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责任分析
2017-01-23王丽娜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21期
王丽娜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在不能提供网络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需要结合立法本意和实践情况综合判断。该法律条款的立法本意是让消费者有明确的对象进行索赔和诉讼,同时考虑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经营者信息的责任需与其审查能力相匹配。网络交易平台能够提供经营者营业执照、个人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即可认为是履行完了提供信息义务。同时,应当对交易平台提供信息的时间予以合理限定。
关键词:第三方交易平台 先行赔付责任 有效联系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在电子商务中,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信息系统为交易活动提供设施、规则及相关服务,使得交易成为可能,其自身并不参与具体的交易活动。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非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其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般对商家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目前各国的通行观点,美国法院和英国法院均在个案判决中表明,如果第三方平台没有提供增值服务,只是一种被动、中立性、公正的角色。但是,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四十四条突破了这一原则。该条款规定了在特定的情形下,网络交易平台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当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需要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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