。所以《小取》说:“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也不必同。”可见,墨子对于天下乱象所找出的原因并非只是单一的原因,而是从多种可能性来探讨,也因此除《兼爱》、《非攻》之外,还有《尚同》、《尚贤》、《节用》、《节葬》、《非乐》、《天志》、《明鬼》等各篇,针对不同致乱的原因,来解决天下乱象。

至于不同原因的“故”对于结果影响的效力也有不同,墨经中对此也有所分析。《经上》:“故,所得后成也。”“故”是得到它而能形成某一结果或结论的东西。《经说上》:“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3原文:“大故有之必无然,若见之成见也”,据[7]第301页校改。

小故,指的是必要条件,有了这样的原因不必然产生某一结果,但没有这样的原因,则必不能产生某一结果。例如:端点是组成某一物之部分的必要条件。大故,是指充分必要条件,有它必定产生某一结果,没有它必不产生某一结果。例如:眼能见物需要合宜的光线、适当的距离、正常的视觉官能及专注力等等相关因素的整体,此为完成“见”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墨家所谓“故”是指产生结果的原因或理由,在推论中“故”也可视为论证的前提,是立辞的根据。

墨家“故”之运用,在终极根据上,简要地说:“因为天志,所以兼爱、非攻。因为天志,所以尚同、尚贤。因为天志,所以节用、节葬。因为天志,所以非乐、非命。”当进行说服性推理时,上述的因果关系,整体成为“故”,所谓“以说出故”,就是要把上述那整体的“故”藉由类比、推论等方式呈现出来。墨家不但运用“故”进行推理,也说明“故”的类别、分析“故”的内涵与作用;这是与儒家不同之处。

3 儒、墨之“理”与“类”

3.1 儒、墨之“理”

孔子《论语》中没有“理”概念的出现,但有相关的“道”概念。《论语》中有:君子之道(《公冶长》),先王之道、贫而乐道(《学而》),无道、有道(《颜渊》),邦有道、邦无道(《宪问》),一贯之道(《里仁》)等等;大抵为政治、伦理上的典范、原则或标准,也有“理”之意涵。我们从《荀子·劝学》中的“故礼恭,而后可与言道之方;辞顺,而后可与言道之理;色从,而后可与言道之致。”也可看出“道”与“理”的关系。“理”原有玉石条纹、纹路之意,治玉须依其纹路、纹理,故“理”之名词有事物之顺序、层次、条理之意。如《荀子·儒效》:“井井兮有理也。”此外,“理”之动词有雕琢玉石之意。引申此意在面对事态、现象的失序、混乱时,有:整理、治理、管理等意。如《荀子·王制》中的“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

《墨子·大取》有:“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因此“理”在此脉络意义下,有“推理”之意。我们从“理”的字源义、引申义、脉络义考察,在不同的事物中各有其理,如《墨子》有:是非之理、名实之理、治人之理、任官之理、修身之理、处官之理等。如《墨子·非儒下》有是非之理:“仁人以其取舍是非之理相告,无故从有故也,弗知从有知也。”此外,“大以治人,小以任官,远施周偏,近以修身,不义不处,非理不行”,其中有:治人之理、任官之理、修身之理。而《墨子·小取》有名实之理:“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墨子·所染》则有:“处官得其理矣”“处官失其理矣”等等。

《孟子》有:条理、义理。如《孟子·万章下》:“始条理者,智之事也;终条理者,圣之事也。”《孟子·告子上》:“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

《荀子》有:大理(自然之理)、伦理、事理、言之理、道贯之理、礼义文理、礼之理、文理、可知之理、可能之理等。如《荀子·解蔽》:“经纬天地而材官万物,制割大理而宇宙里矣。”其中有“大理”;《荀子·臣道》:“礼义以为文,伦类以为理。”其中的“伦理”;《荀子·儒效》:“凡事行,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夫是之谓中事。”其中的“事理”;《荀子·儒效》:“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荀子·劝学》:“辞顺,而后可与言道之理”其中的辞顺有“言之理”;《荀子·天论》:“百王之无变,足以为道贯。一废一起,应之以贯,理贯不乱。”其中的“道贯之理”;《荀子·礼论》:“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礼之理诚深矣。”“伪者,文理隆盛也。”《荀子·性恶》:“今使涂之人者,以其可以知之质、可以能之具,本夫仁义之可知之理、可能之理,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其中有:礼义文理、礼之理、文理、可知之理、可能之理等等。

