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一部中世纪的海事诉讼法典
——瓦伦西亚海事法庭诉讼程序法①

2017-01-25黄永申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公会译本海事

黄永申

(青岛海事法院,山东青岛 266061)



一部中世纪的海事诉讼法典
——瓦伦西亚海事法庭诉讼程序法①

黄永申

(青岛海事法院,山东青岛 266061)

第一条 海事法官*原文为“consul”。这个词有“领事”和“执政官”两种含义。在罗马共和时期,罗马城选举的两名首席行政官被称为“consuls”,通常将其译为“执政官”。中世纪,不仅意大利的一些沿海城市共和国(比如特拉尼、阿玛菲等)将审理海事案件的官员称为“consuls”,在法国、西班牙和欧洲的北部地区,许多负责审理海事案件的官员也被称为“consuls”或“consuls of the sea”。因此,笔者认为,这些官员的名称可以译为“海事执政官”或“海事法官”,译为“海事法官”似乎更好些,这不仅更符合这类官员的职责特点,也更符合中国的语言习惯。——汉译者注和上诉法官的年度选举程序

每年圣诞前一日,各航运公司的长老、各海上公会的高级会员*通常使用“高级会员”(senior members)这个词。但是,某些情况下将其称为“高级船员”(senior sailors)似乎更好。及全体船长、船员,或者其大多数成员,在瓦伦西亚圣泰克拉大教堂召开会议,通过投票(而不是抽签)一致同意或多数同意的方式,从这两类组织的会员中选出两名成员(不得为其他公会、组织成员,亦不得为其他职位、职业),每类组织一名,其中一名为海事法官,另一名为上诉法官,由其审理对海事法官裁决提出的上诉案件*根据美国译本,每次选举的法官名额为两名,一名为海事法官,一名为上诉法官。但是,根据英国译本,每次选举的名额实际为三名,即两名海事法官和一名上诉法官。英国译本对第1条是这样表述的:“在那里(指在瓦伦西亚的圣泰克拉大教堂),通过选举(而不是抽签)以一致同意或多数同意的方式,从海员公会选出两名合适的男人作为海事法官,再选举一名该公会的成员——而不是其他公会或其他职务、职业的人员——作为上诉法官(as judge of appeals),由其审理对上述海事法官裁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笔者认为,前一个英文译本与第21条、第39条的规定有矛盾。第21条规定,如果两名海事法官有一人不在,可以将案件交给另一名法官审理。第39条规定,当事人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法官的公正性,可以反对其中一名或两名海事法官审理该案。由此可见,海事法庭显然有两名海事法官,而不是一名。因此,每年选举的海事法官应当是两名。——汉译者注。

依照国王陛下或其继位者颁发特许状(charter)的授权,由海上公会的长老主持该选举。

第二条 海事法官就职宣誓圣诞之日*即罗马儒略历(Julian calendar)12月11日至12日。利用圣诞日的目的是为了强调这个职务的尊贵。,在圣女之光大教堂*在大教堂集会是为了能够容纳所有会员,并且强调该仪式的庄严性。,新当选的海事法官在瓦伦西亚民事法官主持下举行就职宣誓,保证公正诚实地履行职责,不管当事人出身贫贱抑或位高权重、声名显赫,保证秉公执法,保证忠于国王陛下。主持宣誓的民事法官应当是曾向国王陛下或总督进行过宣誓的法官。

第三条 上诉法官就职仪式与宣誓

圣诞节次日,海事法官在海上公会数名成员的陪同下,将新当选的上诉法官介绍给瓦伦西亚国王使臣或代表,在该使臣或代表面前,由上诉法官宣誓,保证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上诉法官以此种形式在国王使臣面前举行宣誓后,国王使臣可证明其具有法官资格。

