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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铁路限额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重构

2017-01-13汪东丽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铁路法律

汪东丽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191;2.铁道警察学院 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53)



我国铁路限额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重构

汪东丽1,2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191;2.铁道警察学院 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53)

在我国铁路运输领域,限额赔偿制度饱受争议。铁路法的不完善,使得限额赔偿制度因缺乏基本法律依据而先天不足,旅客人身损害在法律适用上左右摇摆,限额赔偿规定一波三折。铁路法修改时,应结合现代损害赔偿法注重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社会公平效率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立法模式宜采用基本法加上行政法规,内容应包括限额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并规定先行给付、责任保险等制度与之配合。

铁路运输;限额赔偿;铁路法修改;综合性损害赔偿体系

随着高铁技术的发展和运营里程的增加,铁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安全问题愈发引人关注。铁路运输作为高度危险作业,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虞,一旦发生事故,救济和赔偿问题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2011年“7·23温州动车事故”的善后处理中,限额赔偿的适用曾引发广泛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限额赔偿制度的适用依据是否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部分学者认为违反了《立法法》,参见刘哲昕. 7o23动车追尾事故应急处理引发的法律思考[J].法学,2011,(8):10-16;张晓娜. 修订《铁路法》百姓呼声在哪里[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11-26(2);也有学者认为,国务院制定的条例是有法律授权的,并不违反《立法法》的原则和精神,如孙林.温州动车事故赔偿的法律实践与铁路法的完善[J].综合运输,2011,(10):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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