从思维方法的推理而言,“理”如前述可分为“所依之理”及“所据之理”,“所依之理”是指名辩逻辑之理,是推理所必须依循的演绎法、归纳法及类比法等;“所据之理”则是指事物现象本身之理,如:伦理、自然之理、法理、心理、文理等等。“所依之理”如同火车的轨道,“所据之理”如同火车所行经的山川、地势,涉及土质软硬、路线曲直、上坡下坡、桥梁搭设等等不同地区的环境现象之理,“所依之理”不论在哪种环境中,都必须是平行的轨道,有一定的推理法则,但是在不同的施工环境中却有不同主导的推理方法。例如《墨子·非攻上》篇提出:杀人越多,其不义越甚,其罪越重。攻国杀人更多,有些士君子却主张攻国为义,这是不可以的。其“所依之理”为类比、归谬法,同为杀人,其量与罪成正比。但在《孟子·梁惠王上》也用类比、归谬法,但其情境为战场上败逃将士的行为,以五十步笑百步,这是不可以的;同为败逃,但不因其数量的差别而不同。其“故”就在于杀人情境与败逃情境“所据之理”的不同。

先秦儒、墨两家关心的是伦理与政治之理,而常以类比或推类法为主要的所依之理。此外,理有层次上的不同,推理者所推之理也有主观上的差异,理相互间也有交互关系,如生理与心理相互影响,伦理与法理相关。([5],第76-77页)需要仔细分辨其中的差异,才能掌握思维方法中所推之理的所以然。

3.2 儒、墨之“类”

有关“类”的概念,子曰:“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孔子是以学生的性格品德做分类,重点在于“教”的态度。《孟子》书中开始说明事物的分类:

麒麟之于走兽,凤凰之于飞鸟,泰山之于丘垤,河海之于行潦,类也。圣人之于民,亦类也。(《孟子·公孙丑上》)

其中类举了山、河、鸟、兽、人,但之后强调的重点是:同类者虽有相同的潜能,但却有差异的表现。其后云:“出于其类,拔乎其萃,自生民以来,未有盛于孔子也。”另一处孟子说“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圣人与我同类者”(《孟子·告子上》)则是强调一般人与圣人相同之处在于理义之悦人心犹刍豢之悦人口,含有教导期勉之作用。孔孟论及“类”概念,虽非以“类”为主述探究的对象,明显已有分类概念及同类具有相同性质的思想,孟子更从同类的相同性质,推导出人应该有的行为。

荀子则从认知的观点说明感官的作用、类名的形成。如“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曰:缘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荀子·正名》)。并且将“类”与“理”的关系联系起来,指出“类不悖,虽久同理”(《荀子·非相》),某一类的事物其运作变化的“理”是相同的,如此就可以进行类推,只要知某物属于某一类,即可从该类的性质推出该个体之性质,或由个体的运作道理了解该类事物的运作道理。如:“以类行杂,以一行万”(《荀子·王制》)。此外,荀子也将类与故在辩论的过程中将两者联系起来:“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辨则尽故”(《荀子·正名》)。

我们再考察墨家对于“类”的把握。墨家从“名”的抽象共同性来说明“类”。《墨子·经上》:“名,达、类、私。”《经说上》:“名,物,达也,有实必待文多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类名是介于达名与私名中间的抽象概念,如马类。其内涵不如达名“物”来得大,也不如私名“臧”只能指某一特定具体对象来得小。

此外,墨家强调“类”与“同”的关系,能够形成一类,就代表类中的分子必然有所同;《墨子·经上》:“同,重、体、合、类”其中“类同”《经说上》:“有以同”就是从某一特定观点作为分类标准,对于事物或概念所进行的比较。如:在《非攻下》墨子主张非攻,而反对者质疑:“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墨子回答:“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墨子主张要察类,也就是要分别类名的不同。“攻”是侵略,而“诛”是以有义伐无义的正义之战,两类不同。《非儒下》也有:“劝下乱上,教臣杀君,非贤人之行也;入人之国而与人之贼,非义之类也。”对于“义”的内涵予以限定其范围。