现实惯例是这样的:按照规定,国王陛下或其使臣应每年指派担任法官职务的人主持宣誓,但实际上一直是由海上公会的长老行使这项特权,因为自从规定了该项特权之后,国王陛下和使臣从来就没有行使过*这里的特权是指1284年由阿拉贡国王佩德罗二世(King Peter II of Aragon)颁布的皇家特许状(the Royal Charter)规定的特权。第一个担任这种职务的上诉法官是按照该规定任命的,以后上诉法官实际上是由“海上公会”的会员选举产生的。。因此,应当遵守这种简要程序。

第四条 海事法官选任书记官和上诉法官的书记官

海事法官可以选择其认为最适合履行该职务的人作为书记官(clerk)。尽管如此,海事法官如果对上年度的书记官感到满意,可以在任期内留用。以后选任的其他海事法官,只要相信在任书记官适于留任,也可以按照这种做法继续任用。

海事法官庭审结束后,海事法官的书记官将协助上诉法官审理上诉案件。

海事法官有权因故解雇书记官并指定他人填补其空缺。该书记官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第五条 海事法官印章

海事法官在法庭使用一种圆形公章,该公章中含有皇家的纹章,该盾形纹章两侧和第三侧或纹章底部是波浪起伏的海洋图案。公章刻有环形铭文:“瓦伦西亚王国海事法官印”*Sigillum consulatus Maris Valentiae pro domino rege,这句话的英文含义是“Seal of the Consul of the Sea in the Dominion of the King of Valencia”。。

上诉法官需要公章时,不管任何目的,均可使用该公章。该公章由海事法官的书记官保管*英国译本是:“法庭的海事法官有一枚圆形印章,印章上有一个雕刻的盾牌(shield),这个皇家盾牌纹章占该印章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即该标志下面是海浪,环绕盾牌有一句铭文:‘国王陛下的总督代表瓦伦西亚海事法庭印’。对于这枚印章,如果上诉法官需要,其可以使用。这枚印章由法庭书记官保管。”——汉译者注。

第六条 海事法官和上诉法官的任职与解职条件

当年度的海事法官在前任离任之前不得就职。每年新任命的上诉法官也是这样。但是,海事法官和上诉法官在间隔一年之后可以再次当选;完成任期的海事法官可以当选为下年度的上诉法官,上诉法官同样也可以当选为下年度的海事法官。

第七条 海事法官可以指定他人完成其余任期

两位海事法官或其中一位因病、因工作压力或者其他必要事由需离开瓦伦西亚的,其可以指定其喜欢的人员填补职位空缺,但被指定的人员须为海上公会的会员。上诉法官同样如此。

第八条 海事法官履行职责的程序及签发传票的权力

如果以书面形式请求海事法官裁决争议,而且该请求依照海上惯例属于其管辖范围,海事法官将签发书面传票,并交由专门的送达人员送达给传票指定的人。被传唤人必须在海事法官指定的期限内通过该送达人员提出答辩*如果被送达人答辩迟延,要向送达人员支付一笔额外费用。。

在答辩中,若被告否认指控,可以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除此之外,若该被告准备在诉讼中提出反诉,则应列出反诉的请求事项。

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指控提出答辩,否认指控的,则应当说明否认理由。原告对其否认理由必须予以批驳。

诉讼当事人各有三天辩驳期;但是,根据海事法官的决定,该期限可以延长或缩短。起诉和答辩结束后,尽管不让双方当事人宣誓也不违法,但是,若双方当事方均提出要求,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宣誓*原文为“Sacramentum calumniate”。这种宣誓由原告宣誓和被告宣誓组成。原告宣誓的内容是,他的指控出于善意(bona fide),实事求是;被告宣誓的内容是,他的答辩和反诉合法、诚实无欺。,保证不诋毁诽谤;保证实事求是陈述案情,保证按要求诚实回答问题,在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盘问时,保证诚实地解释理由。当事方未提出该要求的,则无需宣誓。一方当事人否认并承诺按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否认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举证。

