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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整合视野下的湘西改土归流

2017-01-27张传跃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土司湘西民族

张传跃

(遵义师范学院土司文化研究院,贵州遵义563006)

近年来,随着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不断深入,如何进一步深化与拓展研究空间,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之一。不少学者都指出从国家治理的视角加以研究,马大正指出:“研究中国土司制度,要建立大视野,也就是历代边疆治理的大视野和边疆研究全局的大视野。”[1]李良品也指出:目前学界“对改土归流与国家治理、改土归流后的地方治理及社区重构等问题关注不够。”[2]民族整合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土司制度建立以及改土归流中均有所表现,故笔者以此为视角对湘西改土归流相关问题进行一番初步探讨。

一、土司制度对湘西民族整合的双重影响

民族整合,即多民族国家的治理过程,是多民族国家综合运用政策措施,对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以实现国内民族关系、民族与国家关系的和谐。[3]中国古代的民族整合,主要表现为中央王朝为实现大一统的目标,对民族地区采取的各种不同政策以及对政策的调整。土司制度的确立、调整以及改土归流,即是元、明、清三朝民族整合的重要内容。

古代中央王朝通常奉行“修教齐政,因俗而治”的治边理念,源于《礼记·王制》中的“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而细究“修教齐政”与“因俗而治”之间的关系,可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矛盾:一方面,“修教其政”是按照中央王朝的标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教进行“修”、“齐”,必然会与各民族原本的一些独特习俗或多或少产生冲突;另一方面,因为中原文化与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差异较大,为实现有效治理采取“因俗而治”,则往往需要借助民族地方政治人物的力量,若无法驾驭,这些力量则易成为地方割据甚至分裂的因素。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完全平衡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因此,在历史上中央王朝更多地表现出“适时而重”的策略,以此来调整二者之间的主次关系:当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控制能力相对较弱时,则多采取“因俗而治”的民族整合政策;反之,在中央王朝力量较为强大时,则更加强调“修政齐教”采取较为主动的民族整合政策。由此观之,羁縻及土司制度更多地表现出古代民族整合中的“因俗而治”,而改土归流则更加突出了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修政齐教”。

湘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除汉族外还有土家、苗、侗、瑶等少数民族,在众多民族中以苗族、土家族和汉族居民为主。其中,土家族先民为当地土著,[4]苗族为秦汉时期迁入,而史籍中明确记载湘西之“苗”是在宋代迁入的,[5]汉族移民进入则更晚,大规模进入是在改土归流之后。湘西地区的民族分布格局大体上呈现出“南苗北蛮”的特征,这里的“苗”、“蛮”,是按照魏源提出的区分法,即“无君长、不相统属谓之‘苗’;各长其部、割据一方谓之‘蛮’”。[6]中央王朝在湘西设立土司制度后,无论是对“苗”还是对“蛮”,整合程度都较羁縻时期有了显著提高。羁縻制下的湘西永顺彭氏等土酋虽受朝廷所封职务,可以“世袭其职,世率其民”,但他们并不属于国家的正式官员,总体来看管理较为松散且未形成严格的制度。[7]元代的土司已属于国家的正式官吏,官职之世袭、废除须经朝廷批准,管理更为严格且实现了制度化,这是对土司区整合促进的表现。至于湘西苗区,在土家族地区土司制度确立之后,总体上还是处于“外化”状态,但在此期间受周边地区影响,已融入了湘西的土司政治格局之中。明政府采取了在苗民核心聚居区周边修筑边墙,并在外围设立由土司管辖的机构,对部分苗民进行管理。这些举措,加剧了湘西苗区“生苗”与“熟苗”的分化,土司作为苗疆内的主要政治力量,起到了管理熟苗、牵制生苗的作用,较土司制度在湘西确立前整合程度明显提高了。