由于孟子强烈批评墨家,且两方皆有充分的论辩材料,因此下节将聚焦于墨子与孟子类推思想之比较,以呈现他们思维方法之异同。

4 墨家与孟子“类推”

4.1 《墨子》的类推

墨家的类比推论《经下》有:“推类之难,说在类之大小。”4据高亨增后“类”字。《荀子·正名》也提出:“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所谓的“类”就是若干事物经比较后所呈现的“共同性”,这也就是“名”的形成因素之一。有些“名”如:人、马、牛等就是一个种类的“类名”,“名”是构成辞的基本原素,《大取》:“辞以类行者也”与《小取》的“以类取,以类予”说明了墨家类推以立辞的依据是“类”。然而推论必然运用不同的辞,以及各辞间的关系以呈现“说”,在《小取》中典型的四种类推法即:辟、侔、援、推。

《小取》:“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辟是比喻、比方。辟有两种功能,一是形象描绘,这相当于修辞学上的比喻;另一是抽象思维,这相当于逻辑上的类比式论证。([8],第167页)就其为类比推理而言,如《墨子·耕柱》所载:“治徒娱、县子硕问于子墨子曰:‘为义孰为大务?’子墨子曰:‘譬若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欣者欣,然后墙成也。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这是将“为义”以“筑墙”为譬。陈荣灼指出:“‘辟’式推理属于一种‘属性类比推理方式’,即其推论根据是在于‘属性间的相似性’。”([1],第209页)

“侔”是不同语言表达的类比推论,其推理方式是在原判断主词、谓词前附加意义相同的成分,以构成新的表达形式。如《小取》:“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显示两个辞义相当的命题,其真假也相当。所谓“辞义相当”是指主、谓词的类属关系相当。换言之,白马与马的关系,好比乘白马与乘马的关系。因此,“侔”是一种“关系类比推理方式”,其推论根据是在于“关系间的相似性”。([1],第209页)

“援”是援引对方所说的话来作类比推论的方法,亦即援引对方所赞同的,来论证对方所不赞同的,以证成自己的论点。其类推的原则即《小取》:“有诸己不非诸人”。如《庄子·秋水》中庄子与惠施于濠上论“鱼之乐”,庄子提出:若我不是鱼,不知鱼是否快乐(子然);你不是我,你也不能知我是否知鱼是否快乐(我奚独不可以然);因为你所持的道理与我所持的道理乃是同类。在《墨子·小取》篇也有“你可以主张:厌恶多盗,并不是厌恶多人;希望没有盗,不是希望没有人。(子然)我为何不能主张:不爱盗并非不爱人;杀盗并非杀人(我奚独不可以然)。因为你所主张的说法与我所主张的说法乃是同类。

“推”,也是双重关系的“关系类比”,亦称归谬式的类比推理。其方法是用对方所不赞同的,来论证对方所赞同的,以推翻对方的论点。类推的原则是:《小取》:“无诸己不求诸人”。如:《墨子·公输》载墨翟对公输般说:“北方有侮臣,愿藉子杀之。”公输般说:“吾义固不杀人。”墨翟就指出公输般造云梯帮楚国攻打宋国,必将杀害许多无辜的宋国百姓,这是“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为知类。”公输般终为墨翟所折服。此处就用了“推”的方法。“援”“推”的类推思维重点,都放在将对方赞同与不赞同的论点归为一类;就“援”而言,对方所不赞同的,却是我方所主张的,由于两者同类,对方就必须同意我方论点。就“推”而言,对方所赞同的,却是我方所反对的;先构作一与其所赞同之论点同类之主张,但此一主张必须为对方所反对,如此构成矛盾以归谬,反显我方所反对的论点无误。由此可见“推”要比“援”更增加了类比的复杂性。

4.2 《孟子》的类推([4],第43-44页)

