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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2017-01-27金晨涛叶晓宇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首要任务前科保障人权

金晨涛 叶晓宇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00



刑法学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金晨涛 叶晓宇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00

人权在刑法学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是时代本质在刑法中体现的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刑法也将保障人权作为首要任务。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刑法与人权在本质上的关系的前提下,弥补在相关制度上的不足,也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下的刑事法治。

刑法;人权;人权保障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作为人的应有权利、基本权利、法律权利,对其的保护是体现社会文明的重要方式。我国宪法对保护人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表明中国政府坚定地保护人权地决心和勇气。[1]法律作为保障人权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更应该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职能的明确,将应然状态的人权转化为实然,使其从不可见的观念权利成为真实可感的实际法律权力。在这一过程中,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刘宪权教授认为:“就我国刑法这一规定而言,其强调对犯罪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这本身并无可厚非,特别是偏重社会。国家本位而忽视公民个人权利的观念在我国长期以来占据主导地位,且将正确运用刑罚权以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作为刑法首要任务的当时,立法者强调严格依照自己所立之法加以适用当然是可以理解的。”[2]但也有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方式。陈兴良教授就指出,我国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说是规定的错误问题。法律的规定没有对错,就看怎么解释了。对此,根据立法机关给出的解释,刑法中的该条规定就是从限制入罪、禁止滥用刑罚权的角度出发的,旨在限制司法权和立法权,更好地保障人权。从而进一步说明了人权保障才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三、对我国刑法人权保障的建议

(一)死刑的减少与限制

死刑的立法与司法情况是一个国家刑法的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我国自1997年刑法出台以来,对于死刑的限制与减少也在不断努力中,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废除死刑在目前尚不可行。但这并不影响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与减少,在此基础之上,依然可以做到对人权的充分保障。

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在法律和实际上都废除死刑的国家占国际社会多数的当今,我国作为世界大国,更应该及时改善自身不足,在立法上对死刑进一步明确地完善。对于司法渠道上减少和限制死刑,相对而言有更大的空间。一方面法官应当正视死刑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树立慎重适用死刑的观念,在对案件进行处理时,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思想,尽可能地减少死刑的判决。另一方面,应当对死刑犯人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尽可能为死刑犯增加缓期执行甚至获得生存下去的权利,即对死刑犯的救济机制也应加以结合。

(二)完善刑法的相关制度

刑法对于保障人权这一首要任务的实现,除了需要细化其本身法条的相关规定,也应当完善建立其他的制度,提高在司法实践中的辅助作用,真正实现对人权的全方位保障。

1.完善前科制度

我国刑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免除该义务的条件仅限于未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这一规定,充分暴露了我国前科的报告制度的缺陷。其免除义务条件极为苛刻,对绝大多数人刑满释放后的基本权利并未加以考虑,剥夺了有前科的人大部分的就业机会,使其难以融入社会,进一步增加了再犯罪的可能性。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在前科制度的完善上,依然存在很大的空间,即使是微小的进步,也是对人权保障的一种实质性促成。

2.明确溯及力

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我国刑法第12条第2款有如下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同样地,我国的刑法溯及力的原则,就是从旧兼从轻。但是对于新法实施之前,未经审判的犯罪行为,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对实际的审判造成一定的误区。再者,对于已经审判了的犯罪人,我国的确明确规定了不能适用新法,但刑法最基本的功能、首要任务就是保障人权,既然新法的成立能够给罪犯带去减刑的作用,为何不结合具体情况加以考虑?所以,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应当让位于人权保障这一最高价值。这也是对溯及力一再进行明确的意义所在。

四、结语

法律与自由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刑法作为最重要的部门法,其中的人权保障任务的实现就是对这一真理的最好体现。保障人权就是追求自由,这要求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每一个条款、每一个案件,真正意识到法治的核心,刑法的精神,是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予最大的保障。

[1]陈宁.刑法的人权发展趋向研究[D].河南大学研究生硕士论文,2007:4-5.

[2]肖海洋.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人权保障[J].河北函授大学学报,2004(2):107.

D924.1;D

A

2095-4379-(2017)17-0235-01

金晨涛(1996-),女,汉族,浙江金华人,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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