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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低丘缓坡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报告编制思路探讨

2017-01-19张瑞芳韩岳锋霍世坚

浙江水利科技 2017年1期
关键词:项目区水土保持浙江省

张瑞芳,韩岳锋,霍世坚

(浙江中冶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9)

浙江省低丘缓坡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报告编制思路探讨

张瑞芳,韩岳锋,霍世坚

(浙江中冶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9)

低丘缓坡开发具有周期长、面积广、坡度大、易发生水土流失危害等特点,根据浙江省低丘缓坡开发项目规模大、开发周期长,规划理念新、生态制约多,技术资料缺、时间要求紧的特点,制定水土保持评价报告编制的4项原则和8个要点。

低丘缓坡;水土保持;评价报告

浙江省有3° ~ 25°的低丘缓坡土地资源38 253 km2,占全省陆域面积的37.56%。丽水、金华、衢州是最大的低丘缓坡资源地,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资源,对实现浙江省土地资源有效置换,缓解建设用地紧张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浙江省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同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厅(2011)1183号复函,原则同意浙江省在丽水、金华、衢州3市开展试点工作方案,并明确要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项目在上报前开展水土流失评价专项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3月发布的《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 — 2020年)》,至2020年,全省规划低丘缓坡重点区块4.53万hm2(68万亩),妥善处理好保障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是浙江省推进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鉴于此,对《低丘缓坡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报告》编制思路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

1 编制特点与定位

1.1 项目规模大,开发周期长

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复,浙江省首批低丘缓坡未利用土地开发总面积控制在108.85 km²以内,开发周期为2011—2015年,后续区块各类项目建设需要5 ~ 10 a。首批试点项目最小开发区块0.40 km²,最大开发区块规模达11.77 km²。这不仅异于常规建设项目的水保方案编制,也不同于以往园区的水保方案编制。

1.2 规划理念新,生态制约多

低丘缓坡试点项目区开发按照“台地工业、坡地城镇”的新思路,且项目区内耕地占比严格控制在总用地30%以内,如金华市试点项目区开发将“依山就势”,按照项目区内“城中有田,田中有城;城中有山,山中有城;城中有水,水中有城”的开发思路,该保留的耕地、林地、水库、河渠等予以保留,要求做到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并重,相对一般开发建设项目,低丘缓坡水土保持评价报告编制具备多样性和开创性。

1.3 技术资料缺,时间要求紧

各试点项目区基础技术资料参差不齐,从试点项目统计数据看,部分区域在原有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内划出一定范围,作为低丘缓坡开发试点项目区,基础技术资源相对充分,而部分试点项目区是新选定的,基础技术资源严重贫乏。如金华市婺州新兴产业聚集区、浙中城市群制造产业带,项目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水土流失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料调查评估、项目区规划等工作,项目业主基本同步委托、同步设计,同步提交,而根据成果提交要求,水土保持评价等专题的编制时间极短。

鉴于试点项目的上述新特点、新情况,为了服务并配合当地政府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报批,水土保持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基本定位和思路为:确定试点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报告编制深度定位于项目规划阶段,重点从评价区域水土保持制约因素的角度,分析项目选址及开发利用可行性;初步提出在设计、实施、运行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原则、措施布局及要点;明确开发项目不同实施阶段履行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

2 编制原则与要点

根据上述定位和基本思路,在评价报告中,做到既遵循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基本原则,又结合试点项目实际,重点把握“四项原则”和突出“八个要点”。

2.1 四项原则

2.1.1 指导性原则

通过对规划阶段的水土保持评价,力图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提供水土保持方面的技术指导,明确规划过程中应注意的水土保持事项、义务和责任,从规划源头上控制区域水土流失,并对后续低丘缓坡开发项目布局和施工组织管理提供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的指导意见。同时,也能为同步推进的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调查评估等专项设计提供水土保持专业的基础性技术资料。

我们采用聚类分析的层次聚类,对50种自费加项进行分析,形成层次聚类树,如图2。结合树图和数据理解,我们建议把50种自费加项划分为三大类:超强频次加项(包括癌胚抗原和甲状腺彩超)、强频次加项(蛋白芯片检测、心脏彩超、甲状腺功能、颈椎片、CA724、腰椎片、胸片、乙肝两对半)和弱频次加项(剩余其它加项)。此结果与第一部分按照频数排名的情况一致。

2.1.2 可行性原则

针对试点项目区域大、类型多、时间紧、资料缺等特点,重点抓住“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这个“纲”,以达到“纲举目张”。通过调查分析项目区是否涉及地质灾害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等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明确项目选址是否可行,从而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2.1.3 操控性原则

按照“宏观把握、微观操作”的原则,从项目整体规划出发,提出当前阶段迫切需要落实的水土保持原则和要求;从资源保护的角度,提出保留林地、水域、农田、表土等资源的保护原则和要求;从防止水土流失的角度,提出试点项目产生水土流失的主要形式和区域建设过程中需落实各项有效防治措施。