经批准,第一次延期举证的期限为十天,可有四个十天的延期举证期,但要求延期举证的一方应发誓,保证第四次延期举证不是基于恶意或为了拖延诉讼。

如果当事人的证人居住遥远,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说的距离延期审理。

批准延期审理时,法庭可以命令双方当事人在恢复庭审时到庭听取证人作证,因为这些证人由当事人自己传唤,否则经证人宣誓后,可以记录其证人证言,无需双方当事人到庭。

延期举证、恢复庭审和证人质证程序全部结束后,海事法官可尽快通知当事人判决的时间。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证人进行公开质证。宣布判决时,不得要求当事人放弃上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海事法官的判决不得执行。

在证人质证之前或之后,允许各方当事人提交任何文件或其他可信的书面资料作为证据使用*不管是世俗人员,还是教会人员,其发誓后提供的书面证词和在庭审中提供的证词,均可作为证据。。

第九条 证人可信度

询问证人结束后,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对证人证言或证人本身提出保留或异议,不管是书面,还是口头。

但是,若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召集的全部证人或部分证人是其亲属,因而提供了对其有利的证词,或者这些证人是自己的敌人因而提出了不利于自己的证词,或者认为这些证人名誉不佳,海事法官或其咨询员*这些咨询员(advisors)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但是,他们的声望对裁决的效力有很大影响。应当慎重考虑这些理由,并根据证人的名声和社会地位判断其证据价值。

第十条 书面传唤当事人的诉讼程序

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听取宣判之后,海事法官和书记官将共同到本市的商人公会参与咨询会议,在会上宣读起诉状,并说明诉讼情况,然后咨询商人公会长老的意见。此后,海事法官再召集海上公会的长老宣读起诉状、说明诉讼情况,听取他们的咨询意见。但是,海事法官愿意先听取海上公会长老意见的,也可以先召开该公会的长老会议。

商人公会和海上公会的咨询意见一致的,海事法官可据此做出判决。但是,若海上公会与商人公会的长老意见不一致,或者海事法官对商人公会长老提出的理由不能接受,海事法官可以根据海上公会的意见作出判决,这是因为,解决争议应当符合海上公会长老的意见而不是商人公会长老的意见。海事法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见做出判决,因为法律并没有强迫他们进行咨询,国王陛下的特许状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们这样做只是遵循过去的惯例。

第十一条 上诉

因上述判决感觉受到伤害的人,可以自判决公开宣布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呈交给海事上诉法官,并附送海事法官的审理笔录(而不是通常的审理函),海事上诉法官应当接受上诉。上诉状要列明上诉人*该译文使用“the appelee”(被告或被上诉人)一词可能不够准确。英国译本使用的措辞是“the appellant”(上诉人)一词。笔者认为,这里用“上诉人”(the appellant)似乎更好些。——汉译者注认为一审非法或判决不当的理由*以前的惯例是,下级法庭的法官把判决理由和审理报告上交给上诉法官。这里改为提交全部庭审笔录。。

第十二条 上诉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

上诉人要亲自和海事书记官一起向上诉法官申请上诉立案,可以请求撤销、改变或者审查海事法官的裁决。上诉法官收到庭审笔录后,应当确定审查该案的日期,并通知被上诉人本人按期到庭。

但是,若上诉人未在十日内提出口头或书面上诉,海事法庭的判决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上诉审期间,不得提出新证据或新观点

在上诉中,双方当事人不得提出任何新观点或证明新指控。主持审判的上诉法官在适当咨询后,应当按照良好惯例,即海事法官所遵循的传统惯例,对上诉事项和上诉理由作出裁决。国王陛下给海上公会长老的特许状也是如此规定的。

第十四条 提出上诉的程序与时限

上诉人应当立即提出上诉。自提出上诉之日起,超过三十个连续日或非连续日*非连续日(non-consecutive days),大概是指三十天内有法定假日和宗教节日。未说明上诉理由的,此种漠不关心表明,其已放弃上诉并接受海事法官的判决。

