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禁止性条款对在先姓名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7-01-26赵轶承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知名度
赵轶承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论《商标法》禁止性条款对在先姓名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赵轶承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也变得愈发明显和重要,一个拥有知名商标的商品所含的附加值大大提升,因此,许多商家将一些明星或其他人物的名字注册为商标,希望以此提高商品的知名度。而姓名作为民法中规定的一项人身权利,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其涉及的实际权益已远远超出了民法所规定的人身权的范畴。而在实践中,在对于一部分姓名注册行为的规制中适用了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但是该条款在性质以及适用上均有所争议,因此有必要明晰该条款的适用性质以及其适用的具体情形。
禁止性条款;姓名权;在先权利
一、仇和商标案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仇和商标案概述
醉亦思酒厂于2001年3月19日申请注册“仇和CHOUHE”商标。2010年2月22日,商标局做出《关于撤销第1735164号“仇和CHOUHE”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法撤销该商标的注册。2010年3月15日,醉亦思酒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后商评委于2011年6月15日做出复审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醉亦思酒厂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20846号决定。醉亦思酒厂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由此案所引起的相关法律思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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