2.1.4 时序性原则

明确低丘缓坡开发项目水土保持专题工作,从时序上分3大阶段:首先在规划前期阶段完成水土保持评价工作;其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前编制完成水土保持专题报告;最后“四通一平”和基础建设、入园项目等具体项目实施阶段依法编制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手续。

2.2 八个要点

2.2.1 制约性因素分析

2.2.2 自然保留地及水域保护

结合试点项目区开发特点和要求,提出耕地、林地、水库、山塘等自然保留地的保护范围,根据不同的地形地貌、水土流失类型,提出相应的工程、植物、临时防护要求,严格控制项目建设产生的水土流失影响范围,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2.2.3 表土资源保护

低丘缓坡开发规模大、历时长,大量的表土是一种宝贵资源,必须加以保护[3]。提出统一规划表土的存放地点、防护形式、调运管理,从而既可以保障项目后期绿化用土来源,降低主体土方外购投资,又保护了珍贵的表土资源。尤其在规划阶段提出表土临时堆场布局和选址意见,是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保障[2]。

2.2.4 区域防洪排水布局

理清区域水系和水文情况,以小流域为单元,注重项目区域内的防洪排水以及与外界排水通道的衔接等,提出合理布设截排水布局。

2.2.5 土石方调运

加强对土石方调运、利用,通过区块功能、开发时序、运输条件等因素分析,合理布设土石方中转、堆放、利用、弃渣等场地,初步制定土石方调运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施工管理相关工作。

2. 2.6 水土保持监测

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部位的水土保持监测要求,达到监控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掌握水土流失规律的目的,并明确下阶段水土流失监测工作要点,为后续入园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提供依据。

2.2.7 施工管理措施

从水土保持角度为后续施工管理提供技术指导意见,为做好生态建设工作提供水土保持依据。

2.2.8 防治责任界定

明确分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责任单位,以及后续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园企业在各自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范围和责任。

3 几点体会与认识

3.1 制定正确的技术路线

突出项目特点,制定正确的工作方针和技术路线至关重要。依据项目特点,通过大量的现场查勘、资料收集和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以及评价报告编制进程中不断总结,探索出一条技术路线:从评价区域水土保持制约因素的角度,分析项目可行性 — 初步提出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实施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原则和要点 — 明确开发项目不同实施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要基于如下考虑:首先,该类型项目不同于常规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常规项目通过选址、立项、设计等各阶段后,已有一定的实施基础,方案的重点是“预防为主、因害设防”,而大面积的低丘缓坡试点工作,有些区域规划尚未组织编制,设计资料匮乏,选择的区域是否可行成了项目推进的关键,这就需要从水土保持制约因素的角度,给出明确的可行性结论,以便于下阶段工作的开展;其次,由于水土流失评价阶段基本与规划同步,建设内容未完全明确,尚不能提出比较详细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因此很有必要根据低丘缓坡开发特点,提出在后续规划、设计、实施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原则;再者,后续开发由不同的建设单位承担,需要明确各个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

3.2 明确各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由于低丘缓坡水土保持工作分为3个阶段,在评价报告中明确提出各个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首先是规划前期的水土保持评价阶段,该阶段为规划设计前期,通过水土流失评估,对规划部门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第二阶段是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通过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对“四通一平”及基础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提出具体的防护措施并做典型性设计,该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第三入园企业建设阶段,该阶段为各建设单位施工阶段,通过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明确各个建设单位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和责任。

3.3 高度重视防洪排水

项目由于开发范围大,涉及水系河道多,工程实施后,可能会对区域内或周边原有排水格局产生影响。对项目区周边汇水及项目区内原有溪流的排导、可能存在边坡地段、周边溪流水库作为踏勘重点进行考虑,特别需注意由于工程填筑可能引起的堰塞湖,对主体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规划阶段需提出布设完善的区域排水系统,确保项目区及周边区域行洪安全。

4 结 语

低丘缓坡综合开发是浙江省政府针对浙江省土地资源紧缺提出的战略性方针,对低丘缓坡地的开发利用总体上是对原有生态环境的一种破坏[4]。因此在前期规划阶段,应充分评估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做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综合评价,水土保持评价报告需对整体范围内水土流失防护提出总体规划及措施布局,注重防治原则的把握以及对后续指导性意见,正确引导低丘缓坡的开发利用。

[1] 浙江省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政策调研组.破解土地瓶颈出新招:看浙江如何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J].中国土地,2006(3):27 - 29.

[2] 程庆水.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必须把握五个环节[J].浙江国土资源,2006(12):26 - 27.

[3] 楼琦,王建军.浙江省低丘缓坡区水土流失及其对策[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8,6(5):95 - 99.

[4] 郭戬,吴涛.低丘缓坡开发规划编制方法探讨—以丽水为例[J].应用科学,2010(24):119 - 120.

(责任编辑 郎忘忧)

S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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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 701X(2017) 01 - 0016 - 03

10.13641/j.cnki.33 - 1162/tv.2017.01.005

2016-10-31

张瑞芳(1982 - ),女,工程师,硕士,从事水土保持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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