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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性质的法理学分析

2017-01-25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司法权行政权检察

李 晗

(160400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 沧州)

检察权性质的法理学分析

李 晗

(160400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 沧州)

检察权性质有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说,司法权说四种不同观点。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基本配置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的进步,现今时期,司法改革当务之急,刻不容缓。受司法改革大潮的推动下,完善检察权制度必须稳步推进,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主导地位。这个问题在改革领域备受关注。本文首先对检察权性质进行了分析,随后阐述了检察权的合理定位,接着陈述了检察权在司法改革中的价值,最后对文章做了总结。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需要紧密的结合我国国情稳步推进,只有将我国的检察权性质合理的定位,性质进行理性的分析,才能更好地进行改革,推动司法改革的浪潮。

检察权;法理学

1 检察权性质分析

1.1 行政权说

行政权说这种观点是在说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上具有行政特性。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它有自己的基本原则。检察权本身是行政权的组成,它与司法权是不同的。同样,检察权本身带有命令执行的性质,各个级检查机关之间有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检察权本身还具有执行力。有很多人无法对检察权与司法权做出区分。检察权与行政权不同,检察权是一种机械权利,行政权是行使权力。

行政权更注重实际,追求而的是实际的效益和效率。检察权类似于司法权,但又不同于司法权[1]。

1.2 司法权说

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指出检查权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没有上下级的关系,不受其他权利机关的影响。检查权是司法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司法权。司法权是诉讼的一种。检查权是这个诉讼行为的参与者。但是对司法权并没有形成文字性的总结,有的时候我们认为司法权就单单指的是审判。大多数时候,我们认为司法权有着终结性﹑独立性的属性。检察权则不具备司法权的这些属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司法机关诉讼这个活动中,检察机关是活动的主要行使者。

检察权不是具备司法权的所有特征,但是检察权是司法权的承担者,它本身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我国检查机关具有双重性质,检察机关总体上对保障检察权有着重要意义。检察权有利于检察机关执法,起着有效地监督作用。检察权相当于行政权,可以有效地组织检察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律监督作用。总体上来看,检察机关行使其独立的执法权有很大益处。

1.3 双重属性说

检查权是集司法性和行政性的一个整体,它本身具有检查权的性质。检查权在性质上是独立的,它的本身属性是法律监督权。一旦检查权的法律监督性质不被认可﹑不被确定,这样的检查机关就会偏离方向,导致错误的发生。一旦检查机关的行政性质不被确认,那么世界公认的“检察一体化”就没法拥有确认的支柱。检查机关具有司法性,检查机关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原则和制度。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属性是各自独立且鲜明的,两者相互依靠又相互独立。检察机关有双重属性,是指它具有行政权﹑司法权的结合体。

1.4 法律监督说

检察权既不是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它作为独立的一种法律监督权,它的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它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检察权具有行政性,司法性,这两种性质的完美结合组成了法律监督[2]。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支队,它是国家的权利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它享有法律监督权或者检察权。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性质和司法性质。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各项行政﹑司法监督权力。检察机关有权利和义务行使和参与大型审判诉讼活动,并依法行使权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更为有效。检察机关依法享有检察权。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性质,检察机关的行使权与法律监督权相适应。检察权对犯罪可以有一种法律制约力,能够有效地防止和预防犯罪。检察权可以保证国家法律法估计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

2 我国检查权性质的合理定位

我国的具体国情是这样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权组织形式,我们国家的权利由人民代表大会全权行使。检查机关是我们国家权利机关的一种,行使检察权[3]。检察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检察制度构成了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有它自己的特点,它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检察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它有自己的特殊性。检察权具有多重属性,行政性质,司法性质和监督性质。检察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权利,它自身的内涵是独一无二的,相互独立,不依附于其他权利。检察权应该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对检察权的认识有待我们深度挖掘。

3 检察权在司法改革中的价值

司法改革是有前提的,它的前提就是对我们国家的检察权有合理的认识和定位。

将检察权定义为法律监督权,能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检察权可以维护国家稳定,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和贪污现象的发生[4]。至今,检察权也是一种制约力,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任何人的权利都不是唯一的,可以有效地防止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检察权有利于我们国家法律的监督和执行,确保了国家法律能够真正的为人民服务。我们国家的检察制度是不要不断完善和维护的。在宪法中,对检察权有了基本的定位,改革就是对检察权进行完善。我们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检察权,这样才能加强法律监督,真正实现改革的意义。

4 总结

本文在第一部分分析了检察权的性质,指出了检察权性质在改革中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阐述了检察权的合理定位,并进行了综合分析。第三部分论述了检察权在司法改革中的价值意义。检察权的配制应当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为基础,从检察权的根本属性和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的内在要求出发,并充分考虑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对检察权权能配制的影响,结合国家的具体国情,才能设计出符合目的,实现法律公平的检察权。在研究检察领域,能够给检察权进行准确合理的定位在司法改革中是至关重要的。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都是一种合理科学的判断。检察权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检察权可以为民谋取利益,维护国家稳定,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检察权能够完善司法机关的行政权和执法权,进一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和实现司法的公正。

[1]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J].法学,2000(2):14-17.

[2]石少侠.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3):83-93.

[3]张智辉.论公诉权的法治意义-兼论检察权的性质[J].人民检察,2003(8):7-9.

[4]石少侠.论司法改革中的检察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5):6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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