第十五条 发布上诉判决的程序

上诉法官和书记官可以依照上述程序向商人公会长老和海上公会长老以及原审咨询过的那些人进行咨询。根据咨询意见,若确信海事法官的判决公正,可以维持该判决;但是,若认为判决有误,可以宣布判决无效,并根据咨询意见改判。对上诉法官的判决,不管任何理由,均不得再上诉,而且任何当事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此前,如果法庭有朋友的话,还可以直接向国王上诉。。

以上为国王陛下颁发给上述长老特许状的规定。

第十六条 管辖权异议

不管何种争议,若被传唤人对法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海事法官在审理其他争议之前,可先裁决该异议。根据咨询意见,若海事法官裁决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其可以强迫被传唤人接受管辖,并按照前述程序解决争议。但是,根据事先的咨询意见,若海事法官承认缺乏管辖权,其应当将案件提交有管辖权的机构审理。

第十七条 关于对口头起诉的判决

若口头向海事法官起诉,海事法官可以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口头证言;海事法官还要掌握所有书面的或其他形式的信息。这些工作完成后,海事法官可与当事人一起向商人公会的长老咨询;在这些长老面前,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述自己的意见。之所以必须遵循这样的程序,是为了使当事人不抱怨海事法官未将其理由恰当地反映给长老。

此后,海事法官将陈述证人证言的要点,并把当事双方提交的文件和其他信息资料提交给被咨询的长老。这些工作完成后,让双方当事人离开,由商人公会的长老就有关问题向海事法官提出咨询意见,供其参考。

按照这样的方式,海事法官再征询海上公会长老的意见;听取其口头意见之后,其可形成裁决意见并宣告判决。

若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按照仪式宣判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书面判决书,可按照其要求办理*由城市信息员(the town crier)沿街重复呼喊,然后将判决书张贴在所有公共建筑物的大门上。。

对口头起诉和口头作证的案件,既不需要设定举证期限,也不需要遵循其他诉讼程序。

第十八条 对口头判决上诉

不服上述口头判决的,可在十日内口头宣布判决不公。在此情况下,上诉法官要到海事法庭当着双方当事人向海事法官询问其判决动机和判决理由。此外,上诉法官还要在双方当事人的陪同下拜会商人公会和海上公会的长老,征询他们对有关问题的意见。这里不是咨询那些出具过咨询意见的长老,而是咨询其他长老。根据其咨询意见,上诉法官可以宣布裁决,该裁决要按照国王陛下特许状规定制成书面裁决书。

以上上诉程序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否则,海事法官的判决将根据上述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一审法庭诉讼费

海事法官不得向一审的任何当事人征收法庭诉讼费*但是,恶意诉讼除外。如果是恶意诉讼,根据阿拉贡约翰国王二世(King John II of Aragon)在公元1460年颁发的特许状,海事法官有权向恶意当事人征收诉讼费(《海事黑皮书》第471页注释1)。——汉译者注。

第二十条 二审法庭诉讼费

上诉法官维持海事法官判决的,可在其判决中判令上诉方支付其他当事人在上诉中花费的费用。

若推翻海事法官的判决,或者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正当,不得向上诉方征收收法庭诉讼费(因为上诉方上诉正当),也不得向被上诉方征收法庭诉讼费*本条第2款与第37条和第38条似乎有矛盾。英国译本第2款的译文是:“如果上诉法官推翻或改判海事法官的判决,上诉法官不得判令上诉人支付上述费用(因为其上诉正当),也不得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这里的“上述费用”是指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在上诉中花费的费用”,而不是“法庭诉讼费”。如果将第37条和第38条联系起来理解,本条应该是有关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花费的诉讼费用如何承担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英国译本的规定似乎更符合逻辑。——汉译者注。

第二十一条 海事法官独任审判程序

若两名海事法官有一人不在或有一人正在审理其他案件,可以将案件或其他审判事务(包括案件调查)交给另一名单独审理;但是,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做出的裁决,必须由两名海事法官共同宣布,不得由一人单独宣布。

