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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对公安信访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
——以个例为视角对公安信访工作的对策之研究

2017-01-27唐铭一陈小芳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信访部门犯罪行为受害人

唐铭一 陈小芳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互联网金融犯罪对公安信访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
——以个例为视角对公安信访工作的对策之研究

唐铭一 陈小芳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成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形式。较之于传统的金融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辐射面广、受害人多,其侦破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由其追赃率低,追赃时间长的特性与受害人的意愿相左,导致了此类犯罪行为极易在受害人与公安机关之间产生矛盾,危害社会稳定与和谐。这就使得针对此类案件的工作不再是单一的经侦部门的工作,而需要公安内部各部门共同配合,协同出力。公安信访部门作为化解社会矛盾,舒缓对立情绪的主要部门,理当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职责。而公安信访部门面对此类新型案件,如何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是本文的重点研究问题。本文分析了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案例,在对其分析的基础上,从思想定位、制度设计、行为方式三个层面系统性地研究公安信访部门针对此类案件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犯罪;公安信访工作;对策;犯罪侦破

一、互联网金融及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许多传统行业依托互联网发展出了新的运营模式。互联网金融也是传统金融行业依托互联网形成的新的金融运营模式。相关的学者和机构已经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并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六种形式。

新生的事物必然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有学者认为:“国内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别是互联网信用业务)借助互联网而将常规金融业务“异化”,从而出现一类异化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异化型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已经改变,成为传统信用业务的‘外衣’”①。这些异化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容易变成“披着”合法形式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践中出现很多P2P平台脱离中介性质进行非法集资、众筹融资行为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典型案例如“某宝”事件。“某宝”对外宣称的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某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但事实上其融资租赁项目是虚构的,他们把吸收的资金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其母公司“某集团”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受害人财产的目的②。

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研究不断深入,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尚无统一的界定。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犯罪有着以下的特点:1.本质上仍属于金融犯罪,对其犯罪行为的定性仍应适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与第五节的规定;2.以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伪装。犯罪行为的发生可能是因为正常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发生了异化,也可能是以互联网金融为工具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其犯罪行为仍是以互联网金融为外在的表现形式。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侦破的难点及对于公安信访工作的影响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公安部门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部门,应当积极主动承担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查职责。

但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难度比一般的刑事案件要大。其一,犯罪隐蔽性强。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通过互联网的进行交流,因而犯罪主体、手段和结果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侦查难度较大;其二,犯罪手段多样,取证困难。首先,互联网金融犯罪属于较为典型的高智商犯罪。因而犯罪手段多样。其次,犯罪行为人依托互联网进行交易,证据往往遍布全国甚至全球多处服务器,且数据量十分庞大,加上在传输过程中易受破坏,使得实物证据的取证难度大大增加;其三,固定难。首先,互联网交易以数据为载体,仅以账号数据代表交易人的身份,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其次,利用网络交易可以突破时空局限的特性,随时随地进行资金流动。这一特性使得追赃难度增加,涉案金额数量难以确定。其四,管辖难。互联网金融犯罪依托互联网进行,受害人遍布全国甚至全球各地。报案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往往无法侦查到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往往因为没有报案而难以发现犯罪行为、确定受害人。因此,案件侦查任务交由何地何级的公安机关才能有效管辖,难免存在疑问。2009年,上海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等20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约3.8亿元,被害人1030人,有将近1.55亿元赃款未追回”③。金融犯罪赃款追讨尚且存在此多困难,依托互联网进行的金融犯罪更是加大了追赃的难度。

综上可见,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查存在诸多难点,使得对犯罪行为所得赃款的追讨存在一定现实困难。由此衍生出的现实情况,一是追赃率较低,二是追赃所需时间较长。

互联网金融犯罪本质上仍属于金融犯罪。此类案件中,打击犯罪与追回损失两项职能是并重的。与传统意义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的犯罪不同。传统犯罪中,民众更关心的是犯罪行为人最终会获得怎样的刑事处罚。但在金融类案件中,民众以及受害人很少关注犯罪行为人最终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而是更多地关注赃款能否追回、能追回多少、需要花费多少时间等问题。受害人更迫切地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尽可能全、尽可能快地追回损失。亦即,面对金融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履行打击犯罪这一职能的基础上,需要同时注重追回损失的职能的履行,才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

综上可见,对公安机关而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破存在追赃率以及追赃效率低下的现实困难,但受害人更迫切地希望尽全和尽快地追回损失。笔者认为,受害人与公安机关的矛盾主要基于这种冲突产生。这种矛盾使得受害人容易产生不信任等负面情绪,需要加以疏导、缓和,否则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工作不仅是经侦部门的任务,而需要公安机关内部多个部门的协作、联动。笔者认为,基于倾听人民群众意见而设立的信访部门,应当担负起缓和社会矛盾、纾解社会负面情绪的职责,不能置身事外。公安信访部门应如何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处理过程中积极应对,实现社会效果,是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公安信访工作的对策研究

我们分析了南京地区公安信访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的信访工作的一个案例后,在借鉴其优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思想定位、制度设计、行为方式三个层面系统性地研究公安信访部门针对此类案件的对策。