孟子曾对许多错误的言论加以分类,并一一予以驳斥。他对于“类”的说明是:“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孟子·告子上》)。他藉由这种事物的相似性进行了许多推论。孟子不仅看到了类同的一面,同时他也注意到事物差异的一面,他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在《孟子·梁惠王上》指出齐宣王不行仁政,是属于“不为”一类,而非“不能”一类。在《孟子·告子上》孟子将“指不若人”与“心不若人”同属“不若人”一类。因此,对“不为”的行为不能以“不能”来搪塞,对于“不若人”也不能采取两种对立的态度,否则便为“不知类”。此外,像在《孟子·梁惠王上》虽有王天下之大欲但却不行仁政,犹“缘木而求鱼也”;《孟子·公孙丑上》“仁则荣,不仁则辱。今恶辱而居不仁,是犹恶湿而居下也”。其中“缘木而求鱼”、“恶湿而居下”都是“辟”的运用,把握了不同事物的类同性,巧妙地运用类同的联系来辩护自己的思想。

再者,在辟式推论的例证中,孟子也运用了墨子对事物观察的道理,如《墨子·经说下》:“火铄金,火多也。金靡炭,金多也。”物与物之间的动态因果关系,与该物量的大小有关,通常我们会说火可熔金属,但当金属物的量大到某一个程度,火不但无法熔化它,还会被它压熄。下例孟子运用了这个道理以“辟”的方式说明:

仁之胜不仁也,犹水之胜火。今之为仁者,犹以一杯水救一车薪之火也。不熄,则谓之水不胜火。此又与于不仁之甚者也,亦终必亡而已矣。(《孟子·告子上》)

此段虽然没有标明对象,但是从其中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定有一对方提出“不仁可以胜仁”的情况;孟子的回应并没有否认的确会有这种情况,但是他用量的大小对比来说明,其中,水可胜火是常理,但“杯水车薪”的情况则是特例。孟子用类比的方式说明这些特例,就像不考虑底部的位置只比较事物的高度。如果在常态下就都必须遵守礼仪规矩。其“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方寸之木可使高于岑楼”就是《墨子·小取》中所提出:“举他物而以明之也”的“辟”。

前述两例,孟子的类比是以“仁与不仁”的关系,相似于“水与火”的关系;仁胜不仁,就如水能灭火;同时他也从量的差异性上,进行另一层次的关系类比;“杯水与车薪”的关系,相似于“仁者与大不仁”的关系。此外,在《孟子·告子下》也运用了极端的情境,以“紾兄之臂”与“踰东家墙而搂其处子”为例,5任人有问屋庐子曰:“礼与食孰重?”曰:“礼重。”“色与礼孰重?”曰:“礼重。”曰:“以礼食则饥而死,不以礼食则得食,必以礼乎?亲迎则不得妻,不亲迎则得妻,必亲迎乎?”屋庐子不能对。明日之邹,以告孟子。孟子曰:“于答是也何有?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方寸之木可使高于岑楼。金重于羽者,岂谓一钩金与一舆羽之谓哉?取食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翅食重?取色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翅色重?往应之曰,‘紾兄之臂而夺之食,则得食,不紾,则不得食,则将紾之乎?踰东家墙而搂其处子,则得妻,不搂,则不得妻,则将搂之乎?’”(《孟子·告子下》)指出违礼的荒谬性。这些方法都有墨家“辟”式推论的运用。

此外孟子也有推式的思维方法:

孟子谓齐宣王曰:“王之臣有托其妻子于其友而之楚游者,比其反也,则冻馁其妻子,则如之何?”王曰:“弃之。”曰:“士师不能治士,则如之何?”王曰:“已之。”曰:“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王顾左右而言他。(《孟子·梁惠王下》)

其中“弃之”“已之”是齐宣王说的,属于“所取”部分,而最后“王顾左右而言他”,则表示其“不取”的部分,别人所做不合道义的事,齐宣王就会予以斥责,但自己所做不合道义的事却无所谓,而不愿面对,不知自省、自责,所以孟子将其所“不取”与“所取”的类同性凸显出来,进而显出齐宣王的自相矛盾。此正是《墨子·小取》中所提出:“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就孟子想要表达的道理而言,是指出“臣不臣”与“君不君”乃是同类,既然梁惠王在治国反对“臣不臣”,那么对于自己未能尽到国君的职责,就必须有所警惕、修正。其推理的关键因素在于“所辟”的运用,及置入对方不能反对的价值观点。此外,孟子所推之“理”在不同情境的适用性并不相同。

