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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保险的现状研究

2017-01-27陈轶铭董芳明沈秋豪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种者商业保险预防接种

陈轶铭 董芳明 王 涛 沈秋豪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疫苗保险的现状研究

陈轶铭 董芳明 王 涛 沈秋豪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疫苗安全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然而近年来疫苗的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疫苗保险的出现为解决事故赔偿提供了新思路。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疫苗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疫苗保险;调查;补偿

2016年山东爆发假疫苗案,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震惊全中国。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疫苗的伤害救济主要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案过后,国务院修改该条例中关于疫苗救济的规定:“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笔者以江苏南通地区为调查对象,针对疫苗的接种和保险进行了研究。该地区以街道或者乡镇为单位,每周固定的时间,由医生在指定的卫生站进行疫苗接种。

在接种现场,摆放有《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告知书》宣传单。该告知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指出,第一类疫苗的异常反应补偿由“财政补偿”转为“保险补偿”,政府为受种者购买基础保险,同时鼓励购买补充保险,这种补充保险并非强制,需要居民本着知情、自愿和自费的原则。第二部分介绍了补充保险的保费及补偿额。补充保险一共有三种,保费在396-900元不等,补偿额也因不同反应,有2万到80万的差距,以及各种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将新旧补偿机制做了对比,将各种异常情况下原单一财政补偿标准和新组合补偿标准进行对比,新机制无论在补偿范围还是在补偿金额方面,都远多于旧补偿机制。

笔者针对0-6岁婴幼儿家长,发放了2000份调查问卷,共收回1437份有效问卷。其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家长对疫苗安全性的态度、对疫苗保险的认知度以及是否有投保意向。

从收到的有效问卷来看,有384位家长认为疫苗是安全的,得到通知就会准时带孩子到指定地点接种疫苗。有943位家长对疫苗的安全性存疑,会主动查找相关疫苗信息,但仍会带着孩子去接种。有110位家长对疫苗的关注度比较高,会仔细研究疫苗的功能性、安全性等,对于一些不太成熟的疫苗,选择拒绝接种。

关于疫苗保险,有236位家长并不知情,且没有投保意向。有857位家长表示听说过也了解过,但并不清楚其中的原理,其中有841位家长认为这是政府扩大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会为此买单。有344位家长表示对疫苗保险进行过深入研究,其中128位家长认为疫苗保险对孩子的安全有重要意义,并且已经投保,而剩下216位家长认为,现有的医疗保险和他们已经购买的保险足够为孩子提供充分保障,不需要额外购买疫苗保险。

疫苗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下,安全的投放到市场中去。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完全纳入行政体系中,是不现实的。疫苗的种类繁多,浪费行政资源,增加财政支出。所以国家在2016年修改中,明确提出了鼓励疫苗的商业保险制度,通过疫苗保险,分摊疫苗风险,减轻国家财政压力。

疫苗保险是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兼具政府行为的公益性与商业保险的营利性。一方面,商业保险通过研究概率理论来确定保费,利用投保与赔偿之间的差额来赚取利润。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以赠送的方式,加大对受害者的补偿力度。这种双管齐下的保险方式,相比于过去完全依靠政府补贴,既加强了对个体受害者的保护,又能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

但是,疫苗保险的接受程度如此之低仅仅是因为宣传和认知度不够吗?笔者认为,并不尽然。首先,疫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卫生部门仅是做推广宣传,并不强制搭售。引入商业保险是整个江苏的卫生项目,但是作为商业保险,却没有提供多元化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项目,让疫苗保险显得有点“不伦不类”。其次,这种疫苗保险并不能做到完全理赔,排除了“轻微反应”和“偶合原因”的理赔。因接种疫苗产生的不良反应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发热以及接种局部皮肤的红肿热痛等;第二类是与免疫机制有关的过敏反应;第三类是减活疫苗中活细菌或病毒造成的感染。前两种不良反应是人体的一种自我保护,多数无须处理或对症处理即可自愈。第三类不良反应因疫苗性质不同而不同。[1]上述前两种反应也就是指轻微反应,不属于基础保险的理赔范围。偶合原因是指受种者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存在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接种后巧合发病,其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关。偶合症在基础保险中也没有补偿,仅在政府赠送的额外保险中有最多5万元的补偿。在疫苗异常反应中,大多是轻微反应,也可能引发偶发症,致伤致死毕竟是少数。而且,很多补偿项目与其他保险冲突,缺少实际作用,也是家长难以接受的原因之一。第三,要想获得疫苗保险的理赔,必须经过医疗专家组的确认,手续繁琐复杂,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也成为很多家长不愿意购买疫苗保险的原因。

推广疫苗保险,仅靠卫生部门是不够的,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十分重要。首先,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各种异常反应有明确的界定,从而使保险有清晰的理赔方案。第二,厘清疫苗保险与其他保险的界限,明确重合部分的处理办法。第三,简化鉴定程序,让受害者能尽快得到理赔。第四,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规定强制保险制度,确保受害者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1]张娟.打疫苗究竟安全不安全[J].农家参谋,2015.15.

F

A

2095-4379-(2017)21-0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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