(一)案例及分析

通过我们的访谈,南京地区公安民警的介绍了一次公安信访部门化解金融犯罪矛盾的案例。公安部曾指定南京公安侦破山东省一起金融犯罪案件。由于此金融犯罪的侦破难度较大,公安机关长时间未曾追回受害人损失。每年年关都会有一批受害人前来南京上访。公安机关便将受害人带领至公安信访部门工作处,向其说明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的进展、于此付出的工作、追回损失的困难之处等方面。通过与受害人的充分沟通,化解双方矛盾,缓和受害人负面情绪。

我们认为,此次案例中,南京公安信访部门的行为颇有可取之处。首先,信访部门积极应对受害人的诉求,积极化解矛盾,而非置之不理。其次,介绍了案件的处理情况,阐明了公安机关的难处。以双方共同谅解的和解方式平和地化解矛盾,是值得借鉴的信访工作对策。

(二)思想定位:树立服务型工作的思想,树立群众思想

信访机构的建立本意是为了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帮助满足群众合理诉求。在新世纪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下,公安信访部门需要转变思维方式,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工作目标。从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探求群众的真正意向。

(三)制度设计

1.完善内部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社会调查显示,互联网金融犯罪受害人在长时间得不到相关信息的时候,迫切希望知道的是公安人员在侦破案件中做了什么工作,希望知道案件的处理进展,知道何时能够追回损失。受害群众将此类诉求诉至信访部门时,如果工作人员一无所知,极易导致矛盾升级。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跨地域性,受害人与主要负责案件侦破的公安机关常常不在同一地区。这种情况导致受害人前往当地公安信访部门表达诉求时,往往对相关信息一无所知,也就难以给予受害人满意的答复。受害人负面情绪得不到纾解,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因此需要完善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公安系统内部各地各级各部门信息的共享,加强政府信访部门与公安信访部门信息的共享,将跨地域处理的案件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的相关部门,方便受害人了解案件相关信息。

2.发挥新闻发布制度的作用

2004年,公安部制定了新闻发布制度,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要求定期发布新闻,对重大事件及时发布新闻。现在,不少地区的公安机关采取了借助网络平台发布事件新闻的方式公布相关案件处理情况。但公安机关发布的往往是一时的新闻,对于本文所述此类需要长时间办理且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往往缺乏跟踪报道,使得人民群众难以知晓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容易使民众产生相关部门不重视、不处理案件的看法。根据社会调查显示,持有“去信访部门没什么用”、“事情到了信访那儿就会不了了之了”等类似的观点的民众所占比重并不低。我们认为,利用好新闻发布制度将是提升公安信访部门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公安信访部门作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部门,利用好新闻发布制度,将一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进行跟踪报道,不仅有利于提升公安信访部门的公信力,还有利于缓和受害人情绪,使民众切实感受到公权力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做出的努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四)工作方法

1.真诚礼貌,亲和耐心,以理服人

当受害人前来公安信访部门上访时,心中常常充满着负面情绪,甚至有的人言辞激烈、无礼谩骂,但是工作人员不能推脱和冷漠。信访人员前来信访,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帮助、表达诉求。因此工作人员良好的工作态度能稳定信访人的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工作人员面对信访人员时需要以礼待人,言语真诚。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员的交流是一个沟通的过程,要注意语言的亲和力,善用语言技巧,保持耐心,阐明道理。这样能够很好的缓和信访人员的负面情绪,避免矛盾升级。

2.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

公安信访工作人员不应该“惧访”,反而应该在面对社会矛盾易发的案件下,积极主动出击化解社会矛盾。公安信访部门可以利用较为了解受害人的优势,积极主动深入受害群众,收集受害人的各种诉求,与相关案件承办地公安机关主动联系,积极针对相应的诉求提出解决方案,并反馈给诉求人。

3.公开透明,力求获得受害群众体谅

如上述案例中所述,公安信访部门在公安部门短期侦破案件、追回损失存在现实困难的情况下,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进展、追回损失的困难之处向受害群众述明不失为更好的选择。受害群众在知晓公安机关人员即使努力工作,仍然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的情况下,会体谅公安机关的困难之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受害群众的诉求不冷漠、不回避,主动调查取得所需要的信息,才有足够的说服力说服受害群众体谅公安机关的工作。

四、总结

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其特殊性决定了这类案件极易产生社会矛盾。如果不加科学地解决,将会极大的危害社会稳定与和谐。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部门,面对此类案件需要各部门协同发力,相互配合,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安信访部门在缓和社会矛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面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公安信访部门需要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对策,以达到其职能效果。以上的对策只是我们的拙见,还需要众多学者进一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积极探索,发展创新。希望经过不断的发展,公安信访部门能够真正发挥其社会职能,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 注 释 ]

①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107-108.

②白阳,陈寂.“e租宝”非法集资案真相调查[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6-01/31/c_1117948306.htm.

③贺平凡,周强,肖晚祥,罗开卷.依法惩治金融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安全——上海高院关于金融刑事审判的调研报告[N].人民法院报,2010-6-17.

D

A

2095-4379-(2017)17-0093-03

唐铭一(1996-),男,汉族,江苏盐城人,江苏警官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陈小芳(1998-),女,汉族,江西九江人,江苏警官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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