第二十二条 海事法官管辖的案件

海事法官对下列所有案件拥有管辖权:因运费、船载货物损害、船员工资、船舶股权、船舶买卖、船外抛货、委托船长或船员指挥船舶、船舶所有人因配备船舶而贷款欠债、货主对船舶所有人的义务、船舶所有人对货主的义务、海上和海岸的一切救助、各类船舶修配等引起的纠纷,以及通常适用海上惯例的所有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 判决的执行

海事法官监督执行其所作判决和上诉判决。所有判付款项均由被认定负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以其个人财产、船舶或其占有的财产支付。执行应当遵循下列方式:根据胜诉方的请求,责令败诉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货物或其占有的其他无争议财产,或者以其指认的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履行判决,但对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以该占有无争议且可拍卖履行裁决为限。否则,根据胜诉方的指认,以败诉方占有的财产履行判决*(败诉方)不能履行赔偿义务的,将会被监禁。。

第二十四条 对败诉方财产的处置

城市的送达官可于十日内公布败诉方认可的其全部个人财产和船舶,或者公布败诉方提供的其他各类财产清单。若败诉方没有列出该财产清单,胜诉方可以指认败诉方占有的财产,然后通过公开拍卖将该财产出售给最高报价者;受害方依裁决应得的赔偿以及因诉讼所花费的费用从拍卖价款中受偿,但胜诉方在取得该款项之前需要提供担保,保证一旦有人提出比上述裁决更早、更合理的请求,将退还该款项。

第二十五条 不能提供担保的债权人

若债权人是外地人,或者虽为本市人但发誓找不到保证人或担保人,城市送达官可张贴布告说明,海事法官拟以某人某项财产的拍卖价款向某债权人支付某金额,但该债权人发誓找不到担保人;若有人对该项被拍卖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被拍卖的财产提出索赔,应于三十日内向海事法官报告,并证明其请求的有效性;否则,该拍卖款项将支付给该债权人,不再推迟。

若三十日内无人提出主张,海事法官可依照裁决金额直接支付,无需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对败诉方不动产的处理

败诉方虽无海船或其他海上艇筏等个人财产,但拥有房地产的,海事法官应当书面告知城市法庭或该财产所在地法庭,其判决支付的款项以该败诉方的不动产支付另一方当事人。经过上诉的案件,还要说明其判决已被上诉法庭维持,鉴于败诉方没有个人财产可供海事法官执行,且变卖不动产不属其职责惯用程序,海事法官亦无意变卖其不动产,故请求该法庭以自己的名义执行败诉方的不动产,以履行海事判决。

这样,上述法庭将以海事判决执行人的名义,依据海事法官或上诉法官的命令,按照该市的特许状规定的专门程序或该财产所在地的惯例,执行该判决。

第二十七条 船长要求支付运费,货主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拒绝支付

若敞口船或其他船的船长要求货主支付货物运费,而货主认为,提单可以证明货物损失情况,其可以依据合伙人交付的装货清单或者其他货物装船凭证索要提单,在船长将货物明细提单交给他之前,其无义务支付该费用;或者货主认为因船长的疏忽大意造成了货物损坏,而船长否认这种指责。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强制货主立即向船长支付良好货物和水湿货物及其他受损货物的全部运费,但船长应向海事法官提供担保人,由担保人承诺,对货主提出的货物灭失、水湿或由于船长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保证予以全额赔偿。

对于上述要求支付运费的案件,无需提交书面诉状,但运费的金额应有文件证明,或者货主以某种可接受的方式承认该运费。

第二十八条 船员报酬或工资

船员起诉船长索要工资的,无需提供书面起诉状*这一点对不识字的船员非常重要。如果要求那些收入低微的船员出具书面诉状,他们将不得不花费很大一笔费用去找公证人或律师准备这种文件,这对他们是一种巨大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向船长索要欠款

依据船长出具的书面欠条提起的借贷诉讼,无需提交书面诉状,但债权人必须亲自持欠条到海事法庭请求支付。欠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的,海事法官可以根据欠款金额责令船长在三天或四天内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天,也可以指定无第三人债务负担的货物以偿付欠条约定的债务金额。否则,以债权人指认的货物满足该债务。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该债权人可通过上述方式按海事法官的裁决获得偿付。

