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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分析

2017-01-20阎晓梅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农村建设公证重要性

摘 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也是我党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村的建设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大重要环节。我党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勾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蓝图,充分体现了法律和公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作为现阶段农村建设的重点所在,公证到底在农村建设的进程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实现公证的作用,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公证 农村建设 重要性

作者简介:阎晓梅,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农村建设中公证的作用及实现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57

党中央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内涵总结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显而易见,这些目标之间都是相互关联、密切相关的,但是实现所有目标都必须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上,那就是农村的和谐。简单来说,只有农村内部的气氛和谐、老百姓安居乐业,农村的经济才有可能得到发展,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老百姓才能将精力集中于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发生人们所期待的美好变化。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和谐农村的建设势在必得,而和谐农村的建设缺少不了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但是,现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建设过程中,常常出现相关利益的调节问题,包括农民利益关系、地方政策、技术培养、农民素质的提升以及经费问题等,种种矛盾都有可能一触即发导致农村建设进程被阻碍。

一、公证在农村建设中的开展现状

公证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确实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仍旧存在着一些事与愿违的现象和短板,主要包括:涉农公证的开展不是很完善,与之前的三农工作需求不符合;公证的职能发挥并不明显;公证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继续拓宽;公证的工作效率提不上来,公证办事效率和质量低下。结合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实际情况,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社会上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现阶段,在农村建设进程上,很多农村的上级领导层都没有对公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产生正确的认识,甚至在认识上存在严重的偏差。他们觉得对一些重大的经济法律行为做出公证,是一件费时费力、没有必要的事情,这不仅增加了办事的成本,种种手续和程序更降低了办事的效率。一旦出现由于手续不齐全而造成的回绝,他们就会对公证采取拒绝的态度,造成部分项目被公证人员否决,不得以实施。

2.农村公民法律公证意识的淡薄。农村的公民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较淡薄,对公证的概念和作用的认知度非常小,更不用说对公证的条件、流程、规则等的了解。再加上平日里缺少对相关法律和公证知识的了解,没有人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导致遇到相关维权事件时,农村的公民不懂得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用公证的手段来帮助自己实现目的,使得农村建设工作得以公正开展。

3.农村缺乏专业的公证人员。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在不断的提升,在农村的公证工作中公证工作的基础十分薄弱,缺乏专业的公证专业人员,现有的公证人员也都是上了年纪的老工作人员,由于农村地区较封闭,工作条件较城市相差许多,导致新公证人员的吸取十分困难,在队伍建设上存在人才构成不足的重要问题。这也是导致现阶段农村建设中公证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公证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内部的纷争。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大型的经济活动或者民事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都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到场开展相关的法律公证工作,否则极容易由于开办活动者自身对法律知识的欠缺造成法律上的问题,导致合同出现法律漏洞,甚至带来难以解决的后顾之忧。而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身份、行为能力、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当事人所申办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一系列严谨认真的核查,来确保最终的合同和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公证审核环节复杂、详细,因此,公证被一些西方的学者称为“重大经济民事活动的安全阀与过滤器”。

2.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农村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破坏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公证作为一项国际司法机制,处于中立的角度,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安定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公平公正地对当事人提出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各项要求,逐渐消除双方的误会,解决纠纷和问题,最终达到制定统一合同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例如,某市建立文化城需要对几户居民进行拆迁,但是居民态度强烈,对政府的决定不予以配合,与拆迁单位的关系十分紧张,一触即发,最终,政府请公证处出面解决问题。公证机构的人员经过多天的耐心走访劝说,最终居民同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由于站在国家的角度说话,因此在解决纠纷时,公证机构更善于得到居民的信任和依赖,更容易调解居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3.有利于普及法律效力,促进纠纷的迅速依法处理。公证机构在对提出公证当事人的身份及公证事项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核实后,对要证明的法律文书或者事项的完备性提出建设性、可行性意见,并对此进行依法证明。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已被有效公证文书所证实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的证言。也正是基于上述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实际的公证过程中严加防守,谨慎对待每一项证据和资料。保证不错过任何蛛丝马迹,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