土司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强化了中央政府对湘西的民族整合,但同时也隐含着对民族整合有阻碍作用的一面,因此,清政府在条件成熟时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教齐政”的改土归流。在土司制度“因俗而治”的理念下,中央王朝保留了原来少数民族地区土酋的政治权威,对其实行间接治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方土司在其世代管辖的区域内政治文化中的权威得以强化,从而与中央王朝的政治权威产生了冲突。如在土家族心中的“天”(土家语音“墨”)是至高无上的,也是代表权威最大的,而在土司制度时期的湘西,大小土司就是土家族地区最高最大的官,因此,他们的名字多带有土家语的“天”字。[8]这种湘西土民认同地方政治权威的族群政治文化,与中央王朝“大一统”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另外,许多学者都注意到了土司制度本身的过渡性质,以及其所具有的割据性。谭必有指出:虽然土司制度是历代羁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集大成,但其也只是“最终将少数民族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过渡和准备。”[9]李世愉指出:从土司制度发展历史来看,自明中后期土司制度的弊病便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它的割据性,已不适应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的需要。”[10]因此,改土归流也成为湘西民族整合的必然趋势。

总之,土司制度对中国古代民族整合的历史影响,应该用历史的眼光辩证地看待,其确立之初无疑起到了促进民族整合的作用,但发展到后期则成为了国家进一步民族整合的障碍,是为改土归流的重要原因。

二、湘西改土归流中的民族整合

清朝建立之后,经过三十余年的经营,国力日渐强盛。至康熙中叶,采取了平定“三藩”之乱、平定噶尔丹叛乱等一系列民族整合的举措,调整了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了政权。然而,在广大西南地区,土司辖区内民族整合状况则不够理想,还不符合清政府要完成大一统与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的目标,在湘西地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带有割据性质的北部土司与中央集权之间存在冲突;二是湘西南部,尚有大片的“生苗”区不受政府控制,无法展开“修教齐政”。因此,康熙、雍正两朝对湘西苗疆进行了开辟,又对土司区进行了改土归流,在此期间及其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湘西民族整合。

湘西地区的苗疆开辟,始于康熙四十二年(1703)九月,时任湖广提督俞益谟,偏沅巡抚赵申乔奏报“红苗”(即生苗)抢掠,地方不靖,“上谕大学士等,红苗事当筹一劳永逸之计……遣大臣一员前往,领荆州兵,再酌派广西、湖南、贵州三省兵,齐至苗地,并力围困,令其畏惧就抚”,[11]尚书席尔达等遂率军对湘西“生苗区”进行大规模的武力“开辟”。席尔达率领各路大军,在用兵两个月后,“巨憝即歼,诸苗慑服,愿输课为良苗”。[12]康熙四十三年(1704),苗疆内的镇溪千户所与筸子坪长官司被裁革,同时在原来镇溪千户所辖地设置乾州厅、筸子坪长官司辖地设凤凰厅,二厅长官分别为“通判”与“同知”,是作为辰州府的派驻机构进行管辖。经过这次苗疆开辟以及机构调整,清王朝的流官统治在湘西苗区初步确立。凭借强大的武力,清政府在对凤凰、乾州等生苗区改流后,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对这片“新疆”进行管理。清朝统治者在湘西设置府县(厅)后,又通过“驰边禁,移风易俗”、“编户造册,课以粮赋”、“设官驻兵”等一系列具体措施的施行,在形式上初步建立起与内地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使湘西苗疆民族整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清政府对湘西生苗区实行开辟,以及采取一系列巩固直接统治措施后,湘西原有政治格局被打破,土司的地位和职能发生变化,加快了土司区的改土归流进程。特别是湘西土司原本与贵州苗疆周边土司一起联防生苗,现在这些生苗区已经有代表中央力量的大量军队进入,使得土司的“防苗”功能弱化,又对土司产生了直接震慑作用,因而成为清政府顺利推动湘西土司区改土归流的重要原因。改土归流后,原土司区在流官治理下,进行了全方位地民族整合。首先,湘西政治上用流官体制替代了土官体制,表现为设置府州县制以及在基层设立保甲取代土司时期的旗长制;其次,军事上,裁撤土兵,设立绿营,“雍正五年,桑植设副将一员,七年题定永顺与桑、保二处接壤,应设副将一员、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兵丁八百名”;[13]再次,经济上,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引进、推广玉米等粮食作物,并且开始丈量土地征收田赋;最后,在文教习俗方面,推行“土三客一”的生童录取政策来促进儒家教育推行,并且废除了土客禁止通婚的政策,促进了民族融合与民族文化交流。即按照内地模式,对湘西原土司辖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习俗等方面进行了整合。