第三十条 提供保证以保证执行裁决

若传票要求被告提供诉讼担保否则对其予以管制、传讯,被告是外地人的,其必须立即提供担保,否则在审理期间会一直被城市监狱监禁。被告发誓其根本无法履行判决的,根据海上惯例应当将其解除监禁,但因其他原因被监禁的除外。同样根据海上惯例,在履行法庭判决之前,该被告肯定还会被铁链锁起来予以管制。

但是,若被传唤人是本市市民,而且海事法官知道该市民有偿付能力,海事法官应当让其限期提供担保人。若海事法官接到请求提供担保的申请后未强制过错方提供担保人,一旦被传唤人不到庭又找不到踪迹,其财产不足以履行败诉判决的,海事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按照判决数额补偿受害方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海事法官的管辖权对所有必须根据一般法律和海上惯例裁决的案件,海事法官具有全部管辖权。这些法律和海上惯例的内容及解释参见“海上惯例”*这里是指《康索拉度海法》一书中的成文法和成文惯例——原注 英国译本的规定是:“海事法官对所有应依据海上习惯和惯例裁决的合同纠纷案件拥有完全正当的管辖权。海上习惯和惯例的内容规定在‘海上惯例’一书中。”——汉译者注。

第三十二条 拍卖新船偿还债务时,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对新造的敞口船舶或其他类型船舶予以拍卖的,若在该船下水、离开船坞之前拍卖,或者在航次开始之后拍卖,该船的拍卖价款在支付其他造船合伙人的债权之前,应当首先支付供应木材、沥青、铁钉、柏油和风帆及其他设备用于配置该船舶的供应商,不管这些供应商有无书面证据。这些供应商甚至比为延展造船贷款期限并有书面证据证明的那些债权人还要优先受偿*英国译本规定的优先受偿人除了“供应商”外,还包括“航行人员”(journeymen)。——汉译者注。

第三十三条 船舶拍卖价款不能满足上述债权人时

若上述船舶的拍卖价款不足以偿付造船工匠和供应造船木材、柏油、铁钉、捻缝材料和其他造船物料的供应商,应当根据应付该债权金额由所有这些债权人共同分配该拍卖价款,因为此类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其任何人】*方括号内的文字为原英文译者添加。——汉译者注不能主张、也不能获得优先待遇*英国译本的规定是:“如果该船舶拍卖价款不足以偿付上述航行人员和造船木材、沥青、铁钉、麻丝和其他造船必需品的供应商的债权,应当由这些债权人按比例从该价款中受偿,因为他们对该拍卖价款均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些债权人之间不存在按时间顺序受偿的问题,也不得提出这样的主张。”——汉译者注。

第三十四条 拍卖完成首个航次的船舶与债权人的法定优先权

根据债权人请求,若拍卖的船舶是已经完成第一个航次的敞口船舶或其他船舶,该拍卖价款应当首先偿付船上的船员和雇员(servants),因为在以该船的拍卖价款进行偿付时,没有任何人的债权会比这些船员和船上服务人员的债权更为优先、更为合理。

下一类受偿的债权人是为造船提供贷款的人,从贷款最早的人开始,按照贷款的时间顺序受偿。

最后是其余债权人,从贷款日期最早的贷款人开始受偿;受偿的债权人均应提供担保人,由其保证:若该债权人无权获得偿付,其取得的款项将予退还。若债权人口头发誓提供不出担保人,依照前面的规定,在三十天公告期内暂缓支付。

若船舶在完成第一个航次后,对船上人员和供应木材、柏油、铁钉、捻缝材料或其他造船必需品的供应商仍负有债务,此类债权人没有书面欠款证据的,不具有优先请求权,不得优先于拥有书面证据的其他债权人受偿。