4.有利于各项改革的推进。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各种改革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在新农村建设中落实公证的作用,能够有效促进各项改革的深入开展和进行。现阶段,农村的各项改革都需要依赖法律来进行,但是法律基础薄弱的农村导致改革的不规范甚至偏离轨道。如果没有公证的支持和监督,那么各项改革都难以实现预计的效果。公证机构的及时介入能够对农村很多存在纠纷的民事活动或是经济活动提供一种官方的规范,因此,公证工作是一种有效规范各项农村改革的有效手段。

5.公证的监督作用能够确保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公证作为具备预防性和前置性的国家司法机制,被称为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警察”,其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1)现场监督。开奖、拍卖、招标等行为都需要公证机构实行现场的监督,进行有效公证。例如,某市一所学校于今年夏季停止办学,校内的一千多名学生需要被分到其他五所学校中继续学习,但是针对分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行为,学生家长持担心的态度。鉴于分流的公平与否会在社会上造成不小的影响,因此,该市教育局在公证处的建议下开展了微机排位的分流方法,利用计算机的程序来随机决定每名学生的去向,这一做法不仅使得学生分流公平公正,也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促进了社会公平的建设。

(2)按照合同履行的依法监督。合同的签订容易,但是合同的履行却需要很大的努力,能否就合同达成的协定进行落实,也正是双方所担心的事情。据相关国家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的合同履行率在70%左右,很多经济纠纷的产生都是源于合同没有照实履行。但是,一旦经过公证,合同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因此,双方必须积极履行合同上的各项规定,这样一来,即使发生经济上的纠纷,也能够按照法律程序使问题得到正当的依法解决。

三、公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途径

1.加大宣传的力度,营造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鉴于公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积极创造条件,调动一切可调动的积极因素,不放过每一个机会,全面开展公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服务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在农村内部设立宣传牌、张贴宣传标语、开会广播向大家普及公证的相关知识,营造良好的氛围,形成良好的服务导向。让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了解到公证在农村建设的重要性。

2.从家庭层面出发,普及公证的重要作用。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础的单位,只有家庭的和谐和安稳才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因此,我们必须从家庭层面出发,倡导每一名农村家庭成员善于利用公证的手段来维护家庭的合法利益,理顺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明确每一个家庭所承担的责任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具体来说,当涉及到父母的遗嘱问题、父母子女之间就赡养与抚养达成协议、家庭财产的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出国留学探亲等等问题,都需要每个家庭树立起正确的公证意识。

3.从经济效益出发,引导公证工作的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目标之一就是缩短城乡经济差距、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达成共同富裕的目的。因此,要从经济效益的层面出发,使农村居民在经济活动中合理使用公证手段,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进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集约化经营以及其他各类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兴办时,都要引导农民引入合法的公证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企业的组建、合并、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环节都需要公证机构来加以把关,公证机构更要为农村经济建设活动提供主动积极的高质量服务。

4.政府管理层面加强决策的合理性,确保“三农”公证工作有效开展。党和政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领导人,也是各项决策的最终决定者与实施的督促者。公证工作要真正深入农村建设的内部,帮助农村建设提高质量,还要考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支持,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深刻意识到自己在建设新农村中的角色与承担的责任。在一些重大的决策和活动开展中要及时引入公证程序,由公证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合法的审核并进行公证。为了防患于未然,更要针对那些没有国际强行规定的事项要求当事人提前进行公证。

综上所述,农业是国家发展的根基所在,农村是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加以关注的地区和部门。作为一种具备前置性和预防性的司法机制,公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凸显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意识和规范理念,农业作为国家的基础性产业,必须受到上级的重视。在新的形势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势在必行。为了完成党的十七大的重要部署,公证行业必须在建设新农村的进程中发挥其拥有的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全心全意服务农村、农业、农民,提高农村整体的法制观念,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建成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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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淼.建立我国农村地区公证机构的设想.湘潭大学.2010.

[6]林丽红.农村房产养老公证之必要性分析及建议.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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