改土归流后的湘西,虽然在管理形式上已经与内地大体相同,但由于该地少数民族众多,清政府仍然奉行“慑之以兵,怀之以德”民族治理策略。在“慑之以兵”方面,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后的苗区、原土司区都布置绿营兵,土司区前文已有所介绍,以下介绍苗区情况。清政府在改流后,在苗疆设立侧重军事功能的厅制,先后设立了乾州、凤凰、永绥三厅。据记载,镇筸总兵驻地在凤凰厅,下设前、中、右、左四营,安兵2760名,并设“汛”73处;永绥厅设协,驻副将,安兵1470名,设“汛”48处;乾州厅设“塘”30处;每处塘、汛有守备、千总、把总、外委,驻扎官兵少者数十人,多者数百人。[14]相比较原土司区的驻军,苗疆各厅不仅驻军多且将领级别也较高,这实际上反映出清政府对苗疆各厅的统治尚不够稳固,管理中对军事力量的依赖程度较高。在“怀之以德”方面,原土司区每年纳银二百八十余两较内地已非常之低,在苗疆“苗人赋贡不过杂粮百十余石”,而“今国家于乾、凤、永苗地设官安兵,岁费岂下万余金”。[15]可见,在改土归流完成初期,清政府赋税方面对湘西征收较内地低,对生苗区更是象征性的收取。这固然有湘西相对于内地生产落后、交通不便及语言不通造成的行政效率低等客观原因,但清王朝笼络民心的主观意图还是十分明显的,并且缴纳田赋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政治认同的体现。

三、“后改土归流”时代的湘西民族整合转向

清代的改土归流,结束了中央王朝对湘西的间接统治,确立了中央政府派遣流官直接统治的新治理模式,是湘西民族区域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故可将其后的时期称为“后改土归流”时代。在这新时代里,湘西民族整合也表现出新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在整合的对象以及整合的目标两方面,出现了较大的转向。

其一,是湘西民族整合对象的转向。改土归流之前,由于苗疆总体上还处于“王化”之外,中央政府对湘西民族整合的重点以北部土家族地区为主,而在改土归流之后,特别是乾嘉苗民起义之后重点则放在了南部苗区。清政府对苗疆地区开辟较晚且主要是依靠武力,故当地苗民与军事征服后进入苗疆的汉族军民逐渐产生许多矛盾。如汉民中“奸民以贸易为名,深入苗穴,引诱黠苗入内劫掳”、清兵中“不肖兵役,私入苗地索扰”,苗民也“常借口客民盘剥侵占,纠结滋事”。[16]矛盾日积月累,最终在乾隆六十年(1795)爆发了波及整个湘西苗疆及贵州松桃、铜仁等地,持续十余年才彻底平息的乾嘉苗民起义。乾嘉苗民起义之后,清政府在湘西采取了修边墙、设屯田等军政措施,以防止“苗乱”,使得湘西在军事、政治设置方面,成为湖南省较为特殊之地。其中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清政府在该地的大量驻军,以及派驻级别较高的军政长官坐镇湘西。位于湘黔边境,东控辰沅、西托云贵,素有“苗疆咽喉”之称的凤凰,在改土归流之后逐渐取代永顺成为了湘西的政治军事中心。