5 故、理、类与思想单位

故,是连结因与果的中介。就因而言,有事、有理。事是指现象中人与物的动态关系。这些动态关系可以用“有什么?是什么?会怎样?”的提问方式来加以掌握。如在《论语·先进》中,孔子的“故”,其所因之事有:子路、冉有不同性格的人,与孔子为师生关系。他们是什么?子路的个性是冒进,冉有的个性是畏缩。当他们听到一件应该做的事情会怎样?子路会奋不顾身去做,冉有则会犹豫不决。这是孔子在使用“故”所把握的“因中之事”。另一方面,孔子在答复弟子前,他还要考虑的是“因中之理”,也就是不同性格的弟子在面对相同情境时最合宜的做法为何?也就是:要怎样?应怎样?孔子“要怎样”教导他的学生乃是根据“应怎样”的道理。这道理可能就是至高的“中庸之德”(《论语·雍也》)。因此,孔之的回答对子路“故”退之,对冉由“故”进之。

因中的事、理与几种提问方式也适用于孟子对于“故”的使用,例如《孟子·告子下》:有什么?有:舜、傅说、胶鬲、管夷吾、孙叔敖、百里奚六个历史人物。是什么?他们都是先苦而后有所成的典范。若想要成为有所成的人要怎样?这就要掌握其中之理,所据之理为何?天将降大任于人必先苦而后成。顺此理而行会怎样?在抵达成功之前要经历身心之苦,际遇之磨练。其中其“理”还包含着“推论之理”,亦即如何掌握其理的方法——也就是“所依之理”:归纳法。

当然,原典中多元复杂的表达方式,对于“故”的使用也会有所省略的情况。如《荀子·大略》篇所用的“故”是直接据“主道知人,臣道知事”的道理推出。在因中之理方面,如《荀子·劝学》“积土成山”中,其“所依之理”即为类比法。

至于墨家对于“故”的分析就详尽得多,其中既包含兼爱、非攻的义理,也包含着推论之理的归纳、类比的辟、侔、援、推种种细致区分。且考察原因对于结果的影响效力也分成大故、小故。

在“理”方面,由于理之类型、层次不同,且交互关联,又有使用者的主观差异,造成推理的思维方法常因理据的不同,而难以比较。在“类”方面,也由于各家各派或同一家派中各个哲学家在使用某一概念时,其概念分类标准的不同,而无法等量齐观的放在同一标准下来进行比较。因此要比较儒、墨两家的思维方法,必须建立在一个可比较的架构之下。

笔者尝试建构以“思想单位”作为比较不同家派、经典或个别思想家思维方法的共同架构,以此作为考察比较的单元。([5],第78页)由于思想单位本身有其内在的推理方式,思想单位间也有相互推理的关系。因此,比较的视域可依解决问题的大小而有不同范围的比较。

“思想单位”不是松散的思想内容,而是有意义的思维情境;思维情境之所以“有意义”,其思想内容会包含着一些基本要素:有什么(现象)?是什么(定位)?为什么(理由)?后续的发展会怎么样(预期)?应怎样或要怎样(解决)?也就是思维情境中的内容或多或少要回应上述这几个问题。([5],第79-80页)在回应问题的答案中,我们可以厘清其中的“思想单位”,现象把握与思想定位是“情境构作”,理由、预期与解决是“情境处理”,“情境处理”有时只是说明理由,解释现象的所以然,未必针对预期发展而有所论述。“情境构作”与“情境处理”兼容得宜即“情境融合”([3],第43页),此三面向构成一“思想单位”。因此,我们可以用相关问答或系列问答的方式来表示一“思想单位”。思想单位虽然在解释上分析成构作层、处理层与相互融合三个面向,及几个基本要素的问题加以说明,然而实际的运作是不可分的动态整体。

以下我们以伦理原则的思想单位,节录重点,融合孔孟与墨子的思想比较:

5.1 孔孟的思想单位

1.亲子关系中,当父亲偷羊,儿子该怎么做?“子为父隐”。(《论语·子路》)

1.1 兄弟关系中,为君之兄该如何待其不仁之弟?“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孟子·万章上》)

2.子为父隐的儿子是什么?“直躬者”。(《论语·子路》)

2.1 亲爱其弟的兄长是什么?“仁人”。(《孟子·万章上》)

3.为兄者为何应亲爱其弟?“亲亲,仁也”。(《孟子·尽心上》)

4.为兄者对于弟要如何亲爱之?“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孟子·万章上》)

5.在人际关系上,要怎样对待不同的对象?“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

5.2 墨子的思想单位

1.以等差之爱对待他人会有什么情况?

