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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质权确立的必要性

2017-01-27陈庆瑶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控方广州大学出庭

陈庆瑶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论我国对质权确立的必要性

陈庆瑶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实现其人权保障,更有利于修正公检法机关的角色定位,在对抗式诉讼三角形结构中,对质平台的构建对于控辩审三方力量博弈中显得尤为重要。从世界范围看,对质权已超越法系和诉讼构造的差异,我国确立对质权脚步刻不容缓。

对质权;法律权利;必要性

一、对质权的作用

美国及欧洲大部分国家视对质权为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的一项基本防御权利而写进宪法,被告人一旦面临刑事指控,对质权能保障更充分的诉讼防御功能的发挥,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益。对质权作为刑事诉讼中一种证据调查的方法,当案件中存在事实不清、双方争议的情况时,对质权在正当程序要求下提供着发现真实的绝佳途径。被告人能够有效参与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才有可能保证被告人对刑事审判具备有效的影响能力。因此,对质权在权利和程序两个维度上体现了在庭审中发现案件真实与保障基本诉讼权利的双重要求。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对质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波因特诉得克萨斯案中确认对质诘问权为基本权利,将其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权利法案》中进行明确,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与不利于证人对质、有利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受辩护律师协助等权利。”①而对质权是英美法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确立了直接原则。法国为了整治大革命时期警察对被告人进行密审刑囚、法官以侦查事实作为审判事实直接判决的乱象,确立了该原则,②而后还在刑诉法典中规定:“法官仅能以在审理过程中向其提出的、并在其当面经对席辩论的证据作为其裁判的依据。”③德国刑诉法也规定对证据的调查结果只能由法庭根据它在审理过程中的内心确信。

英美法国家将对质权入宪,在个案判决和审判习惯上实现积极作用,大陆法系国家则是利用直接原则实现双方对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一直未对被告人对质权的问题加以重视,若赋予被告人对质权,将使辩方在面对公诉人庭审中出示的不利单方证言时能积极应对,裁判法官也不再围绕上述单方证言作出错误的判决。

三、我国确立对质权的必要性

确立刑事被告人对质权是我国实现人权保障的要求,赋予对质权以法律权利的属性,通过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设立依申请和依职权启动对质活动的情形,修改刑诉法第78条的规定,强化控方举证责任,限制控方对庭外陈述的使用,促进控方履行在刑事审判中积极安排证人出庭的义务。被告人通过权利义务的分担原则,可以依申请向法院强制证人出庭,此时落实检察机关确保证人出庭的义务的履行,法院则根据需要在审判中可以自主决定强制证人出庭。如此一来,完善后的证人出庭制度便可以满足对质权在质证活动中的制度需要,为被告人的对质活动奠定公权力基础,当对质权得到保障,便可实现程序性的诘问功能。

确立刑事被告人对质权是实现对质力量均衡化的基础,努力完善对质过程中的律师有效参与制度。被告人对质权起源于控辩双方的对抗,同时又是这种对抗的最好体现。在庭审活动中,因我国受强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影响深远,尚未形成对抗式诉讼结构,被告人的对质权往往在法官的庭审指挥权与简陋的技术性询问规则中灰飞烟灭,④而律师的缺席又加重了被告方地位薄弱问题,导致对证人的调查往往沦为控方的单方询问,单方询问不仅使证人作证的全面性受到极大限制,还无法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有效实现。所以说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有赖于辩护律师的出场。

四、结语

被告人的对质权是作为“人”实现对公平正义渴求、与不利己者对话的一项基本权利一一与指控自己的证人“面对面”对质,均衡对质双方的力量,实现“平等”较量。从权利定位角度出发,确立我国的对质权,维护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通过对质程序实现正义的需要。

[ 注 释 ]

①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72-388.

②[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M].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23-624.

③周光磊.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适用程序研究[D].复旦大学,2011.

④汪容.对质制度的双重解读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J].湖北社会科学,2013(2).

[1]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72-388.

[2][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M].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23-624.

[3]汪容.对质制度的双重解读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J].湖北社会科学,2013(2).

D

A

2095-4379-(2017)21-0220-01

陈庆瑶(1992-),女,汉族,广东人,广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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