其二,是湘西民族整合目标的转向。民国建立之后,传统上民族不平等的“华夷之辨”思想,逐渐被近代民族国家要求民族平等的观念所取代,因此民族整合目标也开始向建立平等的民族关系转变。清政府通过改土归流,加强了对苗区管理,湘西政治中心由原来土司区的永顺转移到了苗疆的凤凰,从而促进了原本相对落后的苗疆地区与内地一体化程度不断加强。然而,清政府在传统的治边理念下,以武力威慑为基础的整合方式,在近代的大变局下遇到了新的困境与挑战,即在中国从传统多民族国家转变为现代多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如何重新进行民族区域整合的问题,在清末及民国时期开始逐渐暴露出来。

清朝灭亡民国建立,标志着中国开始从君主专制走向民主共和制,这就意味着执政者的合法性来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政治学意义上合法性,即政治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以及政权的代表为何应该获得其成员忠诚的问题。[17]在古代的权力社会中,君主专制论、神权至上论以及君权神授论等都是人们对于合法性来源的所作的解释,如在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在强调君主的权威时,宣称君主是天子,君主是“受命于天”来管理国家的;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祛魅”的进程,各种“君权神授论”和“天命说”已失去了作为合法性来源的作用,取而代之的是“人民主权”原则。[18]在传统帝制时代,湘西官员合法性来源是“受命于君”,而按照现代民族国家官员权力应是“受之于民”,这样湘西地方少数民族政治地位,就应该由原来的被统治者开始向“当家作主”的政治角色转变。清政府统治湘西时期,还表现出较强的“华夷之辨”思想。如在湘西设置重兵原因之一,就是基于“苗人生性好乱”的偏见,因此采取一系列“防苗”策略,湘西军政大权更是不允许民族地方人士染指。民国建立后要建设成为现代民族国家,就要求国家中各民族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苗民”身份不再成为地方民族精英仕途的障碍,反而起到促进作用。如在辛亥革命后,田应全、唐世钧等苗族起义领袖能够担任湘西军政要职,与他们的苗族身份,背后有着当地广大苗民支持是分不开的。

虽然辛亥革命后的湘西,许多军政要职开始由少数民族起义领袖担任,但湘西并未能真正实现民族平等,主要表现是保留了清代遗留下来的,带有民族压迫性质的屯政。对于生活于屯政下的普通苗民来说,这一弊政是实现民族平等的重要障碍,因而也是区域民族整合的障碍。在全面抗战爆前夕,湘西永绥地区首先爆发了反抗屯政的革屯运动,永绥绅民推举成立了“永绥县解除屯租诉愿团”,在诉愿团提交给湖南省政府的《永绥县解除屯租诉愿团宣言》和《快邮代电》中,指出永绥屯租是“全国所无之百年秕政”,其存在是“留中华民族一律平等之缺点,贻苗民万劫不复之隐恨”,[19]正式从民族平等的角度提出“废屯升科”。要求废除屯租,所有“屯田”、“官田”均归民私有,按照全国其他地区之例,向政府交纳田赋。经过湘西苗民的不懈斗争,以及湘西地方实力派代表陈渠珍等的幕后支持,湖南省政府于1938年3月正式宣布“废屯升科”,标志着在湘西实行了百余年屯政基本结束,是湘西实现民族平等进程的重要阶段。

总体来看,民国时期在民族平等方面虽较清代有了很大进步,但直到中国共产党建政后在湘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湘西才结束了民国以来的军阀割据、土匪猖獗以及“湘西事变”等地方变乱不断的局面,湘西区域内各民族之间以及民族与国家之间形成了较为和谐的关系。

四、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土司制度确立和改土归流都是传统多民族国家关系建构的重要内容,对民族地区具体整合的手段与方式变化反映的是中央王朝与民族地区背后实力的对比,无论中央王朝设立土司还是废除,都是要为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大一统国家的目标服务。第二,从中央王朝进行民族整合的角度来看,改土归流制度变革的意义要大于土司制度的设立,因为土司制度只是在羁縻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继承发展,仍属于“以夷制夷”思想指导下的间接治理范畴。第三,若要深化改土归流的研究,需将其置于更长的历史时段进行纵向的考察,才能深刻地认清其本质及影响,如对湘西改土归流所产生的民族整合转向分析,有利于提高对湘西整体历史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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