1.1 “亲厚,厚;亲薄,薄。亲至,薄不至”。(《墨子·大取》)

1.2 “处大国则攻小国,处大家则乱小家,强劫弱,众暴寡,诈谋愚,贵傲贱”。(《墨子·天志中》)

2.这样的人是什么?“别者”。(《墨子·天志中》)

3.别者为何会这样做呢?因为爱有厚薄,爱己厚;爱人薄,以至于亏人而自利。“故我有杀彼以利我,无杀我以利彼”。6《墨子·耕柱》篇原文为:“故有我有杀彼以我,无杀我以利。”依俞樾校改。见[7],第398页。(《墨子·耕柱》)

4.这种等差之爱与别爱的现象会怎样呢?“亏人而自利”(《墨子·非攻上》),造成天下乱。

5.那要怎么做呢?“兼以易别”,使天下人“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下》)

当我们以思想单位的形式整理前述的思想,会发现五个发问方式是一段推理的历程,孔孟所据之理为等差亲疏之仁爱、推爱;墨子所据之理为普遍平等之“兼爱”。如此,有助于我们比较儒、墨两家对于相同问题的不同思维方法,及所产生的不同结论。

6 结论

透过故、理、类概念的分析,及思想单位的架构,可使我们了解儒、墨两家的思维方法。其中,所谓“依理而推”,所依循的是名实之理或逻辑推理,如演绎法、归纳法、类比法等。所谓“据理而推”,所据的“理”则是前述自然之理、事理、伦理、治人之理、道贯之理等等。推类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是那些未表达出来的成分,由于文字的单线发展限制性,许多所呈现的表达只是其思维情境的一部份,必须还原其原本的思维情境,就情境与情境之间的关系来进行推理的分析。

整体而言。儒家孔孟是以教化、实践为导向,重视所据的应然之理,其思维方法从“要怎样、应怎样”为入手进路,说明当行的所以然之故,并未直接对推论方法的“所依之理”进行讨论,也因此所发展出来的心性、修养、伦理、治国等“所据之理”相对丰富与深入。至荀子已有《正名》专篇探讨命、期、说、辩的相关问题,虽然也重视所据的礼义师法之理,但对于推论的“所依之理”,渐有所论述。墨家相对于儒家,更重视名辩、推论的“所依之理”,后期墨家并发展出论辩的系统方法,其思维方法比较从“有什么、是什么”为思考入手的进路来谈为什么。孟子虽然批评墨子甚巨,但类推的方法受到墨子影响;荀子虽然也批评墨子,但是在正名理论的建构上也无法脱离墨家“知、名、辞、说、辩”的理论结构。先秦儒墨思维方法虽有不同,但在先秦史的发展中仍有不少相互影响之处。

[1]陈荣灼,“作为类比推理的‘墨辩’”,杨儒宾、黄俊杰(编),中国古代思维方式探索,1996年,台北:正中书局。

[2]汉,赵岐(注),十三经注疏8,孟子注疏,1989年,新北市:艺文印书馆。

[3]李贤中,“墨家说服性推理与哲学咨商”,哲学与文化,2017年第1期,第39-55页。

[4]李贤中,“墨子推理方法对于孟子的影响”,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41-48页。

[5]李贤中,“先秦逻辑史研究方法探析”,哲学与文化,2017年第6期,第71-87页。

[6]史次耘,孟子今注今译,1984年,台北:商务印书馆。

[7]孙诒让,墨子闲诂,1987年,台北:华正书局。

[8]孙中原(主编),墨学与现代文化,1998年,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9]温公颐,崔清田(主编),中国逻辑史教程,2001年,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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