若船长为筹措贷款而抵押的财产(equity)不足以偿付该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曾保证船长偿还该债务的,由该保证人支付其余额;否则,判决担保人对剩余债务不承担偿付责任,因为船长并未取得这些担保人提供的书面授权以证明他们愿意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其无权将他们作为担保人*美国译本与英国译本对本条的理解显然存在差异:(1)根据英国译本,第1款规定的优先权人(即船员)在优先受偿时,明确规定其无需提供担保,而美国译本并未强调这一点;(2)英国译本第2款规定的第二类债权人(即贷款人)是按借据的时间顺序受偿,即借款时间在先的,先予受偿。显然,这类债权人是指有书面证据的贷款人。而美国译本并未强调“书面借据”;(3)根据英国译本,最后一类债权人是按照“先到先得”(as each come first)、“受偿者提供担保”的原则受偿。而美国译本是“从贷款(loan)时间最早的债权人受偿”。(4)对本条的第4款,两个译本的理解也不同。英国译本规定,船长以自己的股份(share)进行抵押借款的,若其股份不足以偿还该借款,余额由认可该借款的船舶股东以其股份承担。美国译本规定,船长为筹措借款的“抵押财产”(equity)不足以偿还该借款时,余额由“担保人”承担。关于英国译本的详细规定,参见英国出版的《海事黑皮书》第四卷第485-487页。——汉译者注。

第三十五条 船长配偶的优先权及其更为合理的请求

若船长的配偶已经获得判决有权分享丈夫的财富及该财富的预期收益,因船长无其他财产实现其经济权而要求清算船长财产的,其配偶可以向船舶拍卖价款提出索赔;若结婚证件表明,其对丈夫财富的请求权优先于其他向船舶拍卖价款提出请求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可判决其对丈夫的船舶分配权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更合理*她至少有权请求以嫁妆形式交给丈夫的那部分财产。。

第三十六条 海事法官裁决争议应遵循的程序

根据国王陛下特许状的授权,海事法官有权以简易程序迅速裁决其审理的所有纠纷,既无需公开,也无需采用通常的正规程序,即完全根据起诉的合理事实*原文为“Sola facti veritate attenta”。依照海上习惯和惯例做出裁决。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向海事法官支付的费用

海事法官审理所有案件,不管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都应进行裁决,并按照请求赔偿额每里弗收取1便士的标准向各方当事人收取费用。也就是说,如果请求赔偿的标的额为100里弗,不管海事法官判决赔偿20里弗还是一分不赔,其仍然按照请求标的额每里弗付1便士的标准向各方当事人收取费用,其他诉讼亦照此比例收取。

第三十八条 上诉法官的费用

上诉法官的收费标准依照海事法官判决的金额计算,每里弗收取3便士,但是,只有对海事法官判决不服上诉的,才能收取,其他情况不得收费。

第三十九条 对海事法官的公正性持有怀疑

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怀疑法官的公正性而且确有依据,可反对一名或两名海事法官审理该案;若反对一名,这两位海事法官必须选择一名海上公会的长老(elder),若反对两名,其必须从海上公会会员中选择两名无可非议(above reproach)的长老。

由这些法官和长老共同审理、共同判决有关案件,但向各方当事人收取的薪俸不得超过按诉讼标的额每里弗收取3便士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由他们共同分配。

第四十条 对上诉法官的公正性持有怀疑

同样,若因其公正性受到怀疑反对上诉法官审理,上诉法官必须选择一名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海上公会的会员,由该会员和上诉法官共同审理该上诉案件,所收诉讼费由二人均分。

第四十一条 海事法官和上诉法官依据海上惯例裁决,或与他人协商后裁决

海事法官和上诉法官应依据为海事审判专门提供的成文海上惯例裁决案件。但是,若这些成文惯例不能解决有关争议,其应当咨询商人公会和海上公会长老并与其协商,并按照被咨询人的多数意见作出裁决。

第四十二条 船舶扣押后的担保

海事法官依法下令扣押船舶和货物作为债务担保时,若货物的运费尚未支付,可以免予扣押;在此情况下,一般不得申请扣押货物作为债务担保物*对船长的货物,并不免除扣押。——原注 英国译本的规定是:“对海事法官所做的一切保全扣押(sequestrations),均可以向法庭提供担保,但扣押的货物欠付运费的除外。欠付运费的货物被扣押后,不得接受任何担保。”——汉译者注。

第四十三条 詹姆斯国王关于诉讼代理人就职宣誓的敕令*詹姆斯国王(King James)(1213—1276)为马略卡岛颁布的敕令。英国译本没有此条。——汉译者注

我们通告如下:以上帝的荣耀,为了本市和马略卡王国的更大利益——这是我们和我们的子孙万代都应该做的,我们的詹姆斯——阿拉贡、马略卡和瓦伦西亚的国王,巴塞罗那和乌格尔城伯爵,蒙彼利埃的主人——希望并命令所有诉讼代理人要复述下列内容作为就职誓词:

我,某某人,宣誓:我将忠实地履行诉讼代理人的职责;不接受我的良心认为不正当的案件;在承办任何案件时,不听从、不维护、不鼓励任何人接受任何邪恶保证或进行恶意指控;尽管如此,在做为辩护人代理案件时,不管是诉讼之始、诉讼之中,还是诉讼之后,对不正当的辩解,我将会告知当事人,保证不会使用有违良心的任何手段达成任何协议,我会以有助于当事人实话实说的方式进行诉讼。

我们以此结束海事法庭的诉讼程序。

[1]TWISS T.The black book of admiralty(Vol. IV)[M].London:Langman & Co,Trubner & Co,et al,1876:451.

[2]STANLEY S.JadosConsulateoftheSea[M].Tuscaloosa:The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1974:Preface,xiv-xv.

Amaritimeprocedurecodeinthemedievalperiod——TheProcedureusedintheConsulateCourtsofValencia

HUANG Yong-shen

(Qingdao Maritime Court,Qingdao 266061,China)

2017-04-28

黄永申(1956-),男,河北河间人,青岛海事法院退休法官,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客座教授,E-mail:huang_yongshen1956@163.com。

黄永申.一部中世纪的海事诉讼法典——瓦伦西亚海事法庭诉讼程序法[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28(2):100-106

DF961.9

:A

:2096-028X(2017)02-0100-07

① 这部法律目前有两个英文译本,一个是1876年英国伦敦出版的《海事黑皮书》译本;另一个是1974年美国阿拉巴马大学出版社(The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出版的译本。该文根据1974年的美国译本翻译。为便于读者理解,该文在英文译本原有注释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注释。

编者按:瓦伦西亚海事法庭诉讼法由西班牙古王国阿拉贡王国佩德罗四世(Peter IV)国王颁布,该法颁布于公元1336年至1343年左右,目的是指导瓦伦西亚海事法庭的审判实践。巴黎图书馆保存的“第124号西班牙手稿”(M.S Espagnol 124)和1494年在巴塞罗那出版的首版《康索拉度海法》中均有这部法律。西方海商法学界通常将这部法律称之为“瓦伦西亚规则”。[1]这部法律不仅对当时西班牙沿海城市的海事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西方近代的海事审判和海商法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部法律的原文为古西班牙方言加泰罗尼亚语(Catalan)。[2]

猜你喜欢

公会译本海事
信息精要与海事扫描
信息精要与海事扫描
信息精要与海事扫描
“兄弟情深”还是“虚情假意”
——基于FPS游戏《穿越火线》战队公会的网络诈骗行为研究
信息精要与海事扫描
网络游戏公会运营发展及公会管理成员角色特点研究
——以FPS游戏《穿越火线》战队公会为例
德译本《牡丹亭》赴欧演出考论——以1936年奥地利“六幕”演出为中心
《佛说四人出现世间经》的西夏译本
创新工会工作思路 促进职工文化建设
关于新常态下煤电工会如何与时俱进的三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